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迁房房屋买卖合同范例【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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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迁房房屋买卖合同范例【4篇】【学习指导】这篇学习资料“回迁房房屋买卖合同范例【4篇】”由三一刀客漂亮的网友为您精心整理收集,供您学习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下载吧。回迁房房屋买卖合同【第一篇】卖方: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签订如下房屋买卖协议,共同遵守。一、甲方自愿将坐落于____________拆迁挂户房,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的自有住宅,以及挂户房拆迁后补偿的安置房出售给乙方。二、经双方约定挂户房房屋总价,共计人民币:______元整(______元)。购买安置房价格以政府出台的为准,挂户房拆迁后政府安置房房屋一切费用由乙方支付。三、所有拆迁补偿均属乙方拥有。四、双方约定,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一次性交清拆迁挂户房费给甲方;待交付安置房时,乙方按自己需要的面积支付安置房房款。安置房领取时,甲方需将安置房房屋钥匙、及相应信息交给乙方,乙方拿到后写个收单。五、甲方必须保证其出卖给乙方的安置房,产权为交易本人,绝无他项权利设定或其他纠纷或产权亲属关系。六、甲方所出售的房屋为拆迁安置房房产所有权,乙方通知甲方在能办理房屋产权时,甲方应该及时办理产权登记,甲方办理完产权登记后把相关信息交给乙方,乙方在了解到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通知甲方立即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交易税费由乙方承担。七、在办理房屋产权转移过户登记时,甲方应予全力协助乙方。如因甲方的延误,致使影响产权过户登记,因而使乙方遭受损失的,由甲方负赔偿责任。八、双方签订.回迁房房屋买卖合同【第二篇】【什么是拆迁安置房?】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拆迁,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可以自由上市交易。【交易原则】第一,上市交易的房屋必须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第二,上市交易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国有出让土地的。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地产原则上不得转让,须经政府批准。第三,政策限制交易的房屋,限制期届满后可上市交易。第四,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房屋不得上市交易。《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第40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买卖合同效力】没有权属证书情况下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1.卖方领取了房屋权属证书在此种情况下,拆迁安置房可以进入房屋交易市场,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应受合同约束,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是,如果安置房的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国有划拨土地,当该安置房交易时应当补交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性质可以转为国有出让土地。因此相比普通的商品房买卖,安置房买卖时需要对土地使用权多留一个心眼。2.卖方房屋权属证书需要一段时间后才能够办理在此种情况下,拆迁安置房入市交易有一定的限制,买方购买该类房屋具有风险。《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买卖。但从实践来看,没有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安置房并非完全不能交易。卖方拥有房屋的所有权,可以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只要其意思表示真实,双方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同应当合法有效,最终安置房的权利人能够取得权属证书,依然可以将房屋变更登记到买受人名下,因此,该类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有效,有效的前提是安置房可以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但是,由于房屋权属证书没有办理,一旦卖方反悔,买方往往处于被动地位。3.被拆迁人(卖方)出售安置房,而被拆迁人并未实际取得该安置房在此种情况下,交易风险更大,而涉及该类房屋的买卖合同应区分不同情况来考虑其效力。如果该房屋可以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有效,应当允许当事人买卖。如果该房屋有限制交易时间段(如市政动迁房需满5年才能交易),房屋买卖合同中对于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的约定与限制交易时间段冲突,应认定房屋过户条款无效,须按照限制交易时间段的要求调整房屋过户的时间。同时,这类房屋买卖中,还涉及如果房屋面积减少或增多的情况,最好买卖双方当事人对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约定,避免因约定不明引起争议。如果该房屋不能办理权属证书,这种情况下买方的风险非常大,甚至有时候被卖方痛宰一顿。比如分期付款时,房屋市价上涨后卖方要求涨价。比如卖方借款以房屋为担保,无力还款时出借人可以将该房屋抵押拍卖受偿,而买方很难从法律上对抗出借人。更重要的一点,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买卖,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当事人是可以向法院主张无效的,也就是说即使买卖双方制定了非常详细的买卖条款也很难保证买方的权益,因为合同无效,这无异于釜底抽薪。