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经济户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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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经济户口管理实施办法衡市工商〔2009〕5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经济户口管理规范化建设,建立分级登记管理与属地监督管理相结合的行政执法体系,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制,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上下联动的市场主体监管体制,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户口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各类市场主体准入行为、经营行为和退出行为进行管理等综合情况的总和。经济户口包括书式档案和计算机经济户口管理系统(即电子档案),一个市场主体建立一个经济户口档案。其中书式档案应将注册登记资料单独建档。第三条经济户口内容包括静态管理和动态管理资料。静态资料为市场主体的注册登记和年检验照及其他相关资料的记录;动态资料为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退出行为监督管理的记录。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可将市场主体其他有关信息资料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监督管理的信息资料,归入经济户口予以记录。第四条经济户口管理是指以工商所对辖区内各类市场主体实行监督管理为基础,以登记机关登记管理和工商所属地管理为原则,以计算机网络为手段,对各类市场主体的准入、经营和退出行为实行2上下联动的全程监督管理。第五条经济户口管理遵循分级登记、属地管理、上下联动、全程监管的原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职能部门及其派出机关,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各类市场主体实施经济户口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第二章经济户口的建立第六条登记机关运用“工商行政管理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建立经济户口电子档案,工商所对管辖的各类市场主体建立经济户口书式档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工商所使用“工商行政管理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处理日常工作,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及时将下列资料和信息收集整理归入经济户口书式档案,并按照“谁登记,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处理,谁录入”的原则,录入经济户口电子档案信息:(一)市场主体设立、变更、注销等登记信息及年检验照信息;(二)市场主体被认定为“企业年检免检单位”、“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消费者信得过单位”,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等良好信息;(三)对市场主体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等违法违规信息;(四)对市场主体的巡查记录;(五)对市场主体其他监督管理相关信息。第七条工商所应及时通过电脑网络认领各级登记机关注册在其管辖区域内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编制地段码及档案号,并打印出3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经济户口登记表,在2个工作日内建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经济户口书式档案。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变更、注销后,工商所应及时掌握经济户口电子档案信息,打印变更、注销后的经济户口登记表装入书式档案。第八条工商所应根据经济户口管理要求和上级机关的统一部署,制定检查计划,通过检查掌握辖区内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的变动和执行情况、依法经营情况。检查情况要当场予以记录,填写《企业、个体工商户监督检查记录表》或食品、农资等相关专项检查记录表,检查情况和有关问题的处理结果要在2个工作日内归入经济户口书式档案,并录入“工商行政管理综合业务管理系统”。第九条市场主体在属地登记管理机关变更住所或地址时,迁出地工商所应在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经济户口书式档案资料移交迁入地工商所;市场主体跨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变更地址或住所的,户口迁出地工商所应将经济户口书式档案资料上交到登记机关,由迁出地登记机关随登记档案一并转移至迁入地登记机关,迁入地登记机关应在办理变更事项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经济户口移交所在地工商所。第三章经济户口管理内容第十条经济户口管理的内容包括对市场主体准入行为、经营行为和退出行为全过程的监管。第十一条市场主体准入行为的监管。主要是监管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情况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登记注册,核心在于监督市场4主体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登记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第十二条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监管。主要是监管市场主体经营过程中是否守法经营,包括登记事项的遵守情况、合同签订履约情况、资产抵押情况、公平交易情况、广告行为、商标使用情况、消费者权益保护情况及其他有关情况,核心在于监督市场主体守法经营。第十三条市场主体退出行为的监管。主要是监管市场主体退出市场过程中的注销登记和吊销营业执照情况。核心在于监督市场主体依法退出市场。第十四条工商所负责对辖区内各类市场主体实施属地监管。工商所对各类市场主体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一)是否未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二)是否按规定悬挂或放置营业执照,有无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行为;(三)是否在住所处标明企业名称或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印章、信笺、产品或包装使用的企业名称或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是否与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或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相同;(四)是否擅自改变住所或经营场所;(五)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开展经营活动;(六)是否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七)是否虚报注册资本(金)、抽逃注册资本(金);(八)是否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九)企业生产经营相关前置审批、行政许可有无超过有效期限;5(十)企业经营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商标、广告、合同、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十一)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交办的监管工作。