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之所以与自由不可分,乃因为行动的结果取决于行动者的行动,而如果行动者对自己自由作出的行动所导致的后果不承担责任,则人们不可能正确预期在特定情形中行动者将采取何种行为及将导致何种结果。在这种状态下,文明要达致进步不是不可能也非常困难。“因此,课以责任,并不是立基于我们在特定情形中所知为真的事实,而是立基于我们相信它可能会产生的效果或作用,即那种鼓励人们在考虑周到的情况下理性地采取行动的效果或作用。这是人类社会为了应对我们无力洞见他人心智的状况而逐渐发展出来的一种手段。也是人类社会为了在毋需诉诸强制的情况下便能把秩序引入我们生活之中而逐渐发展出来的一种手段”在防止各种对自由的危害中,教育似是最难防的,就连坚定的自由主义者洪堡也是公立教育的倡导者,在之前,他是对这一教育体制持反对态度的。而更进者乃是托马斯·杰斐逊,他甚至主张“在政治学领域内,弗吉尼亚大学所教授的原则以及所采用的课本均应当由局来规定人家,这是因为下一任教授可能是一名‘过时的联邦主义学派的成员’”(哈耶克,2003b下,P179)。教育之所以最重要乃因为它会培养人们的观念,一旦某权力机构拥有了支配教育的特权,其干预学校的教学内容就在所难免,正如哈耶克讨论教育与科研时所引用的密尔在《论自由》中所说“……一段的国家教育,仅是一项将人们模塑成完全相似的人的人为设计:而通过此种教育强加于人们的模型,则又定是那些能令政府中的支配性力量——不管它是君主、牧师、贵族还是当今社会的多数——感动满意的东西;随着这种国家教育的效率及成功程度的提高,它将渐渐确定起一种控制人们心智的专制,而这也势必会导致确立一种对人身的专制”(哈耶克,2003b下,P159)。同样,对于科学研究,很多人对于政府的各种资助大加赞赏,而政府乐于拨款,更乐于指手画脚,在哈耶克看来,政府对研究的干预危害非常大。因为只有保证充分的学术自由,科学的进步才是有保证的。“我们必须强调指出,在为拓展知识领域所作的开拓性‘基础’研究中,通常并无固定的论题或题域,而且具有决定性意义的进步通常都是由于否弃传统的学科分工而带来的”(哈耶克,2003b下,P177)。即使是一些具有最高声望的科学家和学者组成的学术评议会对所有研究进行的指导和规划也是不可取的。哈耶克虽然反对政府管理教育,但他仍认为可以采用弗里德曼的教育券的改革方案[8],这一方案一方面可以让政府支持教育;另一方面可以让受教育者有选择的自由。并且对于一些偏僻社区的教育,政府也可发挥一些作用。但总的来说,哈耶克是反对政府对教育的干预的。“……事实上,我们很快就能发现,真正能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案乃在于:政府不要再充当教育的主要管理者和提供者,而应当成为个人的公正保护者以防阻一切滥用此类新近发现的能力的作法”(哈耶克,2003b下,P165)。除了这里所论及的社会保障和教育,在其它的所谓福利政策上,政府做了很多事,而多数是做错了。“尽管我们历经各种努力而在克服贪欲、疾病、无知、贫穷以及懒惰五大旧恶魔的方面只取得了些许成就,但是当我们的主要危险来自于通货膨胀、积重难返的税制、具有强制力的工会、教育中日益起支配作用的政府,以及社会服务机构开始具有极大的专断权的时候,我们在未来与这些新恶魔进行的斗争中却可能会表现得更糟,因为在这场斗争中,个人仅凭自身的努力是无从摆脱这些危险的,而且政府机构的过度膨胀势头也只可能加剧而绝不可能减缓这些危险”(哈耶克,2003b下,P70)。即政府出于美好的愿望要帮助人们所制定的政策,其政策效果反而使其变得更糟糕。正如荷尔德林所言“总是使一个国家变成人间地狱的东西,恰恰是人们试图将其变成人间天堂”(哈耶克,1998,P29)。2、“社会正义”的花言巧语如果说福利政策还有具体的内容,并且一些政策的制定者的确出于善意要帮助所有的人,只是结果可能很不如意而已。而“社会正义”在哈耶克那里却是一个完全空洞无物的概念。