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重点整理(PDF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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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以教材(非ppt)为准题型:名词解释、单选、多选、简答、案例分析(合同、公司、抵押权)第一章1.什么是法律,法律的特征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赋予社会关系主体相应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的总称。首先,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认可:有权机关赋予既存的某些习惯教义礼仪等以法律效力而形成),这一特征是法律成为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权威性和统一性。其次,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这一特征体现法律的强制性,但是法律的实施主要依赖于社会主体自觉遵守和执行,只有相关社会主体不遵守法律规范并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时,才会由国家机器保证实施。再次,法律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相区别于技术规范,法律规范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非人与自然界、与劳动工具之间的关系,但是社会技术规范在经国家制定或认可后,也可纳入法律规范的范畴。最后,法律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以权力和义务为机制,实现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和调节社会关系的功能。2.法律渊源了解-推断是选择宪法(人大制定、最高效力、根本大法、平衡人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法律(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地方政府规章: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人民政府)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际条约和协定3.法律体系选择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刑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政府-市场经济活动,公法)社会法(劳动关系+特殊群体)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4.法律关系客体(选择)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物(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法律认可、人类控制、带来利益、独立存在)行为(旅客运输合同的客体:运送旅客的行为)人格利益(注意人的身体在脱离人身体之前不可以作为法律客体)智力成果(要外部记录下来的)第二章1.民事法律行为(名词解释)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2.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选择:知道什么时候成立和生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必须具有当事人、意思表示、标的三要素。(实践性法律行为中还要有标的物的交付)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具备有效要件:(1)实质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年龄和智力发育程度相当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有法定代理人代理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获益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自愿内在效果意思和外在表示一致不一致的情况:戏谑行为无效;隐藏行为常与虚伪行为相伴相随1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2)形式要件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推定形式沉默形式(只有法律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时,才可以将行为人的沉默作为意思表示的一种形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3.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判断,要知道是否无效1)自始无效2)当然无效3)绝对无效(不能通过当事人行为补正)4)种类: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除纯获益行为、其他与年龄相适应的细小日常生活方面法律行为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因主体不合格而无效)。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单方行为:订立遗嘱等是无效的民事行为)c)受欺诈的民事行为(构成要件:有具体的欺诈行为;欺诈人主观心理状态为故意;受欺诈方作出意思表示;受欺诈方实施的民事行为与欺诈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后果: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如果不损害国家利益的,不属于无效合同,而应当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因欺诈而为的单方民事行为2无效。d)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构成要件:胁迫一方具体实施了胁迫行为;胁迫一方主观心理状态为故意;受胁迫一方在胁迫之下进行了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民事行为;目的和手段的不正当性法律后果: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如果不损害国家利益的,不属于无效合同,而应当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因胁迫而为的单方民事行为无效。e)乘人之危所为的民事行为构成要件:须有一方当事人在客观上处于危难境地;行为人有乘人之危的故意(主动提出or被动接受);需严重损害处于危难境地的当事人的利益3。法律后果:因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因乘人之危而为的单方民事行为无效。f)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并非一切违反法律行为均无效4,但是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g)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意思表示真实但是违法,因此无效。h)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行为表面合法但是隐藏着非法的穆迪,因而是一种无效民事行为。4.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基本判断是可撤销?可变更?无效?附条件、附期限做出基本判断1)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依照法律规定,由于行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或者意思表示不自由,导致非真实的意思表示,可由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2)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特点(与无效相比)a)行为成立后效力不同b)主张权利主体不同c)行为效果不同d)行使时间不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3)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种类a)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对行为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品种质量规格数量等有错误认识,注意对动机的错误认识一般不构成重大误解),因误解方自己的失误造成,基于误解作出意思表示,并有较大的损失。b)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的经验缺乏;一方当事人有失误;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c)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4)撤销权a)含义:权利人以单方意思表示变更或者撤销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的权利。b)属于形成权c)在受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场合,只有受损害方有权撤销d)除斥期间:1年e)撤消后:自始无效,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但解决争议条款有效5)附条件的法律行为a)不得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条件与行为性质相违背、条件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的。b)特点: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必须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不一定发生与否);条件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非法定);条件必须合法c)附延缓条件的法律行为,延缓条件成就之前,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是效力处于一种停止状态,条件成立后,法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d)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解除条件成立以前,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行为人已经开始行使权力和承担义务,条件成就时,权利义务失去法律效力。6)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未来一定会发生,但是时间不确定)e)附延缓期限的法律行为,延缓期限到来之前,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是效力处于一种停止状态,期限届至后,法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f)附解除期限的法律行为,解除期限到来以前,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行为人已经开始行使权力和承担义务,期限届至时,权利义务失去法律效力。5.代理行为(重要)什么是代理特征是什么a)代理的含义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b)代理的特征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能够在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设立、变更、中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的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受。5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代理人在行驶代理权时应当独立思考、自主作出意思表示。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6.无权代理1)含义:没有代理权的代理2)包括: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3)后果: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4)经过本人追认: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或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做否认表示的,无权代理人所做的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追认权属于形成权)5)相对人的保护:催告(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撤销权(善意的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7.表见代理1)含义: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2)构成要件a)代理人无代理权b)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c)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d)相对人基于这种客观情形而与相对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3)效果:a)本人: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b)相对人:可以主张无权代理行使撤销权可以主张表见代理使被代理人受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民事行为的约束8.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情形诉讼时效和除斥区间(4个概念)1)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比较诉讼时效除斥期间适用对象不同债权请求权形成权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应当主动调查法律效力不同胜诉权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实体权利消灭期间性质不同可变期间,可以因主客观原因中断、中止或延长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断、中止或延长规定2)诉讼时效概念: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3)诉讼时效种类:a)普通诉讼时效:2年b)短期诉讼时效:1年;包括: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c)长期诉讼时效:大于2年小于20年;包括:涉外货物买卖合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时间为4年。d)最长诉讼时效:20年,适用于诉讼时效的延长、但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中断或中止。4)除斥期间的概念: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确定的某种权利预定的存续期间,该期间届满,则权利当然消灭,故又称为权利预定存续期间,即预定期间。5)诉讼时效中止a)含义: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b)事由:不可抗力、其他障碍(权利人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其他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c)时间:只有诉讼时效最后6个月内发生的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d)法律效力:中止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限仍然有效,等到时效中止原因消除后,前后期间合并计算。6)诉讼时效中断e)含义: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f)事由:提起诉讼(和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效力的事项)、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其他事由: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其他连带债权人、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债权转让,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g)法律效力:重新计算,中断次数无限制,但是不得超过20年最长诉讼时效限制。9.习题中的补充知识点1)6题—选择D,原因: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亊责仸,代理人负连带责仸。2)8题—选择A,原因:属于乙作为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3)11题—选择B,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保证期间,是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在一般保证情况下)或者保证人(在连带保证情况下)主张权利的期间。进一步说,保证期间是债权人主张请求权的权利存续期间,债权人在该期间内没有主张权利,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即,保证期间届满发生实体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4)多选1题: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法律事实包括事件(与人的意识无关):人的出生死亡、自然灾害经过、时间经过人的行为:法律行为,事实行为5)多选5题:诉讼时效期间起算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定有履行期限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