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房资管〔2008〕03号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住房贷款实施办法》、《银川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宁夏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专项贷款。第三条本贷款由管理中心指定贷款对象,承担贷款风险,委托银行办理,并与受委托银行签订书面委托协议。第四条为保证借款人、贷款委托人(管理中心)、贷款受托人(受委托银行)三方的权益,贷款实行抵押、质押或保证的担保方式。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五条贷款对象是按规定在本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供相关证明:(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良好的信用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借款人及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在申请贷款时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不含一次性补缴),且借款人夫妻双方12个月之内无住房公积金支取;(四)已付购房首期款不低于购买住房总价款的30%;(五)具有合法的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且合同或协议的有效期在12个月之内;(六)同意按照本实施细则办理贷款担保手续(七)管理中心规定的其它条件。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和额度第七条贷款期限:一手房贷款最长年限为30年;二手房贷款最长年限为15年,同时不得超过所购住房剩余使用年限。采取自然人担保的,贷款最长年限为10年。以上贷款年限不得超过借款人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男65岁,女60岁)。第八条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时,贷款利率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档次利率进行调整。第九条贷款额度:一手房贷款额度最多不超过所购住房价值的70%且不超过30万元;二手房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住房交易价的50%且不超过15万元。第四章贷款程序第十条借款人应携带住房公积金查询卡及相关资料到管理中心领取《贷款申请审批表》。(一)一手房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首付款收据原件。(二)二手房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买卖契约原件、所购住房房产证原件、契税完税证原件。第十一条管理中心对借款人的贷款资格进行初审,对具备资格的借款人发给申请审批表。借款人应认真填写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资料:(一)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有配偶的提供结婚证,单身的由本人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二)符合规定的购房合同或买卖契约(含契税完税证、房产证、房屋备案调档单);(三)首付款发票或收据;(四)借款人及配偶的收入证明;(五)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如办理自然人保证的还应提供保证人身份证、户口簿。第十二条管理中心对借款人所提供的资料及资信情况进行审核,并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第十三条对准予贷款的,借款人持经管理中心批准后的申请审批表及有关资料在相关房地产部门和指定的贷款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第十四条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签订后,借款人到管理中心办理资金划转手续,并将资金划入委托银行委托贷款基金户。第十五条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以转帐方式将贷款资金支付给房屋出售人。第五章贷款担保第十六条贷款实行抵押、质押和自然人保证的担保方式。第十七条采取抵押、质押、保证担保方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执行。第十八条采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担保的,借款人须提供两位以上保证人,同时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保证人必须是在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的正式职工,且担保时无贷款、无担保、12个月之内无支取;(二)保证人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余额总和达到贷款额的50%以上。第六章贷款偿还第十九条贷款本息采取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即贷款期限内每月均以相等的偿还额归还贷款本息。计算公式如下: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第二十条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1年)的,在贷款期限内,借款人可以提前结清全部贷款,并按原合同利率和实际贷款期限计算利息,但不得提前部分还本。第二十一条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或部分贷款本金。(一)使用现金提前部分归还本金的必须在贷款满一年以上,且还款额不低于一万元,高于一万元的按千元递增,且一年只能提前归还一次;(二)使用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提前部分归还本金应在中心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还本额起点为一万元,高于一万元按千元递增;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二十二条借款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受委托银行可以提前收回贷款。一、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二、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做他用的;三、借款人将已设定为抵押权的财产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四、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约定,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的。第二十三条借款人在约定还款日终了没有按照双方签署的各种协议规定还本付息。应还款额将计收逾期利息,逾期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第八章其他第二十四条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为封存状态,则不能申请办理贷款。第二十五条如借款人原在其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交住房公积金,现在本管理中心缴交,且原所缴住房公积金已转至本管理中心,如要申请贷款仍须在本中心按月正常缴满6个月方可申请办理贷款。第二十六条再次申请贷款的,必须还清前次贷款本息一个月以上,且无不良还款记录。第二十七条自然人担保贷款仅限于在银川地区以外,本自治区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借款人。第九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贷款操作程序(一)、借款人应携带住房公积金查询卡及相关资料到管理中心领取《贷款申请审批表》。(1)一手房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首付款收据原件。(2)二手房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买卖契约原件、所购住房房产证原件、契税完税证原件。(二)、管理中心对借款人的贷款资格进行初审,对具备资格的借款人发给申请审批表。借款人应认真填写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资料:(1)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有配偶的提供结婚证,单身的由本人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2)符合规定的购房合同或买卖契约(含契税完税证、房产证、房屋备案调档单);(3)首付款发票或收据;(4)借款人及配偶的收入证明;(5)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如办理自然人保证的还应提供保证人身份证、户口簿。(三)、管理中心对借款人所提供的资料及资信情况进行审核,并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四)、对准予贷款的,借款人持经管理中心批准后的申请审批表及有关资料在相关房地产部门和指定的贷款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五)、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签订后,借款人到管理中心办理资金划转手续,并将资金划入委托银行委托贷款基金户。(六)、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以转帐方式将贷款资金支付给房屋出售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