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二章企业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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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二章企业法1第一节概述第二节全民所有制企业法第三节集体所有制企业法第四节合伙企业法第五节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六节外商投资企业法第七节企业破产法2第一节企业法概述概念:企业是依法成立的,从事商品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的,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组织。3企业的特征①经营性:是企业的价值目标,获取利润,增加积累。(注意经营和营利的区别。)②商品性:企业的产品或劳务均以商品的形式出现③法律许可性:指企业的经济活动的性质,由此而产生的经济关系成为法律调整的对象④独立性:经济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人格上:权利能力、行为能力4企业的分类1.按企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企业可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2.按企业所属行业,企业可分为工业企业、农业企业、商业企业、矿业企业等。3.按企业生产规模不同,企业可分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有的还分出特大型企业。4.按企业财产责任形式,企业可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等。5法人企业与非法人企业(法律地位不同)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责任大小不同)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资本构成不同)涉外企业与非涉外企业(是否具有涉外因素)问:港澳台商投资的企业属于涉外企业吗?6企业法概念:企业法是有关确立企业的法律地位,调整以企业为中心所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和财产经营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企业法律、法规,比如《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企业法律法规职务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调整企业有关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比如《宪法》、《民法通则》。法律和法规的区别?7广义的法律是指中国法律的整体,即国家机关以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狭义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法规包括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分别制定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和一般地方的有关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等。这些规范性法文件都具有强制性,不同之处在于效力等级的差别。即根据制定机关不同有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差别。8企业法的调整对象1.广义上:调整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横向的经济联合关系;内部经济关系和涉外经济关系。2.狭义上:①企业的地位、性质、任务和经营方式。②企业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企业自身的内部经济关系。③企业财产经营关系(也称企业经营业务关系)主要是企业的经营权和经营责任方面的关系。9企业法的一般结构和内容1.总则(立法宗旨、适用范围、企业性质地位、原则等)2.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3.企业的权利和义务4.企业的内部体制5.企业与政府的关系6.法律责任我国企业改革目标:建立一个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10第二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七届人大一次会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是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一部基本法,1992年7月23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此外,《厂长工作条例》、《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条例》、《…租赁经营暂行条例》等都属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法的部分。11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概念: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即国有企业,是指以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为基础、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市场经济组织。12性质和地位财产归全民所有。企业的资本全部或主要来自国家投资。经济上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对所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经济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弊端褚时健1314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概念:调整国家在管理国有工业企业以及国有工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比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15设立、变更和终止设立:设立的条件(7项)→提出申请→审核登记(30日内)→取得资格变更:企业的分立(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合并(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变动。要处理好变更后有关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指企业组织的解散及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停止。即企业在法律上主体资格的丧失。企业由于下列原因之一而终止:①违法被撤销;②主管部门决定解散(5种情况);③依法宣告破产;④其他原因。16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权利: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劳务定价权;产品的自销权;物资采购权;进出口权;投资决策权;留用资金支配权;资产处置权;联营兼并权;劳动用工权;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内部机构设置权;拒绝摊派权。17义务企业对国家的义务亏损的两种情况企业对社会的义务企业对职工的义务18经营责任①分配责任制度。建立分配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②工资储备基金制度。企业每年应从工资总额的新增部分中提取不少于10℅的数额,建立企业工资储备基金,由企业自主使用。③财务管理责任制度。执行国家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④经营性亏损处理制度。自负盈亏。⑤奖励制度。“奖优罚差”建立激励机制。