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编宏观调控法第一章宏观调控法概念特征第二章银行法律制度第三章财政税收法律制度第四章房地产法律制度第五章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第一章宏观调控法概述一、概念和特征(一)概念: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国家进行宏观经济调控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特征:1、是确认和规范政府干预的法。2、体现了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3、具有很强的政策性。第二章银行法律制度第一节中央银行法一、中央银行概述(一)概念:中央银行是指在一国金融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的金融政策,调节货币流通与信用活动,对国内整个金融活动实行管理与监督的金融中心机构。(二)中央银行的名称1、在银行前冠以国名2、“国家银行”3、“储备银行”4、直接称中央银行(三)中央银行的性质:1、发行的银行中央银行垄断货币发行权,是全国唯一的货币发行机构2、银行的银行商行向央行存款与贷款,央行对商行的支付能力和风险负有监护责任,是最后的贷款人。商行央行客户3、政府的银行(1)中央银行的资本大多属于国家中央银行资本形成主要有两种方式:A、国有化方式B、国家直接出资组建(2)中央银行受政府或者议会的控制央行地位有三种模式A、直接对国会或议会负责B、名义上隶属财政部,但具有一定的独立性C、直接受控于政府,独立性较小(四)中央银行的组织形式1、单一中央银行制度——全国只有一家中央银行,并根据需要下设若干分支机构,实行总分行制。2、二元制中央银行制度——在一个国家设置中央、地方两级中央银行机构。以美国为例:联邦储备委员会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联邦顾问委员会12个联邦储备银行(纽约、波士顿等)分支机构和特别办事处3、类似中央银行制度——国内没有真正专业化的,职能完备的中央银行,而是由几个履行有限中央银行职能的类似机构共同组成一国的中央银行体系。4、跨国中央银行制度——几个国家共同组成一个货币联盟,各国不设本国的中央银行,而由货币联盟为其成员国执行中央银行职能。二、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和组织机构1、性质《央行法》第2条:“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第5条:“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2、组织机构(1)领导机构行长1人,副行长若干人(2)货币政策委员会A、性质:央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B、职责:综合分析国家宏观经济形势,讨论货币政策事项,提出建议。C、组织结构:10人(3)内设职能机构办公厅条法司货币政策司金融市场司金融稳定局调查统计司会计财务司支付结算司科技司货币金银局国库局国际司内审司人事司征信管理局研究局反洗钱局党委宣传部(4)分支机构三、人民银行的业务(一)运用货币政策工具执行货币政策(二)经理国库(三)代理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四)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五)提供清算服务(七)业务禁止1、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2、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3、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的除外;4、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四、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及其操作(一)货币政策:主权国家为实现其特定的经济目标而采用的各种调节货币供应量的方针、政策的总称。(二)货币政策目标:中央银行实行货币政策所预定对宏观经济产生的明确效果。四大货币政策目标:稳定物价、充分就业、经济增长、国际收支平衡我国“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三)货币政策工具:中央银行为实现货币政策目标而运用的手段1、概念——中央银行为实现货币政策目标而运用的手段《央行法》23条:“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一)要求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二)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三)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四)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五)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及外汇;(六)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2、几种主要的货币政策工具1)法定存款准备金A、概念:吸收一般存款的金融机构按照中央银行确定的存款准备金率每年向中央银行交存的准备金。存款准备金:库存现金法定存款准备金超额存款准备金B、作用:a、调节和控制信贷规模,从而控制货币供应量b、增强商业银行存款支付和资金清偿能力2)基准利率——利率体系中起主导作用的基础利率,它的水平和变动决定其他各种利率的水平和变化。包括: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再贴现利率、金融存、贷款利率等法定利率。3)再贴现:金融机构以未到期的票据向央行融通资金,央行以票面金额扣除自贴现日到票据到期日的利息后,将剩余资金支付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转让。实付再贴现金额=汇票票面金额-再贴现利息再贴现利息=汇票票面金额×再贴现天数×(年再贴现利率÷360)作用:A、再贴现可以起到扩张或收缩信用的作用B、使中央银行成为金融机构的经济后盾4)再贷款:央行对商业银行提供的贷款再贷款与贷款的区别:A、对象不同商业银行/企、事业单位和个人B、依据货币供应量和经济发展的需要/自有资金的数量和营利性原则C、期限不得超过1年/自行决定5)公开市场操作A、概念:央行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和其它政府债券及外汇,以吞吐基础货币,从而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量的业务活动。B、优点:a、公开市场操作可以由中央银行自行掌握,并可根据情况随时变化,反复实施,具有主动性和灵活性。b、公开市场操作可以采取渐进方式进行,随时调节方向和力度,并且可以随时修正操作失误,因而具有弹性。中央银行改革历程的回顾:在1984年以前,中国人民银行既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又对企业单位和居民个人办理存、贷款等业务。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同时决定成立中国工商银行,办理有关商业银行业务。1993年12月,《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能是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对金融机构实行严格的监管,维护金融体系安全、有效地运行。