耦合经济法论之源流与嬗变——写在恩师徐孟洲教授六秩华诞之际叶姗席月民姚佳等2011-12-1609:03:31来源:《经济社会发展与经济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4-35页序言我国经济法理论研究已经走过了艰难曲折的30年,30年来的诸多经济法理论命题和制度建构,契合了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推动了中国经济转型和社会发展,促进了中国法学事业的发展和繁荣。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中国法学史必将如实记载并公道评判当下孜孜奋斗、中兴伟业的老、中、青三代经济法学人。恩师徐孟洲教授作为这个年青而团结的学术共同体的一员,亲眼见证、亲身参与、亲笔书就了这一段光辉历史。恩师生于1950年,与人大法学院同龄;恩师是人大复校后的首届本科生,其治学生涯恰好始于中国经济法学迅速崛起之时;恩师信仰法治,长期工作在经济法教学与科研的第一线,笔耕不辍,为人大经济法专业的学术传承和发扬光大、为我国经济法学事业作出了杰出贡献。在这个浮躁功利的年代,恩师对于学术研究和教书育人始终保持着满腔热忱,发展科学、培育人才,是恩师矢志不移的理想与追求。恩师是经济法学研究的集大成者,其研究领域广泛涉及经济法总论、宏观调控法、财税法、金融法、竞争法等诸多分支。在我国蓬勃发展的经济法学事业里,恩师的耦合经济法思想从萌芽到成熟,其独到的见解和深刻的分析促进了中国经济法学理论研究和制度研究的变革与繁荣。恩师是一个勇于担当并有着鲜明人格魅力的人,为人处事有仁有义,素以淡泊名利、治学严谨、勇于开拓创新而闻名于经济法学界。尽管我们这些弟子才疏学浅,有负师恩,但值此隆重庆贺恩师六秩华诞之际,我们还是不揣冒昧,希望通过本文梳理和总结恩师的经济法观点,激励更多的人了解、理解和运用耦合经济法思想,为我国经济法治化积极建言献策。一、经济法总论如果用一个词概括恩师的经济法思想,没有比耦合经济法论更为合适的了。不仅恩师自己这样认为,这同样得到了众多经济法学界前辈的认可。恩师在《论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的经济法耦合》一文中第一次明确提出: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机制的相互结合、共同作用于社会经济生活就是一种耦合现象,联系到经济法现象,在恩师看来,经济法就是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机制耦合的产物。经济法是为促进和稳定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机制服务的。恩师指出,在经济法理论方面所持的许多观点,不是找到'耦合论'后才形成的,而是本人在将近三十年时间里,学习与研究经济法现象过程中逐渐积累而成的。恩师既继承了人大经济法传统理论中的核心元素,又形成了自成体系的创新与发展。(一)耦合经济法论1990年9月,恩师在《经济参考报》上发表了《计划法是实现经济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法律形式》一文,该文是恩师有关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机制耦合思想的早期萌芽。用发展的眼光看,恩师的耦合经济法论思想观点的形成,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逐年累月精雕细琢而成,既有来自法理学基础理论的支持,也有源于市场经济客观实践的证成。恩师常言,其耦合经济法论思想和观点的形成,某种程度上得益于我国著名法理学家孙国华教授的教导,在完成《法学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1990年版)中的经济法编写任务的过程中,孙教授的亲自指导使恩师的经济法观点开始趋向于耦合论。关于经济法的骡子论,是孙老师对经济法产生和定性的最通俗而形象的阐述,对恩师的耦合经济法观点影响至深。通过对我国经济法的理论和实践的总结,恩师于1996年在《法学家》第2期上发表了《论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的经济法耦合》一文,从此开始了对耦合经济法的系统思考与研究。2000年,恩师撰写了《经济法的对象、根据和体系结构研究》一文,发表在徐杰教授主编的《经济法论丛》第2卷。在这篇论文中,恩师系统地阐述了经济法产生的客观基础和经济法的概念、特征、基本原则和体系结构等内容,这为恩师后来研究经济法的基础理论确定了根本方向与具体任务。恩师认为,法律调整及其控制机制是社会控制体系中最具强制性的控制手段,它是通过由国家所制定的法律规范及其实现手段,对社会关系施加的控制。对经济活动的控制和对经济关系的有效调整,必然要借助于以法律规范为基础的法律调整。