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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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理解经济纠纷的概念,掌握经济纠纷解决方式的种类;掌握仲裁法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概念,重点掌握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理解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概念,重点掌握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理解经济仲裁和诉讼的程序,能够解决简单的经济和民事纠纷。[引导案例]甲商厦与乙鞋厂签订了棉鞋购销合同,合同规定10月交货。双方在合同签订后又补签了一份仲裁协议。协议约定,如果双方在合同方面发生争议,任何一方有权提请仲裁。后来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了纠纷。乙鞋厂向人民法院起诉。开庭前,甲商厦向法院提交了仲裁协议,请求法院驳回乙鞋厂的起诉。问题:(1)法院应否驳回鞋厂的起诉?为什么?(2)什么是仲裁?当事人的哪些争议可以仲裁?第一节经济纠纷解决方式概述一、经济纠纷的概念经济纠纷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争议。二、经济纠纷解决方式(一)仲裁--一裁终局制(二)行政复议(略)(三)诉讼--二审终审制第二节仲裁一、仲裁的概念及特点(一)自愿性-最突出(二)专业性-仲裁员都是分专业的专家(三)经济性(四)灵活性(五)保密性-不公开审理(六)快捷性-在60日内做出有效裁决,一裁终局(七)独立性二、仲裁法的含义(略)(一)仲裁法的概念(二)我国仲裁法的特点1.机构仲裁2.对涉外仲裁进行特别规定3.仲裁和调解相结合三、仲裁范围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①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②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③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四、仲裁原则(了解)(一)自愿原则(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解决纠纷的原则(三)当事人权利平等原则(四)独立仲裁原则五、仲裁机构(了解)(一)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二)仲裁协会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实行会员制。各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法定会员。六、仲裁协议(一)仲裁协议的概念是指当事人双方自愿将已经发生的或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共同意思表示。(二)仲裁协议的内容(同时具备)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三)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法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七、仲裁程序(略)仲裁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和受理、仲裁庭的组成、开庭和裁决等环节。注意:仲裁机构没有执行权第三节民事诉讼一、民事诉讼法概述2008年4月1日施行二、民事诉讼法基本制度(一)公开审判制度(二)合议制度(三)回避制度(四)两审终审制度注意:与再审的区别再审(了解)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三、民事诉讼管辖(一)级别管辖级别管辖就是上下级法院在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一般按案件影响的大小、繁简程度和诉讼标的金额大小来确定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院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指争议标的额大、或案情复杂、,或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间在各自辖区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在地域管辖问题上一般采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通常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有动产、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为主要遗产所在地,动产有多项的,价值高的动产所在地为遗产所在地。四、民事诉讼时效(一)民事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民事诉讼时效则是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胜诉权便归于消灭的制度。(二)民事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诉讼时效的分类一般诉讼时效--2年短期诉讼时效--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长期诉讼时效--2-20年1、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2、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最长诉讼时效--20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中止-暂停计算“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力或其它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中断-重新起算,可多次中断,但不超过20年法定事由:1、提起诉讼2、提出请求3、同意履行义务延长其他障碍(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时效中断的效力(一)申请仲裁;(二)申请支付令;(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六)申请强制执行;(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与提起请求具有同等时效中断的效力(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五、民事诉讼证据(略)(一)证据的概念和特征(二)证据种类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七种。六、民事诉讼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略)(一)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概念(二)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分类分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三)民事诉讼代理人七、民事诉讼程序(一)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审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所适用的最基本的程序。它具体包括:1、起诉2、受理;3、审理前的准备;4、开庭审理-谁主张谁举证小贴士:举证责任倒置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二)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和简单经济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程序。特点:①起诉方式和受理案件的程序简便(可口头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的,可当即审理);②传唤方式简便;③独任审判;④开庭审理程序简便;⑤审理期限短(审限仅三个月,且不可延长)。(三)第二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而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受理后即进入第二审程序。不服裁定的上诉期为10天,不服判决的上诉期为15天。上诉期间从第一审法院的裁判送达次日起算。诉讼时效案例吴某与房东申某商定租房,租期是2009.9.1到2010.8.31,先预付半年租金,第6个月期满时(2010.2.28)再付其余租金。履行法定程序后,吴某按期入住。但2010.2.28日吴某并未支付其余租金,并且2010年8月吴某突然搬走。已知申某从未向吴某讨过其余租金,那他应在什么时间内主张自己权利?如果2011.1.10申某突然患病猝死,其子女为争继承权诉到法院,法院至2011.5.10作出判决。那申某的继承人应在什么时间内主张自己权利?如果有2010.6.1,吴某写下保证书,保证于2010.7.31前付清房租,但又食言。那申某又应在什么时间内主张自己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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