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卉协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团体的名称:沭阳县花卉协会。第二条沭阳县花卉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的性质:是以花卉科技人员及花卉产销大户自愿结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的群众团体;是本县进行花卉研究工作,组织协调我县花卉生产及花卉营销、开展产业化经营的民间社会自治组织。第三条本会的宗旨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其它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展示和推广科技成果,通过人员培训、技术咨询等方法来提高我县花卉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技术水平、营销手段和道德水准,促进我县花卉产业持续、高效、健康、稳步发展。本会的目的为:通过本会的努力,使我县的花卉产品销售到祖国各地,并尽快走出国门、走向世界,为人类的生态平衡与环境美化作出贡献,又能有力地推动我县地方经济的发展。第四条本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县农林局,在县民政局登记并接受上述两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沭阳县农林局。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㈠宣传贯彻国家和各级政府有关花卉产销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制定我县花卉生产规划和管理措施。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当好参谋。㈡分析、研究全县花卉生产、流通、管理等有关方面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㈢搜集整理、传递县内外花卉生产、流通、管理等方面的信息,总结交流和推广花卉生产、流通、管理方面的信息与经验。㈣引进和展示新优特品种和新技术,搞好试验示范,引导广大农民发展优质高效的花卉生产。㈤对全县花卉生产发展提供产、销一条龙培训、咨询和承包等服务,包括苗木、盆景制作、技术、信息、物资、资金、营销等方面的服务。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种。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㈠拥护本会章程;㈡有加入本会的意愿;㈢在我县从事花卉技术推广的农业科技人员;㈣经验丰富的花农,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花卉、盆景生产和营销大户。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㈠提交入会申请书;㈡经理事会讨论通过;㈢填写协会会员登记表;㈣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㈠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㈡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㈢优先在协会刊物上发表文章,介绍经验;㈣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㈤委托本会协调解决有关问题;㈥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㈠执行本会的决议;㈡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信誉;㈢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㈣按规定交纳会费;㈤向本会反映我县有关花卉盆景产、供、销情况,提供有关资料;㈥认真钻研花卉盆景产、供、销及有关技术、策略,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服务我县花卉生产;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十三条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员例会,每年年底或下年年初召开一次年会.其它会议与活动临时提前两天通知.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㈠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㈡选举和罢免会长;㈢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㈣决定终止事宜;㈤决定其它重大事宜;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农林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本会理事会由会长和理事长组成,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㈠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㈡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㈢筹备召开会员大会;㈣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㈤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㈥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㈦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㈧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㈨制定内部管理制度;㈩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随时决定。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㈠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㈡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㈤未受过**的刑事处罚的;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农林局、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农林局、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㈠负责协会全面工作;㈡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㈢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㈣经理事会通过,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㈠兼任分会会长;㈡负责所管分会的日常事务;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㈠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㈡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㈢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㈣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㈤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㈠县财政资助;㈡接受各友好单位或个人捐赠;㈢会员的会费;㈣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㈤利息;㈥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二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三条本会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团体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农林局、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第四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农林局审查同意,并报民政局登记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后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农林局审查同意。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农林局、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五条本会经民政局办理清算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农林局、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02年12月3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