经济法艾明月物流工程教研室83#D40115969663958认识一下法•法的基本概念:–趣味古解:古写作“灋”(会意。从“水”,表示法律、法度公平如水的表面;从“廌”(zhì),即解廌,神话传说中的一种神兽,据说,它能辨别曲直,在审理案件时,它能用角去触理曲的人。基本义:刑法;法律;法度)CONTINUE–现代法的含义:法是政治上的正义,是世所公认的公正不偏的权衡标准,是理性的体现,又是一个合同式的契约。•即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应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利益、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公正性–可变性–必须遵守性“部门法”的概念CONTINUE•法的作用:–法的作用和目的在于为了城邦的“善业”,为了“善德”,为了追求“公共福利”,增进人类的道德。第一章经济法导论第一节经济法概述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的定义:中国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经济法不同于国内法体系中的其他部门法经济法的几大特征•1、经济性:最本质特征,反应基本经济规律,揭示基本经济问题。•2、社会性:以社会为本位,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3、政策性:政策和经济法相互作用•4、综合性–法益的综合性–方法的多样性–责任的多重性–规范的多元性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范围•经济法调整的不是一切经济关系,而是一种特定的经济关系,即在国家干预和调节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它的典型特征是国家的介入。–对于那些促进经济基础的发展和维护正常经济秩序的社会经济关系,则要加以限制和禁止–对于那些危及经济基础和正常经济秩序的社会经济关系,则要加以限制和禁止。–宏观调控关系——宏观调控法–微观规制关系——市场规制法–市场主体的组织管理关系——市场主体法–社会保障关系——社会保障法–其他应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经济法的地位、本质与渊源•1.经济法的地位中国经济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部门。•2.经济法的本质经济法的本质有两层含义:一是指一般意义上的阶级性;二是指它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法律属性。•3.经济法的渊源•法的渊源–实质意义上–形式意义上经济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管理规章、政策与习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国际条约和协定。•例如: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国内共和国公司法》•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C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D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B•例如:小张认为: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也是法的形式之一。请分析小张的观点是否正确?•在我国,只有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才是法的形式。我国的法律形式主要表现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行政规章以及我国加入并生效的国际条约等。我国不实行判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决书只是一种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所以小张的观点是错误的。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的体系:是指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内部具有逻辑联系的各项经济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系统结构–市场主体法–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社会保障法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一、经济法律关系概述什么是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任何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种要素构成的。–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第二,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为模式及其后果)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具体的贯彻。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律、法规对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之后所形成的、具有经济权利、义务内容和性质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关系。•经济关系与经济法律关系•——经济关系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的根源和存在的基础。它是在人们经济活动中由多种经济行为相互作用形成的、不能任意左右的客观存在的社会关系,是属于第一性的,是一种物质关系。它不依任何单个的社会个体的意志为转移,也不依法的有无而存在。•——经济法律关系是在经济关系基础上经过法律、法规“加工”升华而成的关系。它是第二性的,是一种意志关系。它是由国家权力通过法律、法规予以确认和保护的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源于经济关系,但不是经济关系简单的派生物,经济法律关系对客观经济关系有巨大反作用,是其存在运行和发展必需的法律形式。二、经济法主体•1.经济法主体概念和条件经济法主体:它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经济法主体的条件:组织上的统一性;财产上的自主性;法律上的独立性。•2.经济法主体种类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内部组织个体工商户、专业户、承包户和公民、国家(特殊情况)三、经济法律关系客体1.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概念•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一般指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和目的。是经济法主体通过经济法律关系所追求的目标。2.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财物•经济行为•智力成果四、经济法律关系内容1.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的概念和含义经济法律关系内容即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A.经济权利:经济职权国有资产管理权经营管理权财产所有权请求权B.经济义务:指经济法主体依法承担的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例如: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是()•A某市财政局•B某研究院•C某公司的子公司•D公民陈某ABCD•例如:下列各项中,属于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是()•A经济管理行为B自然灾害C智力成果D战争AC•注意:1、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三类,因此选项AC是正确的。2、经济法律事实(包括事件和行为)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的条件之一,选项BD属于“事件”范畴。•例如:某国有企业将某项生产任务承包给其内部的某车间来完成,双方为此签订了承包责任书,约定某车间可以使用企业的机器设备和原材料,但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该项生产任务等事宜。请问在国有企业和车间之间是否形成了经济法律关系?如果形成了经济法律关系,请指出该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在国有企业和车间之间形成了经济法律关系。