19案例原告:浙江某轴承集团有限公司(甲)被告:浙江黄岩某轴承有限公司(乙)原告甲诉称:1998年,原总厂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将总厂分立组建为原、被告两个公司,按零资产转让方案,原总厂欠中国工商银行的476万元贷款债务划分给被告承担,但被告未到银行办理债务划转手续,致使该贷款仍由原告付息。请求法院确认该笔贷款债务分割给被告。被告辩称:原总厂产权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没有经过职工大会通过,程序不合法,应当无效。总厂虽分立为两个公司,但资产和债务没分割清楚,本案债权人为银行,作为债务人的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不合法,请求法院予以驳回。20案例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在改制分立前是某国有企业的组成部分,1998年,该厂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方案表明:总厂的三分厂组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其余部分组建为集团公司。总厂的资产和债务分割给集团公司甲和有限责任公司乙,其中乙的债务包括银行贷款500万。同年3月,总厂向银行提交申请,要求将总厂债务2000万,分割给乙500万,办理过户手续。银行按有效资产划分比例划转476万给乙,并由分立后的企业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后,乙停产,该公司亏损598万,2000年6月,乙以总厂改制资产评估不合理为由,不承担银行债务。21答案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因总厂改制符合《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且又经过政府批准,分立时双方自愿签订协议,已分别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成立两个独立核算的公司,双方的职工股东已经投资入股,房地产也已经办理过户手续,也就是说双方已经履行了改制方案内容。现被告借故以总体方案未经职工大会通过推翻先前改制分立是没有理由的。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承担476万元的债务是合理合法的。22第三节集体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概念,又称乡镇企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法,是调整集体所有制企业在国民经济活动中所发生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83年4月14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1984年11月20日国务院批转的《关于轻工业集体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90年5月11日国务院公布的《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1年6月21日国务院颁布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6年10月29日全国八届人大第22次常委会通过的《乡镇企业法》23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性质按照投资主体和份额的不同,所有权的归属也不同。依法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依法享有法人资格。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依法办理,包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管理依法实行民主管理24国家队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优惠主要是税收和信贷税收优惠条件:1、集体所有制乡镇企业开办初期经营确有困难的2、设立在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3、从事粮食、饲料、肉类的加工、储存、运销经营的4、国家产业政策规定需要特殊扶持的。信贷主要是优先贷款和优惠贷款。25案例:某村铁锅厂前身为某村锅头生产合作社。1961年12月,在某县手工业联社的领导和帮助下,由杨某、陈某组织原锅厂的48名村民入股组建村铁锅生产合作社,每人股金21元。租用已宣布下马的某村公社锅厂房作锅炉基地。杨某为主任,次年有17人退出,陈某为主任。铁锅生产合同社隶属某县手工业联社管理,交纳管理费,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1965年8月,该合作社与某村农具社合并成某村农具厂,铁锅社成为农具厂的锅炉车间,实行独立计件核算。1969年至1971年某县手工业联社和某自治区手工业经理部分4次对某村农具厂拨付扶持发展生产的援助款(不需偿还)共计人民币2450元。1992年1月,铁锅社独立并更名为铁锅厂。1993年6月某村乡人民政府将在任的铁锅厂厂长殷某下文罢免,任命韦某为厂长,收缴铁锅厂的公章和财务帐目,并将该厂发包给李某经营并收取承包金。某村铁锅厂不服,于1994年4有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试分析此案例26点评本案是行政机关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性质的案件,原、被告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某村铁锅厂的企业性质问题,某村铁锅厂应认定为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该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本条例适用于由乡(含镇,下同)村(含村民小组,下同)农民集体举办的企业。而第18条第1款规定:企业财产属于举办该企业的乡或者村范围内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由乡或者村的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议)或者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从此规定来看,则某村铁锅厂能适用该条例。根据该条例,任何政府部门不得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本案中,某乡政府的行为是违法的。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也是错误的。27第三节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颁布,1997年8月1日施行。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修订,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合伙企业的概念: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28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由各合伙人组成。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为契约式企业。企业内部关系属于合伙关系。29分类: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30普通合伙企业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普通合伙企业是公司、国有企业等企业组织制度的重要补充。由合伙人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出资人所承担的责任和风险较大。比较适合那种商业风险不大,从业人员具有较强的专业经验和能力,规模较小的经济组织。31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32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能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33合伙人出资出资方式: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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