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农村承包合同纠纷_农村承包合同纠纷诉讼与仲裁【范例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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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2023年农村承包合同纠纷_农村承包合同纠纷诉讼与仲裁【范例5篇】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我给大家分享的“2023年农村承包合同纠纷_农村承包合同纠纷诉讼与仲裁【范例5篇】”,欢迎大家参考下载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农村承包合同纠纷农村承包合同纠纷诉讼与仲裁【第一篇】发包方(甲方):市村民委员会发包方代表: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承包方(乙方):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原则,经双方共同协商,订立本合同。一、甲方将集体所有耕地________亩发包给乙方承包经营,其四至为:东至;南至;西至;北至。二、承包期自____年___月__日起至__年___月____日止,一共五十年。三、乙方所承包的土地使用权总价款为人民币元整,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之日起一次性结清。甲方出具加盖村委会公2/19章的正规发票或收据。四、甲方要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乙方对所承包的土地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和继承权。五、乙方在合同履行期内除一次性交纳承包款外,乙方不负责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六、甲方保证该土地界线、四至与他人无任何争议。如因此发生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七、如在承包期限内遇国家建设或进行其它开发建设需征用土地时,应首先从征地款中保障向乙方支付实际经济损失和未履行年限的预期利益损失。八、承包期内,甲方不得擅自收回承包地;不得因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愿意继续承包经营,双方续签合同;如乙方不再继续承包经营,甲方对乙方的经济投入合理作价归甲方,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公证处一份。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农村承包合同纠纷农村承包合同纠纷诉讼与仲裁【第二篇】3/19甲方:xx村民委员会乙方:xxx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乙方通过方式取得甲方荒滩荒山(林地)的承包经营权,经双方共同商定,达成如下协议,特立此合同:一、甲方将位于村民委员会(组)所有的,以北、现以西与村xx毗邻的荒山(林地)发包给乙方使用,其四至为:东至:现西边;南至:与xx村荒山相隔的通往上山的道路;西至:这两座山顶东西分水岭一线;北至:从南侧数第二个山头与第三个山头之间的山谷中分线。二、乙方承包后,承包使用期五十年不变,即从二oxx年x月x日起至二oxx年x月x日终止。三、乙方所承包的荒滩荒山(林地)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物总承包款为人民币xx元整,付款方式为:四、乙方承包荒滩荒山后应积极治理,在荒山上植树、种草或搞多种经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利用承包范围内的林木、粘土、沙石等矿产资源或建造固定设施。五、乙方对所承包的荒滩荒山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但不得转包。六、甲方要尊重乙方所承包荒滩荒山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荒山的开发治理成果全部归乙方4/19所有。七、乙方在所承包的荒滩荒山在合同履行期内除乙方交纳承包款外,乙方不负责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八、乙方将荒滩荒山承包后,甲方有权监督、检查、督促其治理和合理利用荒滩荒山资源,发现问题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九、甲方保证该荒滩荒山(林地)界线、四至与他人无任何争议。如因此发生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全额赔偿。十、甲乙双方必须信守合同。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须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万元、退还乙方承包荒滩荒山所付的全部价款,同时对乙方的治理投入和治理成果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如乙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款。十一、如在承包期限内遇国家建设或进行其它开发建设需征用土地时,应首先从征地款中保障向乙方支付实际经济损失和未履行年限的预期利益损失。十二、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愿意继续承包经营,双方续签合同;如乙方不再承包经营,甲方对乙方的治理成果、经济投入合理作价归甲方,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不得拖欠。否则,此合同期限顺延至甲方将全部价款付清乙方后合同自行终止。十三、甲乙双方如因作价款发生分歧,协商不成,须委托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其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5/19十四、此合同发生纠纷由裁决。十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公证处一份、乡人民政府备案一份,经公证处公证后生效。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二o年月日农村承包合同纠纷农村承包合同纠纷诉讼与仲裁【第三篇】出租方(简称甲方):x村,x村,x村民组、承租方(简称乙方):法人代表:陈永华(40%股份),张建(30%股份),段云(30%股份)法人代表: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住址:甲方委托现任组长将稻谷条村民组范围荒山(约一千三百亩)承包给乙方开发生态旅游,山下荒地(耕地)提供给乙方经营开发建设等。地面附属物甲方清点补赏给乙方后归乙方所有,甲方漏点的附属物自乙方补赏之日起不得再此提出异议,应有甲方负责。荒山及土地乙方承包期限七十年,今后荒如有国家补贴应归乙方享有,荒山自定立合同之日起,乙方一次性补赏给甲方荒山费用x元。甲方将林权证过户给乙方。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6/19律、法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公开、公正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特订立本合同。东指:南指:西指:北指:1、荒草地:()亩()亩/元2、非耕地:()亩()亩/元3、耕地:()亩()亩/元1、核桃大()棵,()棵/元,中()棵,()棵/元,小()棵,()棵/元2、山芋肉树()棵,()棵/元3、板栗树()棵,()棵/元4、杂树()棵,()棵/元承包时间为年,即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支付方式:山下土地每年承包费为:()元,每年提前一个月支付4、每次承包金交付给甲方当届村民小组负责人(组长、会计),并由其发给各农户,甲方提供给乙方正式收款凭证。