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行政垄断一、定义行政垄断:是指政府机关为保护本部门或本地区所属企业的利益,凭借其行政权力,通过法律、行政法规或规定的形式,维护这些部门或企业的市场垄断地位,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排斥、干预或阻碍竞争市场形成的行为。是一种非经济、非市场化的排他独占,由立法或政策来阻止竞争而产生的“合法”性垄断,是一种制度性和体制性的垄断。**“重商主义“重商主义”(Mercantilism)一词最早由米拉波(Mirabeau)在1763年创造。其突出特点是政府广泛干预经济生活,强调国家利益与商业利益的结合,采取全面的贸易保护与经济管制政策。它有两大特点:(1)强调对外自由贸易的重要性,将多进少出的自由贸易作为获得财富的主要方式。(2)主张通过立法手段、行会制度、外贸特许权和优惠制等政府统一控制方式,将私人经济活动与国家权力结合在一起,获得对外贸易的优势。早期的重商主义强调强大和单一民族国家至上的观念,19世纪后,重商主义转而强调个人自由和减少经济和政治权力的集中化。一、定义行政垄断:从经济史学的角度考察,早在重商主义时代,人们用monopoly一词来表示商人与国王在政治权力与经济利益之间达成交换互惠的默契:国王授予商人经济拓展的权威,商人供应国王建立强大的中央集权和民族国家所缺的巨额资金。这是一种借助公权力获得的私人特权,实际上是“一种带有封建专制色彩的行业垄断或政府干预。”它与现代垄断通过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实现垄断利润的机制已经相去甚远。一、表现形式行政垄断(行政性垄断)行业性垄断(条条垄断):金融、通讯(e.g.,排斥民营外资进入)地区性垄断(块块垄断):地方保护主义行政性公司:官商合一,政企不分经济垄断(包括自然垄断)混合垄断:经济垄断与行政垄断相混合一、表现形式**反垄断法第五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第七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第五节执法机构行政执法机构根据总则,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主要职责:*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行政执法机构组成人员:主任:王岐山国务院副总理副主任:陈德铭商务部部长张平发展改革委主任周伯华工商总局局长毕井泉国务院副秘书长委员:张茅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欧新黔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姚增科监察部副部长张少春财政部副部长高宏峰交通运输部副部长马秀红商务部副部长黄淑和国资委副主任钟攸平工商总局副局长张勤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张穹法制办副主任蔡鄂生银监会副主席桂敏杰证监会副主席魏迎宁保监会副主席王禹民电监会副主席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商务部承担,马秀红同志兼任秘书长行政执法机构具体的执法由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三家平行机构负责:•国家发改委:负责“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国家工商总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行政执法机构在经济的实际运行中,价格定位、市场支配和经营集中三者存在紧密的利益链条,其行为表现往往也相互交织:管住经营集中未必能管住价格垄断;管住价格垄断,未必能管住市场支配。结论:多部执法,群龙无首**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不正好是群龙之首吗?理论上如此,但在法律的实际运行过程中,未必如此,三部门不仅是联手打击垄断的盟友,也是互争利益的对头。补充:美国私人诉讼的主体资格直接购买者v.间接购买者反垄断法上的间接购买者是指:因反垄断法违法者的违法行为而遭受损失,但又不与违法者发生直接的交易或合同关系的受损者。间接购买者一般处在市场环节的最下游,消费者是典型的间接购买者,横向价格固定(horizontalprice-fixing)是较典型的损害间接购买者利益的反竞争行为。