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二章经济法总论一、经济法产生的动因一般认为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产生于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即资本主义社会由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阶段。这一时期由于西方各国相继完成了产业革命,推动了生产的社会化,引起各国市场和经济体制发生重大变革,国家的职能也开始变化,导致了经济法这一新的法律部门的产生。此即经济法产生的根源。历史的回眸西方市民革命(资产阶级革命)提出三大理念:其一,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其二,契约自由其三,自由竞争其根本目的在于强调私人意思自治,排除国家公权力对私人权利的干预。这三大理念亦在当时深入人心,并构成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的三大基石。然而,随着产业革命的完成,各国由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资本主义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1、问题的产生: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私权绝对私权限制私权的滥用社会经济的无序要求限制私权为公共目的在正当的补偿下限制财产的支配权(1)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契约自由契约限制实质的不平等社会危机要求对契约自由予以限制限制经济主体的意思表示(2)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自由竞争规制垄断生产与资本的集中垄断社会危机对垄断加以限制(3)2、问题的症结:市场的调节机制存在三方面的缺陷市场障碍市场的唯利性市场的滞后性当具备一定条件时,这些缺陷会显现出来市场失灵限制竞争和不良竞争使社会公共利益无法实现部分经营者亏损破产,导致经济危机和社会动荡3、解决的途径三种路径:A私人或市场自发解决——不可行B某个(些)社会团体解决——不可行C国家介入解决——可行三、经济法的语源1、“经济法”概念,是18世纪法国空想共产主义的著名代表之一摩莱里在177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提出来的。2、19世纪30-40年代法国空想共产主义的著名代表之一德萨米出版的《公有法典》也使用“经济法”概念,并且发展了摩莱里的经济法思想。3、进入20世纪,德国学者里特在1906年创刊的《世界经济年鉴》中首先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经济法经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独立的、不可缺少的法律部门。良好的经济运行,有赖于国家的协调管理和监督,经济法因此应运而生。经济法具有确立市场主体地位、维护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宏观调控经济、确保劳动和社会保障等作用。1、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4、宏观调控的法律3、规范市场秩序的法律2、规范市场行为的法律5、社会保障的法律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破产法等合同法、担保法、证券法等反不正当竞争法、工业产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金融法、资源法、审计法、税法等工资法、养老险法、社会救济法等经济法体系经济法律可分为如下几个部分:6、经济诉讼与仲裁法律第一节经济法概述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第三节经济法责任一、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干预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1.市场主体关系2.市场运行关系3.宏观运行调控关系:、、4.社会分配调控关系第一节经济法概述宏观调控金融调控计划调控财税调控市场规制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二、经济法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内容由经济法律规范确认的,具有公共经济管理内容的权利(就经济行政机关而言,则表现为权力,以下相同)义务关系。经济法的主体概念: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法定取得取得主体资格:授权取得经济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国家机关立法机关执法机会各类企业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非营利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本国公民外籍人士常见的调控主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等常见的规制主体:商务部工商总局质监总局二经济法主体的行为•经济活动中主体的行为即为法律行为•经济法主体的行为的分类:•调控行为•对策行为•行为的相关要素:见民事行为相关要素(二)经济法上的权利概念: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定范围内有权作出一定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或要求他人做出一定的行为的资格。进行经济活动权要求权请求保护权种类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经济管理权市场主体——人身权、财产权(三)经济法上的义务概念:是指义务人必须为一定行为负责是一种必要性;以法律或合同规定的范围为依据;具有法律约束力•张三有一批木材,李四要购买,签订了合同。•法律关系成立了主体、内容、客体•张三的木材被雨淋了,双方协商降价•张三在运送木材途中遇到大雪封路,不能如期送到•法律关系变更了法律关系的保护•张三如期交货,李四依约付款•法律关系终止了法律行为,受合同法的保护和监督——在双方形成一系列的权利与义务例:第三节经济法责任一经济法责任概述二、经济法责任的含义及特点三、经济法责任的分类四、经济法责任的具体形态经济法责任概述一、经济法责任的含义及特点(一)含义经济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因实施了违反经济法规定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或者说,是因实施了违法行为、侵害了经济法所保护的法益而应受到经济法上的制裁。(二)、特点1、复合性2、社会性3、不对等、不均衡性二、经济法责任的分类(一)补偿性责任与惩罚性责任--------依据追究责任的目的补偿性责任指通过当事人要求或者国家强制力保证要求责任主体承担弥补或赔偿的责任方式。惩罚性责任指通过国家强制力对责任主体实施惩罚的责任方式。(二)财产性责任与非财产性责任--------依据承担责任的性质财产性责任指责任主体以自己的财产来支付否定性法律后果的责任方式,与责任主体是否有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和相对独立的财产责任能力密切相关。财产性责任是经济法责任得以实现的主要方式。非财产性责任指以财产之外的方式承担责任的一种形式,包括赔礼道歉、停止侵害、责令停业整顿、消除违法影响、行政处分等。(三)违反市场规制法的责任与违反宏观调控法的责任---------违反经济法的具体门类不同在市场规制法领域,责任承担问题并不突出,因为市场规制法律规范对权利义务规定较为明确,相关主体及其责任往往可以特定化,且可以通过诉讼机制得以实现,与一般的责任承担方式并无大的差别。在宏观调控法领域,宏观调控法的法律规范多以政策指导的面目出现,法律责任的表述较为含糊,并不明确具体,缺乏可操作性,缺乏“法感”和必要的“刚性”,责任承担问题才被认为是一个“问题”。二、经济法责任的具体形态1、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的功能有四:赔偿功能制裁功能遏制功能鼓励功能惩罚性赔偿在经济法制度中有着充分的适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的双倍赔偿制度我国台湾地区的“消费者保护法”第51条,“公平交易法”第32条,“营业秘密法”第13条•2政府经济失误赔偿•实际履行•信用减•资格减•发禁令•改变或撤销政府经济违法规定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