根据对经济行为控制的社会规范性质的不同,将经济活动的社会控制手段分为伦理控制、政策控制和法律控制等三大类。在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过程中,通过一系列经济法律手段保证实现调整目标的有机统一的体系,这种法律调整的动态体系被称为经济法调整机制,它是法作用于社会经济生活,管理经济活动的途径。经济法律调整机制的运行与法律调整的三个阶段紧密相联。国家对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要经过法的创制、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要综合运用法律规范、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律意识等一整套法律调整机制的手段,才能达到对经济关系的有效调整。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法治国家,就要高度重视经济法治建设,加强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保证经济法律和法规对市场经济活动的规范和引导。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市场经济体制缺陷引起的政府对市场配置的干预,还是社会主义国家经济体制引入市场机制,改革原来的僵硬的计划模式,都表明,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机制耦合的经济模式才是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现实选择。这种耦合经济模式对社会经济关系产生了两方面的影响:一是由国家公共与经济职能行为产生了经济管理关系,二是在市场关系中渗进了社会性与管理性因素。这两种经济关系都同时具有社会性和管理性特征,需要新的法律部门的调整。恩师通过对公法与私法理论的发掘与创新,论证公法与私法耦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的客观要求,揭示经济法所反映的公法与私法耦合的性质,指出作为独立于公法与私法体系之外存在的第三法域的科学性与实践意义,得出了新兴的经济法是典型的公私耦合法的观点。在对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中,公法与私法耦合是指公法与私法相互独立而又相互依存,私法调整手段与公法调整手段的互相借用。更深层次的结合即因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机制的耦合,直接导致了公私耦合法的诞生,经济法就是其典型代表。(二)经济法的一体两翼恩师主张,经济法的体系是一体两翼,即包括确认经济法主体法律地位及资格取得的经济法主体制度、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的宏观调控法和调整市场规制关系的市场规制法这两翼。由此,经济法的体系得到了高度的提炼。这种观点贯彻着其经济法理论研究的始终,充分体现了恩师对于经济法这一新兴法律部门的精准把握。恩师认为,经济法的体系包含经济法主体、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这一观点在经济法学界也有较为广泛的认同。在经济法一体两翼的体系中,各种法律制度或子部门法虽有层次之分,例如,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两项法律制度属于同一层次,在市场规制法之下有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在宏观调控法之下有财政法、中央银行法等,但是,这种层次的安排决定于调整对象的范围大小或特点,而不是由某个制度在某个时期的突出作用所决定的。因此,在经济法体系中同一层次上的法律制度同等重要,不可能形成龙头法。恩师对于经济法的体系的看法每每有神来之笔,除了坚持一体两翼的基本观点外,恩师对竞争法于经济法体系的重要地位及财税法、金融法的相对独立性也有自己的独特看法,并不断精益求精地进行改进。(三)经济法的主体体系恩师自2001年开始对经济法主体及其体系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将经济法主体确定为经营者、消费者和管理者。为了使其观点更符合实际、更具说服力,恩师在给经济法学研究生和法律硕士生主讲经济法以及博士生的专题课程时,多次征求我们和听课的其他学生对经济法主体体系观点的看法,学生们的意见促使恩师的观点逐渐完善。在教学过程中,恩师和研究生合作发表了论文,如2005年《现代法学》第4期的《论消费者及消费者保护在经济法中的地位》,2007年《现代法学》第5期的《经营者论:基于经济法规范与原理的分析》。