•国有企业和车间是该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使用企业的机器设备和原材料是车间的经济权利,相对应的,提供机器设备及原材料是国有企业的经济义务;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该项生产任务是车间的经济义务,相对应的,获得该项生产任务的成果是国有企业的经济权利,这些经济权利和义务共同构成双方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而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指向对象之一的生产成果,即为该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五、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1.经济法律事实•这种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便是经济法律事实。•经济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事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行为:人有意识的活动。•例如:某科研单位与某公司之间签订了买卖合同,向某公司转让其专门为该公司研发制造的一台机器。但由于在合同履行前发生了地震,某科研单位办公楼倒塌导致仪器被毁坏,不能按期履行合同。某公司据此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请指出引发双方经济法律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解析:在科研单位与某公司之间的买卖法律关系中,地震这一事件导致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是引起双方经济法律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例如:某国家机关为举办会议需向某单位租借礼堂,双方为此签订了租借合同。但在会议举行日,某单位因未能腾出礼堂供某国家机关使用,致使会议不能如期举行。某国家机关据此解除了与某单位的租借合同。请指出引起双方经济法律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解析:在某国家机关与某单位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中,由于某单位未能按时提供礼堂的违约行为导致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法正常履行,这一行为是引起双方法律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第三节与经济法相关的基础知识摘要一、法人制度二、法律行为三、代理四、物权五、诉讼时效法人制度•一、法人的概念与特征---相对于自然人•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CONTINUE•法人的法律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1、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独立的社会组织。这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最大的区别。•2、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或经费。•这是法人作为独立民事主体存在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也是法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CONTINUE•3、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独立身份–独立意志–独立利益法人与自然人的区别•第一,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而不是实实在在的生命体,其依法产生、消亡。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生存的人,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称为该国的公民。自然人的生老病死依自然规律进行,具有自然属性,而法人不具有这一属性。•第二,虽然法人、自然人都是民事主体,但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体,即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体。例如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公司法都规定,公司法人必须由两人以上的股东组成。对比之下,自然人则是以个人本身作为民事主体的。•第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也有所不同。•法人成立的条件•依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法人成立须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1)法人组织的设立合法,其目的、宗旨符合国家和社会利益,其组织机构、设立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符合国家法律要求。CONTINUE•(2)法人成立的审核和登记程序符合法律要求。•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所谓“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也就是指法人要有自己的独立的财产。•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CONTINUE•二、法人的分类•我国法人的分类•我国《民法通则》以法人活动的性质为标准,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1、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是以从事生产、流通、科技等活动为内容,以获取盈利和增加积累、创造社会财富为目的的营利性社会经济组织。•2、机关法人•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行政权力,并因行使行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机关法人包括权力机关法人、行政机关法人、司法机关法人和军事机关法人。•3、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由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4、社会团体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愿望,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法人可分为:–学术性社会团体法人,如中国法学会;–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如中国律师协会;–专业性社会团体法人及联合性社会团体法人CONTINUE•此外,学理上还有如下两种分类:–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所具有的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且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法人的民事能力CONTINUE•(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特殊性•1、法人不享有与公民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其章程和目的的限制•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是国家赋予社会组织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或资格。•(二)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1、法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与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一致•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法人机关或代表人实现•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人对自己所为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法人的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