(一)、甲方权利与义务1、甲方有权依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2、甲方将所租范围内山林完整交给乙方使用,保证所租山林无权属争议,维护乙方的合法权利。7/193、不得无理由干涉、破坏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保护乙方合法权利不受侵犯,保障乙方享有该承包山地的自主生产经营开发、使用及产品处置、收益权。4、在承包期内甲方需协助乙方处理好承包山地周边的村民关系及承包期范围施工或生产经营时影响承包范围外的突发事情。5、甲方无偿提供给乙方通往开发区域12米宽的道路,包括山门口一块空地,修路费用由乙方承担。(二)、乙方权利义务1、乙方有权对此承包地进行自主的利用和管理,甲方不得无理干涉。2、承包期内,因政策等原因给乙方带来的的优惠、待遇等权益,一切归乙方独自享有。3、乙方保证依照本合同并且严格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使用此承包地。4、乙方需依约按时向甲方支付租金。5、乙方在承包期内除交纳所承包地的租金外,不负责其他任何目的的费用,乙方对甲方擅自更改合同内容或不合理摊派有权拒绝。6、承包期内乙方根据生产经营情况的需要,可对承包范围内的水系、路网、供电及水利等设施进行改造,其费用自理。7、在承包期内如遇道路征地或政府部分征地时,其补偿费用乙方所有,所剩余部分继续履行本合同,双方也可选择终8/19止合同。8、承包期间乙方工程项目及经营过程中的用工,在同等条件下必须优先甲方的人力、物力及设备。9、承包期内乙方在经营过程中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政策,不得经营违法事业和做违法活动,否则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合同自行终止。10、承包期内乙方在施工或经营过程中不得破坏和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产和生活及环境,并保证无水土流失等其他原因给村民造成损失。如有此事发生,其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11、在承包期间乙方如自动放弃经营,需通知甲方,所有不动资产归甲方所有,合同自行终止,且乙方不得故意破坏不动产;如在甲方未知情的情况下放弃经营,则所承包地内的资产都归甲方所有。13、乙方无故不履行合同约定付款义务,经甲方催缴后仍不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限期搬出,所有不动资产归甲方所有。14、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在建设中可以用甲方群众务工。15、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不正当的费用16、本合同签订后需由村级和当地司法部门盖章鉴证,保证本合同的公平及合法性。1、在承包期内,乙方有权处置或转租所承包地及其设备、设施,但转租第三方时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并三方当面重新签订合同,废除本合同。9/192、承包期内甲、乙双方不得无理由终止本合同,如有违约,则违约方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如因本合同的签订或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可以协商或由主管部门或司法部门调解,也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约定并形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一起时具有法律效力。2、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乙方股东三人和村委会和村民组各持一份3、乙方需要招商引资或转让他人,乙方的股东全部到场签字,否则无效。4、合同后附清单1、荒山下所占土地每亩每年()元,由当年组长收纳,并出具收据。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村委会鉴证:镇司法所鉴证:年月日10/19农村承包合同纠纷农村承包合同纠纷诉讼与仲裁【第四篇】第一条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试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者之间发生的农村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第三条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第四条省、地、市、州、县(市、区)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分别由省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政府法制、农业综合管理、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司法行政、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等部门设立。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第五条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1人和委员5至7人组成。仲裁委员会应当聘请7名以上仲裁员。仲裁员应当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并经省农村承包合同主管机关培训、考试,取得农村承包合同仲裁员资格。第六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承包合同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达成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仲裁协11/19议无效的除外。第七条仲裁协议包括承包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书面协议。第八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发包方所在地的县(市、区)或地(市、州)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第九条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第十条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3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第十一条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当事人的申请,先予裁定恢复生产、变卖不易保存的产品和停止采伐林木等。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主任应当指定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并指定其中一人为首席仲裁员,共同审理案件。简单的承包合同纠纷,可以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独立审理案件。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12/19通知当事人。第十三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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