恩师认为,经济法主体的概括及类型化必须表明该类主体承载着经济法的权利(权力)义务,并按照主体在经济活动中承担的角色,将经济法的主体概括为消费者、经营者、管理者和其他特殊主体,全面勾勒了经济法的主体体系。恩师对我国现行经济法规范性文件中消费者、经营者、管理者和其他特殊主体的规定进行系统总结和理论概括,并基于耦合经济法论,建构了以消费者为中心的经济法主体体系。恩师直言,不是任何社会组织实体都能够成为经济法主体,只有以自身的行为直接参加了经济法规范所规制的经济活动、享有经济法权利(职权)和承担经济法义务(职责)的经济实体才能成为经济法主体。各类经济法主体由于性质、职能、作用及各自的法律地位的差别,因而在主体资格取得的方式上是不同的。除了三大典型的经济法主体外,还有非典型的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社会组织内部的分支机构或单位、成员或居民个人等。恩师关于经济法的主体体系的认识和理解,几乎见诸于恩师所编著的所有经济法专著、教材。(四)经济法的理念与价值恩师认为,中国经济法的理念包含以消费者为本、平衡协调和社会责任本位三项基本要素。我国经济法之所以能够存在和迅速发展,就在于其凝聚了以消费者为本、平衡协调和社会责任本位的人文理念,顺应了当代社会发展的潮流。其中,以消费者为本是经济法理念的核心要素,在经济法领域以消费者为本,是从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目标与宗旨和制度设计等得出的,反映了贯穿于经济法之中的经济民主,经济管理手段也趋于人文化和弹性化;平衡协调是构成经济法理念的标志性要素,正是平衡协调原则把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有机结合起来,成为实现经济法以消费者为本的核心理念的手段和保障;社会责任本位是经济法理念的强制性要素,经济法所讲的社会责任,首先是一种角色责任,但也不排除消极责任,包括这两者在内。经济法以社会责任为本位,表明经济法以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社会整体利益、国家根本利益和人类可持续发展利益为最高行为准则的立场,体现了鲜明的经济法的本质特色。经济法维护消费者利益、贯彻经济民主、调整和管理手段的人性化与弹性化都必然要求履行社会责任。以消费者为本是恩师的耦合经济法论的核心理念,恩师经常与我们讨论这种理念能否在经济法的各分支学科领域都得到支持、贯彻乃至具体实现。在恩师发表的论文和出版的著作中,多次提出并论证和谐是法的基本价值。从经济法的本质和特殊调整功能看,它与社会和谐目标最相契合。经济法能够通过调整经济利益关系,平衡协调各方利益,从而具有确认、促进与保护社会和谐状态的积极意义,这就是经济法的社会和谐价值。对于经济法如何发挥其特有的调整功能,维护并实现社会和谐价值目标这一问题,恩师认为:第一,发挥经济法促进与保障公平分配的功能;第二,经济法为规范政府的财富分配与再分配行为提供法律保障;第三,发挥经济法分配价值的中介作用;第四,发挥经济法协调多元利益的作用。经济法的公平价值优先于效率价值,对经济法来说,它所确认和保护的公平是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公平,是社会总体公平,这反映了经济法的本质,经济法所具有的强大资源和利益配置的功能,使法的工具性价值体系中的分配性价值在经济法中体现得十分充分。维持和改善经济活动的共同条件是经济法的社会经济秩序价值,具体来说,经济法的社会经济秩序价值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点:第一,运用经济法主体制度对经济主体和经济管理主体资格加以规制;第二,运用市场规制法维护生产和交换的生产经营秩序;第三,运用市场竞争法维护自由与公平竞争秩序;第四,运用宏观调控法维护宏观经济秩序。(五)经济权和经济责恩师将经济权力和经济权利合称为经济权这一新的概念,认为经济权力是公共机关代表国家意志,为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要求经济法主体服从的一种影响与支配力量。经济权力包括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依据经济法律规范所享有的具有经济利益性质的权利,包括经济法主体根据经济法所享有的具有经济利益性质的权利,包括经济法主体根据经济法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即其依据经济法律规范而从事某种经济行为、享有经济利益的资格。经济权是经济法所确立、认可和保护的经济权利和经济权力的耦合体。经济权力和经济权利在经济法框架内是天然耦合的,两者的耦合也有其基本社会条件:第一,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引起经济权力和经济权利耦合的动力;第二,共同的利益追求要求经济权力和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