尤其是将“正义”加上“社会的”这个修饰语之后,正义就完全失去了它原本的含义,而且用“社会的”来修饰一系列好的事物之后,可能会引发大量的反社会的行为。哈耶克在1957年专门发表了一篇文章来来讨论“社会的”(即《何为社会的,它是什么意思?》)的含义,这个词在哈耶克那里是深恶痛绝的。“我经过深思熟虑后得出的最终结论是,‘社会的’一词已变成了这样一个形容词,它把它所限定的每个短语的明确含义掏空,使它们变成了一些无限灵活的短语,如果它们的是不可接受的,则总是能对它们进行歪曲,它们的用法通常只能掩盖人们之间不存在真正的共识,使他们在某项原则上看起来仿佛意见一致。在我看来,很大程度上正是因为竭力想给政治口号披上一层伪装,让它更能够迎合所有人口味的做法,使‘社会市场经济’之类的说法有了生存的机会”(哈耶克,2000c,P288)。即用上“社会的”一词很可能是一些有预谋的人——这些人往往是破坏自由的政策的制定者——故意设计来为自己的行为辩护。他们在采取某项有损自由的政策时,仿佛这政策是社会所有成员的一致意见的结果。更进者,哈耶克认为用“社会的”代替一直采用的“道德的”来称呼的价值有可能是这个世界道德意识普遍退化的主要原因之一。“正义”本来有明确的含义[9],即“所谓正义,始终意味某个人或某些人应当或不应当采取某种行动,而这种所谓的‘应当’,反过来又预设了对某些规则的承认,这些规则办公室了一系列情势,而在这些情势中,某种特定的行为是被禁止的,或者是被要求采取的”(哈耶克,2000a,P52),但当加上“社会的”这个限定词之后“社会正义”都根本就是毫无意义的概念[10]。而政客们却极喜欢用这个词来支持他们倡导的一切政策,因为它足以使社会成员相信这些政客的确在做“善”的事。“社会正义”之所以如此能被人们接受,除了一些人为的宣传外,还在于人们自己从远古的历史习俗中继承了一些与现代文明不相适宜的本能。人类社会漫长的历史中,曾经历过至少上千万年的小群体生活,在这些群体中,人们共同分享食物、从事狩猎活动和遵循严格的统治秩序,成员之间易于协作实现共同的目标,并且对群体内的所有成员承担责任。很遗憾的是,这些支配着当时发展的游戏规则只能适合于那些小群体,因为在这种小群体中“能与之相调适的事件或者该群体能够利用的机会,只是该群体的成员可以明确意识到的那些事件或机会。更为糟糕的是,在这种群体中,个人几乎不能做其他成员不赞成的任何事情”(哈耶克,2002,P181)。然而在大社会(theGreatSociety)或开放社会(theOpenSociety)中,绝大多数的社会成员是互不相识的,这与小群体的性质完全不同,社会成员受着抽象规则的结束。因为在大社会中,市场中的信息是以任何人都不可能完全掌握而分散存在的,个人在追求自身利益对根据自己掌握的信息调整自己的行动。价格机制起着传递信息的作用,在这种社会,各个个人的收益却是不确定的。要以小群体的规则加在“大社会”中,这种“返祖”性的做法不仅可能使那些规则在“大社会”中运用得走样,而可能使其得到完全相反的结果。“社会正义”产生危害始于人们将其与“分配正义”当作同义词。哈耶克认为这一错误的助推者是约翰﹒密尔,因为在他看来,正是密尔的著作将“社会正义”和“分配正义”当作同一概念,才使这种谬误开始普遍盛行。密尔认为“社会应当平等地对待所有应当平等地获得这种平等待遇的人,也就是说,社会应当平等地对待所有应当绝对平等地获得这种平等待遇的人。这就是社会的和分配的正义所具有的最高的抽象标准;应当使所有的社会制度以及所有有道德的公民的努力在最大程度上聚合在一起,以达致这一标准。”(哈耶克,2000a二,P118)而如何进行分配和由谁来分配,以及何谓“应当获得”等等,都面临着困难,而在哈耶克看来,密尔的这一观念将直接导向彻头彻尾的唯社会论。以“分配正义”来指称“社会正义”实与“大社会”的原则不相容,因为在大社会中,各个个人所追求利益的结果是任何人不能控制,也不能通过制定规章来确定特定的人获得特定的报酬,如果这种情况发生,必然摧毁自由。“‘社会正义’在我们社会中的有害作用主要在于它阻止个人实现他们本可以去实现的东西——因为他们本来可以用作进一步投资的资源或资金被剥夺了。此外,它还意味着把一项极不妥当的原则适用于一种生产力极高的文明。