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实操技巧(XXXX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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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实操技巧分享人:李铮大渝人才网定制版案例小王于2000年7月1日入职某公司,劳动合同每年一签,2007年7月1日,公司与小王又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08年6月30日,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问题一:2008年6月30日合同终止,公司如何支付经济补偿?问题二:双方正常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根据过去及现行法律规定均应给付经济补偿的,该如何支付经济补偿?问题三:如果2008年5月30日公司强行解除劳动合同,该如何支付经济补偿?目录第一章:经济补偿金基本要素1、标准2、期限3、限制4、提醒第二章:经济补偿金分类计算1、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4、经济性裁员5、劳动合同终止第三章:特殊规定第一章:经济补偿金基本要素1、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标准: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足12个月,按实际月份计算)工资:应得工资,不是实得工资货币性收入,不包括实物收入工资收入应当包含的部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1、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不属于经济补偿金基数范围:(1)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各种奖项、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1、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案例某公司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与部分员工解除合同,员工李某因经济补偿金计算问题与单位发生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公司每月实发给李某的工资为1900元/月。李某工资由基本工资1300元+加班工资300元+岗位津贴200元+住房补贴100元+津贴100元组成,公司每月在发放工资时扣减伙食费100元,实际每月发放1900元。李某要求按照2000元的标准计算补偿金,而公司开始要求按照1300元的标准计算补偿金,后公司作出让步,只同意按照1900元作为基数计算。请问:计算基数应是多少?如果李某的社保个人部分为150元,那么他的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为多少?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2、07年12月31日以前,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2、经济补偿金支付期限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3、经济补偿金支付限制案例张某和李某同为某大型企业员工,二人工作年限均有20年,张某月工资为8000元,李某由于担任公司核心技术部门的经理职务,月工资为20000元。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决定解除劳动合同。二人同一天被解除劳动合同,假设解除劳动合同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3000元。问:1、张某经济补偿金应为多少元?8000元×20个月=16万2、李某经济补偿金因为多少元?9000元×12个月=108000元。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4、经济补偿金支付特别提醒2008年1月1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2008年1月1日后解除或终止,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公司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4、经济补偿金支付特别提醒第二章:经济补偿金分类计算1、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提出a、劳动合同期限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不支付经济补偿金b、固定劳动合同期满,企业提供条件维持或提高—不支付经济补偿金c、固定劳动合同期满,企业提供条件降低—支付经济补偿金(期限:08年1月1日至劳动期满时为止)d、无固定期限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提前30天通知)2)用人单位提出a、劳动期限内,协商一致解除—支付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2007年12月31日前,工龄超过12年的,12个月封顶,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2008年1月1日后的补偿金1、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提出b、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的,—支付经济补偿金(期限:08年1月1日至合同期满时为止)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24时为准,从第二天开始,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办理终止手续的,导致事实劳动关系的产生。1、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案例王某于1993年10月30日到某单位工作,期间签订了几次劳动合同,2009年10月29日劳动合同到期。请问:1、如果单位在2009年6月20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当向王某支付多少个月的经济补偿金?14个月=12个月+2个月2、如果在2009年10月29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单位不愿与其续签,那么应当向王某支付多少个月经济补偿金?2个月1)预告解除—30天(正式录用)—3天(试用期期间)在预告期内离职,单位如能证明因员工离职导致的损失,则可以主张。注意:书面—口头的,无其他证明,则单位没有证明通知—直接递送—单位不承认收到—邮寄—单位无法不承认经济补偿金:单位不需要支付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2)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8条(8个)+《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8条(2个)(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及时期限、足额限额)(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未足额或欠缴?)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2)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8条(8个)+《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8条(2个)(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违背劳动者真实意思订立或变更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七)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八)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难以界定!)(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指向不明!)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前8项,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后两项单位不需要第二项,经济补偿金—07.12.31前A、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作报酬的—所欠工资报酬的25%B、支付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1)即时解除—第39条(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4个条件?(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个条件?(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1)即时解除—第39条(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劳动者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志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四个条件:1.在招聘广告、员工手册中对“录用条件”事先进行明确界定2.对该“录用条件”向应聘者告知或者公示3.在试用期结束前进行符合法律规定的考核4.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必须在试用期届满前送达给员工(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个条件1.规章制度:《最高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第19条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2.“严重违反”根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具体界限和劳动法规所规定的限度为准。单位之间差别很大,法律很难界定,最好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3.用人单位做好记录,注意取证。(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1.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行为容易界定、程度不容易界定;2.“重大损害”: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因为企业类型各有不同,对重大损害的界定也千差万别,故不便于对重大损害作统一解释。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规章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关于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7条3.做好记录,注意取证提示:在规章制度中界定清楚(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1.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如果是劳务关系等,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只能以规章制度处罚。2.“严重”要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和劳动者兼职的具体行为来判断。如果影响轻微,企业不能解除。3.收集对方在别的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证据,有一定难度。(五)因劳动者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志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1.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2.胁迫是指以公民及其亲人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自已真实意思的表示行为3.乘人之危是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意思的表示。上述行为都是当事人违背另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采取非真正自愿的行为签订合同(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1)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2)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刑罚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的;(3)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2条免予刑事处分的;(4)企业职工卖淫、嫖娼等非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执行收容教育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特别注意:涉嫌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逮捕的—可暂停履行劳动合同,不需要履行合同义务;劳动教养—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被劳动教养的事实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但不是法律依据,所以建议用人单位直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乙方被劳动教养的,甲方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2)预告性解除劳动合同—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第40条)提前30天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替代通知金—上个月工资标准)(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1.支付经济补偿金(07年以前+08年以后)2.解除,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3.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医疗期?医疗期对照表总工作期限本单位工作年限应给与的医疗期计算周期10年以下5年以下3个月6个月5年以上6个月12个月10年以上5年以下6个月12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9个月15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12个月18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18个月24个月20年以上24个月30个月备注:患特殊疾病,在24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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