例如某种产品的生产者之间达成了价格固定共谋,该产品的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虽不发生直接的交易关系,损失仍以超高价格的形式通过批发商、零售商等市场中间环节全部或部分地转嫁(pass-on)给消费者。伊利诺斯原则:禁止转嫁抗辩1968年的汉诺威鞋案和1977年的伊利诺斯砖案导出该原则。在汉诺威鞋子案中,原告是汉诺威鞋公司(HanoverShoeCo.),起诉被告——联合制鞋机器公司(UnitedShoeMachineryCo.)——通过只租不卖的方式稳固其在鞋机器市场的垄断地位从而获取垄断高价。被告在答辩中认为:原告负担的额外成本已通过鞋子的销售价格转嫁给了消费者,实际上是鞋机器的间接购买者承担了损失,原告作为直接购买者没有遭受损失,因此不具有起诉资格。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否决了被告的“转嫁抗辩”(pass-ondefense),法院认为就算高价能被部分的转嫁出去,原告作为直接购买者仍有资格就他所负担的全部高价请求反垄断损害赔偿。伊利诺斯原则:第一购买者规则伊利诺斯砖案中,原告是伊利诺斯州政府,被告是生产混凝土石块的伊利诺斯砖公司(IllinoisBrickCo.)。原告是被告的间接购买者。原告诉称:被告参与了价格固定共谋,从而迫使原告承担了通过建筑石料承包商、建筑工程总承包商转嫁来的高价,原告因被告的价格固定行为而遭受损失,故请求获得反垄断损害赔偿。在该案的判决中,联邦最高法院坚持认为间接购买者没有权利为取得损害赔偿提起反垄断诉讼。在判决书中,法院特别强调“在该领域保持一致均衡的重要性”:既然汉诺威鞋案的判决已经否定了被告运用转嫁理论对抗直接购买者诉讼资格的抗辩,那么,法院必须禁止间接购买者凭借转嫁理论获得诉讼资格,否则反垄断损害赔偿案的被告将面临承担六倍赔偿的风险。伊利诺斯原则:立法目的联邦最高法院认为:1.如果允许非直接购买者提起诉讼会导致被告的多重责任,并且如果直接购买者和间接购买者都对同一个诉由提起申诉还会导致相互不一致的审判结果;2.允许间接购买者提起诉讼将会给法院带来很大的管理困难,因为认定在不同的销售链的损失是非常复杂的工作;3.允许间接购买者起诉将导致削弱了最终的赔偿,降低了直接购买者起诉的动力,从而降低了私人诉讼的威慑力。因为直接购买者的采购量比间接购买者的大得多,相比而言直接购买者可获得更多损害赔偿,因此他们有更大的利益动机起诉违法者。伊利诺斯砖墙的崩塌”(Illinoisbrickwallcrumbling)伊利诺斯原则一直倍受争议,反对者认为该原则剥夺了受害者获得公平救济的权利,尤其不利于保护消费者。自1977年开始,已有30个州先后宣布本州的反垄断法不遵循伊利诺斯原则,这些州分别通过立法或司法判例的方式承认了间接购买者的原告资格。学者们称这种现象为“伊利诺斯砖墙的崩塌”(Illinoisbrickwallcrumbling)。伊利诺斯砖墙的崩塌”(Illinoisbrickwallcrumbling)立法方式:阿拉巴马州、阿拉斯加州、阿肯色州、加利福尼亚州、夏威夷州、伊利诺斯州、堪萨斯州、缅因州、密歇根州、明尼苏达州、密西西比州、内华达州、新墨西哥州、纽约州、北达科他州、南达科他州、弗蒙特州、西弗吉尼亚州、威斯康星州、内布拉斯加州、马里兰州、罗德岛、爱德华州、哥伦比亚地区。判例方式:阿利桑那州、弗罗里达州、爱荷华州、马萨诸塞州、北卡罗来纳州、田纳西州。“伊利诺斯砖墙崩塌”的原因分析1、后芝加哥学派反垄断思想兴起,美国反垄断法目标发生转变整个20世纪80年代的反垄断思想都被芝加哥学派主导着。芝加哥学派以新古典主义的经济学为理论基础,提出了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为唯一目标的反垄断思想。兰德和波斯纳在1979年3月呈给国会反垄断委员会的咨文中表达了这样的观点:判断伊利诺斯原则恰当与否的标准应是效率而非公平的补偿。“伊利诺斯砖墙崩塌”的原因分析在这种思想支配下,美国的反垄断态度由严厉变为宽容,很多学者甚至政府的反垄断官员都认为“过于积极地实施反垄断法,特别是那些为了自身利益而进行的私人诉讼是有害于竞争的”。政府反垄断的资源很少用来打击横向价格固定行为,1983-1987年,联邦反垄断局共提起397件诉讼,其中只有26件是起诉横向价格固定的。伊利诺斯原则也在这样的背景下得到广泛适用。“伊利诺斯砖墙崩塌”的原因分析后芝加哥学派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代表人物有夏皮罗、萨罗普和贝克尔等,他们因修正芝加哥学派自由主义反垄断思想的缺陷而得名。