而我们知道,这种文明之所以有如此之高的生产力,实是因为收入是一种极不平等的方式分配的,从而稀缺资源的使用可以被引向而且也仅限于它们能够带来最大回报的领域。一如我们所知,正是由于这种不平等的收入分配,贫困者在一种竞争性的市场经济中所获得的收才能够多于他们在一种中央指令经济制度中有可能得到的收入”(哈耶克,2002,P193)。需要指出的是,哈耶克反对的只是“社会正义”而非“正义”本身,并且他本人还对那些认识到“社会正义”空洞无物而认为“正义”也如此的学者进行了批评。哈耶克对“社会正义”可谓“深恶痛绝”,消灭这个词在他看来可能是他认为最重要的事“如果说我还能够为我的同胞提供一些服务的话,那么最大的服务就是我可以使他们当中的言说者或撰写者因再次使用‘社会正义’这个术语而感到羞愧不堪并无地自容”(哈耶克,2000a二,P165)。一、政府是否应该干预经济30年代,左翼化时代。经济学中也有一种思潮,有些经济学家认为,社会主义下的完全计划的社会不仅比资本主义效率更高(因为据说混乱的资本主义会导致商业周期和垄断权力),它也承诺社会正义,因而也会更为公平。而且这是历史发展的大潮之必然。当时,似乎只有一位反动派在抵抗历史的大潮。那就是哈耶克。他在两条战线上作战:一方面是与凯恩斯和凯恩斯主义者就商业周期理论展开争论,另一方面,是反击全世界日益高涨的社会主义潮流。这一切都是为了捍卫自由主义。与凯恩斯的辩论其关键的分歧是:二人对于政府干预的态度。凯恩斯对之持正面肯定的态度,并认为政府的干预能够在市场中扮演重要角色,可以减少不稳定性,克服经济危机,并改善预期;而哈耶克相反,认为政府干预经济从长远看必将必将破坏市场,预后不良。在当时大的世界性经济危机下,人们对于传统的市场经济逐渐丧失信心,于是,国家从外部的干预成为寄托希望的最后避难所。出现了两类干预:一类是比较强的干预,就是苏联的计划经济和德国的国家统制经济。另一类是比较弱的,也出现国家干预急剧扩大的趋势,如美国的“罗斯福新政”。取消金本位制(禁止私人拥有黄金),再次扩大货币发行量,扩大信贷规模,由政府控制物价和信贷发行规模,实行关税保护政策,采取充分就业措施,实行平等的收入再分配调整,实行社会保障政策,提高税收,发行国债等。因而,斯密的所谓“看不见的手”,以及“市场的自发的调节功能”等等,早已被多数人视为陈旧过时的老调,不予理睬了。而凯恩斯主义则为政府干预提供了一种理论论证。从而形成一种相当长时间的凯恩斯主义时代。当年凯恩斯认为,为了保护自由资本主义的核心,需要有所妥协,实行社会民主式的「预防」性理论,即由政府提供每人最低限度的维持生计的费用,以使自由社会具有更大的吸引力。因此,政府应当采取政府开支的办法,创造需求的办法,稳定工资,保证就业。伴随着福利国家。政府在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越来越高,税收水平越来越高。哈耶克对此却提出批评。因为他认为,要人为创造需求,就需要制造赤字,多发钞票,结果导致通货膨胀,而通货膨胀会扰乱市场的正常运转。到70年代,奉行凯恩主义的西方经济出现“滞胀”,凯恩斯主义陷入了困境。因为按照凯恩斯理论,经济停滞与通货膨胀这两种想象绝不可能同时发生。此时,哈耶克获得诺贝尔奖,他又展开了对凯恩伺的批评。于是,潮流发生逆转,出是美国里根政府和英国撒切尔政府。这就是史称“新保守主义”(实即新古典自由主义)潮流的兴起,也即凯恩斯主义全面退潮和和耶克风靡全球的时期。二、计划经济为何崩溃哈耶克的另一个知识战场是与社会主义者展开论战。社会主义计算论战。米塞斯早在1920年代计划经济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之前就已经指出,社会主义从技术上就是不可能的,因为它缺乏市场价格。哈耶克在1930年代的多篇文章中进一步发挥米塞斯的这一观点。1935年,他搜集和编辑了一系列论述社会主义经济组织问题的文章编为《集体主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