1995年3月1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法》),至此,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以法律的形式被确定下来。这部中央银行法赋予中国人民银行两大职能:一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并执行货币政策,稳定货币币值,促进经济发展;二是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中央银行法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有权独立地执行货币政策,不受其他政府部门、地方政府、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扰,也就是说赋予了中央银行相对独立与集中性的金融领导权。同时,还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这个规定应当看作是中国建立具有真正意义上的中央银行制度的重要一步。1997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票据管理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涉及货币政策制定和风险监管方面的规章,显示了中国中央银行制度的市场化特征的日趋完善。1998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撤销了31个省级分行,组建了9个跨省分行,同时与所办的证券公司、融资中心和各种经济实体彻底脱钩。至此,中国的中央银行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第二节商业银行法一、商业银行的一般理论(一)概念:是以金融资产和负债为经营对象,以利润最大化为主要目标,提供多样化服务的综合信用中介机构。(二)特征:1、商业银行是企业法人2、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原则3、是经营货币业务的特殊企业4、是综合性的多功能金融企业(三)职能:1、信用中介职能——通过负债业务集中社会闲散资金,再通过资产业务投向各个经济部门。这是商业银行最基本、最能反映其经营活动特征的职能。2、支付中介职能——商业银行通过客户在银行开立的存款帐户,代理客户办理货币结算、货币收付等业务,成为客户的货币资金保管者、出纳者和收付代理人。3、信用创造职能——商业银行利用吸收的存款发放贷款,在支票流通和转帐结算的基础上,贷款又转化为存款,在这种存款不提现或不完全提现的情况下,最后在整个银行体系形成数倍于原始存款的派生存款。4、金融服务职能二、我国商业银行的设立(一)设立条件(1)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2)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商业银行:10亿城市商业银行:1亿农村信用合作社:5000万(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措施。(二)设立程序1、筹设申请提交下列文件: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2、开业申请提交下列文件:章程草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验资证明;股东名册;大股东资信证明;经营方针计划;营业场所与设施资料3、申领执照4、公告六个月内无正当理由必须开业,且开业后不得连续自行停业超过6个月,否则吊销经营许可证。三、我国商业银行的变更变更指的是商业银行分立、合并和重大事项的变更。1、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并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管机构审批。2、重大事项包括名称、注册资本、总行或分支机构所在地、业务范围、持有商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股东、章程等事项。四、我国商业银行的接管——金融管理机关通过一定的接管组织,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全面控制和管理商业银行的业务活动的行政管理行为。1、接管条件:“商业银行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到存款人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管机构可以对之进行接管。”2、接管目的:“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3、接管的法律后果:“被接管的商业银行债权债务不因接管而发生变化。”4、接管期限不得超过2年,5、接管的终止A、期限届满B、期限届满前银行恢复经营能力C、期限届满前银行被合并或依法破产五、我国商业的终止终止:商业银行法人资格的丧失终止事由:解散、被撤消、被宣告破产案例:1、海南发展银行关闭案1998年6月21日,中国首例银行倒闭时间,发生在中国的最南端——海南岛。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宣布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有中国人民银行组织清算组,对其进行关闭清算,同时指定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海南发展银行的债权债务。海发行是95年8月18日正式开业的,它通过向全国募集股本,并兼并了5家信托投资公司而设立的一家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其注册资本为16.77亿人民币。股东有43个,主要股东为海南省政府、中国北方工业总公司、中国远洋运输集团公司、北京首都国际机场等,由海南省政府控股。海发行开业仅一年多,取得了骄人的成绩,到1996年底全行资产总值已达86.3亿元人民币。1997年12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告关闭海口市“人民城市信用社”等5家违法违规经营、严重资不抵债的城市信用社,其债权债务由海发行托管,全省其余29家信用社除一家独立经营外,全部并入海发行。1998年春节过后,开始出现挤兑风潮。为了应付越来越多的挤兑者,海发行开始进行高息揽储没有奏效,6月又在深圳设立分行,在分行设立还不到20天,央行宣布关闭。2、中银信托投资公司解散案1995年10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对中银信托投资公司和其17个分支机构进行接管,一年接管期届满后,中银信托投资公司仍不能恢复其经营能力,央行组织广东发展银行对其进行了收购,中银信托投资公司银被购并而解散,退出市场。3、广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广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简称广国投),1980年静广东省政府批准成立,1983年,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广国投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并有外汇经营权,1989年,广国投被确定为全国对外借款窗口。80年代末期,广国投的经营规模不断扩大,逐渐从单一经营信托业务,发展为以金融和实业投资为主的企业集团。但是长期以来广国投的的经营管理非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