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改革工作计划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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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改革工作计划3篇【参考指引】此文档资料“宅基地改革工作计划3篇”由三一刀客网友为您精编整理,供您阅读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下载吧!宅基地改革工作计划1为贯彻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结合龙山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政策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二)《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三)《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四)《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9〕4号)。(五)《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指导意见》(云农经〔2020〕5号)。(六)《龙陵县农业农村局龙陵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龙陵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龙农发〔2020〕164号)。二、建立联审工作机制(一)建立联审工作机构。为进一步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节约集约用地共同责任机制和执法监察共同责任机制,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镇级成立由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自然资源管理所、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林业服务中心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联审联批工作领导小组。村级要落实村民委员会主任负责制,明确一名村委会干部专人负责宅基地工作,村民小组要明确由小组长负责宅基地的申报各项工作。(二)依法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由镇人民政府汇总后,统一向县级上报办理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镇直各单位、各村(社区)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及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三、办理流程(一)农户申请1.原址拆除重建所需材料1农户提出书面申请;2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3签订《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4其他所需材料:户口本复印件(有农转城家庭成员的两本均需复印)、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结婚证(已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复印件(老证)。2.异址新建所需材料1农户提出书面申请后,先自行到镇自然资源管理所、林业服务中心查询拟用地地类是否符合建设要求,对不符合建设用地要求的,由相关部门当面说明理由,并要求另行选址;2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3签订《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4农户分家协议(达到分户条件的分家户);5其他所需材料:户口本复印件(有农转城家庭成员的两本均需复印)、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结婚证复印件(已婚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达到分家分户条件,异址新建后老宅继续保留由其他家庭成员使用的,无需提供;未达到分家分户条件,异址新建后老宅需要拆除复垦的,需要上交原件);6其他需要异址新建的材料。(二)小组审核村民小组收到材料后,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先审核申请户是否符合建设条件,核实拟建设地块是否与四邻存在争议,符合建设条件的,由小组长组织召开小组会讨论,经本小组2/3以上农户同意,将结果在小组内公示10天。需要提交材料:会议记录、会议签到、会议通过后公示满10天的公示材料,并由小组长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上签字同意。(三)村级审核村民小组审核结束后将材料提交至村级,由村级审核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居)委会主任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意见并盖章。村级收集汇总后于每月25日—30日以村为单位报送镇人民政府(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向春黎)。(四)镇级联审镇级收到申报材料后先行审核资料是否完整齐全,如不完整的,现场返还要求补齐,资料齐全的交至联合审查组,联合审查组于每月1日至10日进行联合审核。1.严格落实部门联审职责。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自然资源管理所及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申请人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取得相关部门意见。2.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三到现场;制度。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由镇人民政府组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自然资源管理所、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林业服务中心等部门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人民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自然资源管理所、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林业服务中心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农户建房完工后,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3.明确联合审查时限要求。镇人民政府自受理宅基地和建房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农用地转用审批时限不包含在内。10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镇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经审核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自做出准予批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由镇人民政府将审查通过的材料组件报送至县级办理用地转用手续。申请不予批准的,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村民委员会要及时公布审批结果。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备案。4.依法落实农村宅基地资格权。各村(社区)可以借鉴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定成果,从源头上防止不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获取农村宅基地资格权。村民异址新建(含分户)申请农村宅基地时,先提供原址户口簿复印件,待按新址办理完落户(分户)手续后再补交新的户口簿复印件。5.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用地标准。严格遵守《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规关于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的规定。在新的宅基地标准未出台之前,继续按《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保政办规〔2018〕1号)文件;第十七条;规定执行:1.城镇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外符合审批条件的坝区,每户最多不得超过150平方米;2.山区、半山区及边疆少数民族乡镇,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70平方米;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占用废弃地、未利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四、农村宅基地报批的基本要求(一)农民建房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集镇、村庄建设规划(县城中心城区按照城市规划的相关规定执行),严禁在规划区外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房。各村(社区)必须在每年9月15日前上报下年度辖区内村民建房新增建设合理用地计划到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由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汇总后上报县级审批。(二)严格宅基地的申请条件。宅基地用地选址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的,不符合;一户一宅;或用地限额规定的,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申请另址新建住宅不签订旧宅基地退出协议的,一律不得核发乡村规划许可证、不得批准宅基地用地。(三)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合理利用和节约集约用地,充分利用村内旧宅基地、空闲地和未利用地。凡能利用村内旧宅基地、空闲地和未利用地的,不得新占其他土地。禁止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严禁不批就用,边批边用。在尊重农民意愿并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村集体积极探索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整治,整治出的土地优先用于满足农民新增宅基地需求、村庄建设和乡村产业发展。(四)城镇居民不得占用农民集体土地,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五)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的'条件。申请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从事生产经济活动,并承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的前提下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农村宅基地:1.多子女家族,有子女已达到婚龄,确需分居立户(分居立户后父母身边必须有一子女)。2.因国家建设原宅基地被征收的。3.因自然灾害或实施村镇规划、土地整理需要搬迁的。4.原宅基地面积小于户均标准面积80%的。5.迁入农业户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承包田,同时承担村民义务,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6.因外出打工、上学、被劳动教养、服刑等特殊原因将原农业户口迁出,现户口迁回,且无住房的居民。7.原本村现役军人配偶,且配偶及子女已落户本村组、无住房的。(六)农村宅基地的收回。下列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县自然资源局和农业农村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1.实施村庄和集镇进行旧村庄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2.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3.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4.农村;五保户;腾出的或者其他村民迁居退出的宅基地。5.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2年未建设的宅基地(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造成动工迟延的除外)。6.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7.不按批准地点建设或骗取批准的宅基地。8.县人民政府规定应当依法收回的其他宅基地。五、建立联管工作机制(一)严格农村宅基地联合执法。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镇级成立由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自然资源管理所、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林业服务中心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工作组开展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的各类违法行为,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二)加强农村宅基地日常监管。各村(社区)要整合力量配合县镇两级依法监管、共同负责,建立农村宅基地联合监管机制,共同遏制各类违法占地建住宅的行为。根据上级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有关部署要求,村民乱占耕地建住房违法案件存量、增量的时间界定为2020年7月3日。按照;消化存量、遏制增量;的原则,强化源头管控,严格执法查处,对增量实行零容忍。对历史形成的;一户多宅;、宅基地面积超标、乱占耕地建房、未批先建、少批多建等问题,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妥善处置。(三)严格执行《八不准》要求。农村个人建房应严格执行《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要求,;八不准;:一是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二是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三是不准在流转买卖的耕地上违法建房;四是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五是不准巧立各种名目占用耕地违法建房;六是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七是不准非法出售(出租)耕地给他人建房或者将乱占耕地建的房屋出售(出租)他人;八是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六、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基础工作(一)严格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县区及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村民在村庄规划区内选址建设住宅的,应依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尚未编制村庄规划或村庄规划暂未批准的,可按照用途管制要求和建设管控要求,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注明建设管控要求和约束条件,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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