后芝加哥学派应用博弈论工具和新实证产业组织经济学理论进行分析,提出了与芝加哥学派不同的反垄断法目标,即反垄断法应该以阻止垄断厂商将消费者福利转移为垄断利润为首要目标,而不仅仅是提高整个资源配置的效率。反垄断法目标的转变是“伊利诺斯砖墙倒塌”的内在原因。反垄断法的目标是防止那些拥有垄断力量的公司利用这种力量非法的过度盘剥消费者。保护消费者利益成为反垄断法的首要目标,间接购买者得不到公平救济的状况显然有悖于这一目标,“伊利诺斯砖墙”的基础发生了动摇。“伊利诺斯砖墙崩塌”的原因分析2、独特的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使伊利诺斯原则难以得到认同和执行,并失去了存在的必要性美国非常重视私人诉讼在反垄断法实施中的作用,并形成了颇具特色的诉讼制度,以激励私人通过诉讼的途径打击反竞争行为,如集团诉讼制度、成功报酬(contingentfee)制度、三倍损害赔偿制度等。这些制度为间接购买者诉讼提供了客观条件和主观动机。“伊利诺斯砖墙崩塌”的原因分析1)集团诉讼制度解决了间接购买者人数多而分散,单个损失小,个人诉讼不经济的问题。“没有集团诉讼,很多反垄断诉讼就没有办法被提起。”“集团诉讼是保护消费者之剑。”2)成功报酬制度无论是对原告还是对律师都产生了鼓励诉讼的效果。3)三倍损害赔偿制度让间接购买者本身有了参与诉讼的利益动机。而这些制度早在伊利诺斯原则产生之前就存在,因此该原则一直得不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普遍认同,虽然国会多次否决了废除该原则的动议,但是在州的立法和司法的层面上,反对者的努力已经取得了成效。波斯那法官认为这是“州的地方利益和律师技巧结合,凌驾于联邦判例之上。”“伊利诺斯砖墙崩塌”的原因分析3、伊利诺斯原则本身的局限性产生了与立法目的相违背的效果伊利诺斯原则阻断了间接购买者起诉的道路,实际上为潜在违法者提供了一把无形的“保护伞”,他们根本无须顾忌来自间接购买者的威慑,而只要与直接购买者达成一致利益就可以“合法地”实施反竞争行为。直接购买者为了维护与供应商长期的合作关系,也愿意选择与拥有垄断力量的供应商达成一致,共同“盘剥”间接购买者,而不会选择通过诉讼获得赔偿。伊利诺斯原则的立法目的完全得不到实现。第六节我国反垄断法之域外效力主要内容一、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基本理论二、域外适用在我国反垄断法中的体现三、反垄断法域外适用问题的国际协调与合作一、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基本理论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概念和内涵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基本原则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发挥作用的领域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除外——与主权国家国家行为有关的法律实践(一)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概念和内涵1、“域”的概念2、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域外管辖权-国际法上确定管辖权的一般原则根据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国家行使管辖权的原则主要有四种,即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性管辖和普遍管辖。其中,属人管辖和属地管辖是确定法律效力范围的两个基本原则。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国和地区间的交往日益密切,完全的属地原则或属人原则均不能完整涵盖法律效力的应有范围,因此现代各国的法律一般多以属地原则为基础,以属人原则为补充来确定法律的域内效力范围。由于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的同时存在,域外管辖基于不同的要素组合,就形成了三种由大至小的不同外延边界:I.最广义的域外管辖可以大致等同于涉外管辖,即只要空间和对象(人)中的任何一种因素含有外法域因素,即构成域外管辖。即包括上表中的第2、3、4种情形。I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