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编总论第一章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第一节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渊源教学内容:了解、掌握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包括经济根源、政治根源、法律根源和思想根源。教学目标:1、了解经济法出现并迅速发展的原因。2、掌握经济法的特殊本质属性;3、掌握经济法的价值和功能;4、掌握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教学重点:经济法与国家经济职能的关系。教学难点:为什么说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计划时间:45分钟教学方法:讲授法结合案例教学一、生产社会化与“市场失灵”。(15分钟)1、市场的统一性和开放性。2、市场经济的局限性。①市场障碍:一是市场本身发育不完备、不健全;二是在市场体制完备、健全的条件下,竞争秩序和不正当交易。②市场机制的维利性:往往只重视眼前可实现的利益。③市场的被动性和滞后性。3、引发的严重后果①动摇价值规律和市场调节作用的基础,价值规律被扭曲,市场能够调节遇到障碍,而不能有效发挥。②维利性导致自然资源和环境遭到破坏,且企业不愿为保护环境资源和治理污染进行投资。③企业亏损,影响市场供求关系,导致经济危机和社会动荡。板书:一、生产社会化与“市场失灵”。1、市场的统一性与开放性。市场的作用:生产→市场→消费2、市场经济的局限性。板书:二、国家调节机制与国家经济职能的出现1、对市场干预的方式;2、国家资本直接投资经营方式;3、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引导调控方式。2二、国家调节机制与国家经济职能的出现。(15分钟)1、市场障碍→国家对市场干预的方式。如反垄断、限制竞争、反不正当竞争规制其他不公平交易。2、市场机制的维利性→国家资本直接投资经营方式。国家资本直接投资经营,以促进对国计民生的国民经济总体利益以及长远发展关系重大,而民间投资不愿进入的行业、产品或地区的经济发展,调节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3、市场的被动性和滞后性→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引导调控方式。制定规划或计划、经济政策、运用经济杠杆和政策工具,引导或约束社会投资和其他经济活动;提供帮助、服务。三、法律体系的因变与经济法的兴起。(15分钟)1、法律体系的因变法国法学家蒲鲁东(Proudhon):“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①不同于民商法:不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调整的是国家直接参与发生的社会关系,以国家为一方主体。②不同于行政法:不是一般的国家行政管理,而是经济调节,仅涉及经济调节。“是经济规律在法律上的反映”。(德国法学家赫德曼(Hedmen),《经济学字典》)2、经济法的兴起①摩莱里对经济法概念的最初提出:1755年,法国著名的空想社会主义者(Morelly),在《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使用了“经济法”这个概念。②我国学者对经济法兴起的不同认识A、没有自己的历史;B、是一个历史概念,在资本主义或者自由资本主义进入垄断资本主义后才出现的一种法律现象。板书:三、法律体系的因变与经济法的兴起1、因变与民商法、行政法的区别。2、兴起①最初提出者:法国,蒲鲁东(Proudhon)②我国法学界的不同认识案例分析:某超市门口悬挂着该店规定的店规和章程,声明该店商品一经出售,概不退换,某顾客在此店购得奶粉一袋,回家后发现此奶粉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产品,此顾客能否要求该店退贷?该声明无效,该店应承担责任3第二节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经过教学内容:了解资本主义国家、发展中国家、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经过。教学目标:1、了解经济法产生的原因;2、了解经济法发展的过程;3、掌握我国经济法发展的经过及立法概况教学重点:掌握我国经济法发展的经过及立法概况教学难点: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与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区别。计划时间:45分钟教学方法:课堂讲授法、讨论法一、早期社会的国家经济管理与立法(5分钟)1、早期社会,国家对社会经济的管理:民事、行政、刑事2、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的时间:生产社会化以后,19世纪与20世纪之交。二、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10分钟)1、19世纪末至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现代经济法的出现阶段。2、1929-1933经济危机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在世界范围内迅速发展阶段。3、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立法体系趋于完善阶段。4、20世纪80年代至今更加完善和日益国际趋同化阶段。三、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法(15分钟)主要指亚非拉国家经济法的发展:有较强的国家干预、调控。板书:一、早起社会的国家经济管理与立法二、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1、19世纪末至第一次世界大战后2、1929-1933经济危机至第二次世界大战3、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4、20世纪80年代至今三、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法:亚非拉国家案例:资本主义原始积累阶段和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相继出台的《圈地法》、《劳工法》、《济贫法》、《工厂法》、《谷物法》等法律,就是早期的经济法,他们体现的是封建主权与商业资本相结合的国家干预主义。4四、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法(10分钟)(一)产生和发展的背景和途径1、与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的一致性:生产社会化和国家调节管理经济职能的出现和发达。2、区别①发生的原因不同:马克思理论,建立社会主义国家,有新的经济基础。②经济职能的性质不同:对经济全面组建、组织管理和控制。③经济职能的范围、程序和行使的方式不同。A、范围:广泛,几乎涵盖整个社会经济。B、方式:主要依靠改革措施、执政党和国家文件、领导人权威、行政命令、实行直接的指令性管理。C、程序(二)社会主义国家经济立法概况1、苏联东欧国家的经济法2、中国经济法立法概况:四个阶段①1949-1978:基本上无经济法;②1978-90年代初:基本确立;③1992-20世纪末:体系框架渐趋完备;④20世纪末至今:新的发展。课堂讨论:(5分钟)(一)案例1、前捷克斯洛伐克是世界上唯一一个颁布了经济法典的国家。法典颁布于1964年6月4日,《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法典》,《法典》除序言外,共12篇。内容分为:总则、国家组织的经济活动、合作组织的经济活动、公共组织的经济活动、企业的注册登记、经济债通则、结算和信贷关系、供应货物的经济债、基本建设中和在国外建设工业体中的经济债、货物运输的经济债、社会主义组织间其他合作形式的经济债、一般规定、过度规定和结束规定等。2、课堂中提到的资本主义原始积累阶段和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相继出台的《圈板书:四、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法(一)产生的背景和途径;1、与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的一致性:生产社会化和国家调节2、区别:原因、性质、范围、程序和行使的方式(二)社会主义国家经济立法概况1、苏联东欧国家;2、中国经济法立法概况(四个阶段)课堂讨论:前捷克斯洛伐克等国家经济法案例5地法》、《劳工法》、《济贫法》、《工厂法》、《谷物法》等早期的经济法,体现的是封建主权与商业资本相结合的国家干预主义。