第十五条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工商所对住所(经营场所)在其管辖区的各级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市场主体,均有权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工商所要依据监管职责和内容,对辖区内各类市场主体建立新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回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制度。(一)新办回查。应在新设立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六个月内对该企业进行回查,对新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应在登记注册后一个月内回查。(二)日常检查。对辖区内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例行检查,也可根据举报线索,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三)专项检查。根据国家专项治理政策和上级统一部署,对特定对象或特定内容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四)重点检查。依据《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重点行业企业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湘工商企字[2005]182号)所列,经营范围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生产安全、社会稳定的三类经营户,应当一个月巡查一次,其中对食品经营户应当进行经常性巡查;对其他经营户每两个月巡查一次。第十七条工商所在对辖区内各类市场主体进行监督管理时,具6有以下职权:(一)检查权。有权对辖区内各类市场主体依法进行定期检查、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等各种形式的检查;(二)调查权。有权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进行询问、取证,并查阅有关资料;(三)建议权。对在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可在报告所属区、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同时,有权直接向该市场主体的登记机关反映问题,并提出处理或处罚建议;(四)处罚权。在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工商局文件规定的处罚权限内,行使行政处罚权。工商所对辖区市场主体依法检查、调查、处罚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工商局相关文件的规定。第四章经济户口档案管理第十八条经济户口书式档案由工商所负责建立和管理,除《企业、个体工商户监督检查记录表》或食品、农资等相关专项检查记录表存档期为3年外,其他资料长期存档。第十九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部门为建立经济户口电子档案的责任部门;其他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资料的收集并于2个工作日内录入“工商行政管理综合业务管理系统”。第二十条信息中心为系统维护的责任部门,负责保障网络安全,进行数据备份等工作。7第五章经济户口管理责任第二十一条经济户口坚持合理分工原则,划分登记机关和属地监管机关的职责。经济户口管理以属地管理为主,即对经济户口的管理以其所在地工商所为主,履行对经济户口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责,登记机关履行对经济户口管理的指导职责。第二十二条登记机关经济户口管理职责:(一)市、县(区)登记机关各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向“工商行政管理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录入本级注册登记市场主体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及其他相关信息;(二)指导和检查所属单位的经济户口建立和管理工作;(三)组织所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经济户口联动工作;(四)依法委托所辖工商所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第二十三条基层工商所经济户口管理的职责:(一)负责辖区内各类市场主体经济户口书式档案的建立;(二)负责进行职权范围内的日常监督和对违法违章行为实施权限范围内的行政处罚;(三)负责所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四)接受所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业务机构的指导,完成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职能机构、工商所应严格按照本办法明确的职责权限,做好经济户口管理资料的收集归档和信息录入工作。工商所在实施经济户口管理中,实施的各项检查和行政处罚,应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8第二十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建立经济户口管理责任制。基层工商所要建立经济户口“网格化”管理责任机制,明确每个网格责任区的监管人员及其具体职责和管理权限,并根据其监管职责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在经济户口管理中造成过错的,应进行责任追究。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有关人员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过错责任,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限期改正直至行政处分:(一)应录入信息不及时录入或应装入书式档案未及时归档,导致经济户口信息或资料不完整,重要信息或资料遗失的;(二)故意将不实信息(资料)录入(归入)经济户口的;(三)在搜集经济户口资料中,乱检查、乱罚款、乱扣照,搞索、拿、卡、要的;(四)超越职责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的;(五)违反档案管理保密规定,擅自泄露经济户口档案内部资料的;(六)监管工作不力,市场秩序出现重大问题的。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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