3、两战期间,资本主义经济法为适应战争经济统治和战争的需要,制定了大量的经济法规,如日本经济法于一战时产生。二战后,德国制定和完善了大量适合本国国情的经济法律制度,为德国从战后巨大的经济困难中迅速恢复过来并跃居资本主义经济强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二)讨论:1、结合两节课的内容谈谈两类经济法产生的经济基础是否相同?2、上述实例可看出经济法发展的过程是怎样的?经济法是生产到一定程度的产物,经济法在西方国家首先出现,在解决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过程中一步步产生、发展、成熟的,并体现社会利益的社会利益本位法。6第二章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教学内容:了解经济法的概念,是调整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实现国家经济调节意志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教学目标:掌握经济法的定义。教学重点:掌握经济法的本质。教学难点:国家经济调节的内涵和外延。计划时间:25分钟教学方法:课堂讲授法、案例分析法、研究性教学案例导入:(5分钟)2007年2月,某会计专业大学生放假回到家里,邻居聚在他家和他闲聊,得知其刚刚学习了经济法,张大爷向他问道:“经济法是管什么的法?我到市场上去买猪,谈好价钱,最后把猪买回家,能用经济法吗?”李大爷又问:“我儿子在城里自己开了个公司,以后这个公司的财产要给我孙子继承,这都能用到经济法吗?”你认为本案中张大爷和李大爷提出的问题,属于经济法调整的范围吗?一、经济法的本质和定义(20分钟)1、定义:是调整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实现国家经济调节意志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本质:①最基本的属性是,它体现了国家运用法律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②并不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仅仅调整具有全局性的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③不是所有的全局性的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都需要由国家进行干预,干预或者不干预,完全取决于国家的需板书一、经济法的本质和定义1、定义: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法律规范2、本质①国家干预;②全局性、社会公共性;7要。④经济法不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体现意思自治的合同关系。二、国内外经济法概念诸说(自学)推荐书目:1、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2、杨紫煊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板书③国家的需要;④不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体现意思自治的合关系。结合课前案例讨论,张大爷和李大爷提出的问题,属于经济法调整的范围吗?8第二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教学内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定义,明确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深刻把握经济法的内涵。与外延。教学目标:1、掌握经济法的内涵和外延;2、明确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教学重点:经济法的内涵和外延教学难点:与民法、行政法的关系与区别计划时间:45分钟教学方法:案例分析法、课堂讲授法一、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一)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定义:是指经济法促进、限制、取缔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也就是说是国家用经济法的形式干预社会经济关系的范围。(二)调整对象的具体范围:1、由国家调节引起的社会关系;2、当事人有一方为国家或者代表国家的机关,他们担负着国家经济职能,对方则为被调节、被管理的主体,有接受国家调节的义务。3、不是当事人直接的完全自愿关系,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例:①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国家在对经营者违反商业道德的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②当事人中,一方是国家,另一方是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③双方当事人之间并不是平等的主体关系。板书:一、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1、定义;2、调整对象的具体范围:①国家调节;②当事人中,一方是国家,另一方是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③双方当事人之间并不是平等的主体关系。9二、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1、与民商法的关系项目部门经济法民商法调整对象不同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公共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生关系主体及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同主体之间是被调节、被管理的关系主体之间地位平等、不需要管理关系调整方式不同公私兼顾的法,调整方式既有意思自治也有强制性因素。是私法,以自由平等为核心,相应地采取意思自治原则。内容不同公平竞争、防止垄断、市场规则、秩序维护、社会平衡、宏观调控、可持续发展等民商事主体行为、权利、义务、责任等板书: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1、与民商法的关系:①调整对象②主体及主体之间的关系③调整方式不同④内容不同102、与行政法的关系三、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和分类: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国家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在对市场主体的组织和行为进行必要干预过程中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例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企业的社会责任等等。2、市场秩序调控关系国家在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过程中,为维护国家、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对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必要干预而发生的社会关系。项目部门经济法行政法目的、任务不同维护社会、治安和政治秩序①经济性的;②非经济性的管理方式和手段不同行政命令直接管理干预方式,非直接指令管理管理的原则不同命令与服从原则社会总体效率和公平,兼顾社会各方面利益管理内容与深度不同1、内容:政治、治安、文教、卫生等非经济领域,少量经济领域2、深度:国民经济的各方面和社会再生产的各环节,个别生产过程。1、内容:只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