一般而言,如此买卖大多基于买卖双方的互信,交易保障主要依赖诚信原则,而在法律上是一片灰色地带。总体而言,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其效力一般应当依法予以认定。但是从预防纠纷的角度出发,还是倡导已办理安置房权属登记的房屋入市交易,减少因权属不明确产生的纠纷。回迁房房屋买卖合同【第三篇】卖方:(以下简称甲方)买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过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信守执行。一、甲方承诺并自愿将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自有回迁楼房,出售给乙方。乙方取得房屋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否则甲方将向乙方支付相当于房屋总价款20%的违约金。二、上述房屋包括附属设施,经双方约定房屋单价(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平方米;总价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三、双方约定,乙方一次性付清房款。本协议签订之日即以现金完全支付。四、甲方保证其出卖给乙方的房屋,(原始)产权为其本人,有处分的权利,房屋上没有任何第三方的抵押、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他项权利。且无其他纠纷。乙方买受后,如该房屋产权有纠葛,影响乙方权利的行使,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赔偿乙方因此而受到的经济损失。五、双方对房屋质量无异议,房屋交付后,因房屋质量引起的纠纷,双方不相互承担赔偿责任。六、甲方所出售房屋为拆迁安置回迁房,甲方并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对此乙方完全知晓。乙方同意甲方关于房屋产权过户的承诺:甲方在能办理产权登记时应该第一时间办理产权登记,甲方办理完全产权登记后,应立即协助乙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七、甲方承诺在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可办理房产证时协助为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如若遇到房屋产权证下发延迟再由双方协商确定期限内办理。八、合同签订生效后,房屋升值与甲方无关,乙方享有该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九、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应该共同遵守,甲方不得反悔,不得再对该房屋主张任何权利。如果甲方违约,除了退还乙方交纳的.全部房款,同时,应当支付相当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并支付相当于房屋总价款的20%的违约金。十、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应该共同遵守。如违约,违约方除赔偿对方相应经济损失外,还应该赔偿对方房屋总价款20%的违约金。十、甲方法定继承人一致同意此次房屋买卖交易,并且同意本协议所有条款,甲方法定继承人无此房屋的继承权与使用权。十一、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分歧应该协商解决,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商不成,任一方均可起诉至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十二、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十三、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甲方(签字)乙方(签字):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回迁房房屋买卖合同【第四篇】第一部分:法院裁判理由观点1:卖方明知案涉拆迁定销房有其他权利人仍签订合同出售,为合同违约方及过错方;买方明知购买的房屋尚未取得不动产登记,对合同签订未尽审慎义务,亦有过错。【裁判规则】因享有房产权利的人不同意处分而无法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中不动产转移登记等约定,为此买方无法实现取得房产的合同目的,买方主张解除合同,于法有据,本院依法支持。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买方提出解除合同并已通知卖方,故合同已经解除。卖方明知案涉拆迁定销房有其他权利人仍签订合同出售,为合同违约方及过错方;买方明知购买的房屋尚未取得不动产登记,对合同签订未尽审慎义务,亦有过错。按照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合同解除,买方主张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于法有据,本院依法支持。因合同解除造成的买方实际损失有房屋差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司法鉴定评估费,均系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亦属买方的损失部分。本院依法酌定卖方赔偿买方上述损失80%,其余损失买方自理。观点2:原、被告间系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双方交易的房屋系拆迁安置房,当时虽无房产证,但现已具备办证条件,故该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裁判规则】原、被告间系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双方交易的房屋系拆迁安置房,当时虽无房产证,但现已具备办证条件,故该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对过户办证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现案涉房屋已经可以办理初始登记,在办理初始登记后可过户。被告已经将案涉房屋交付给原告,被告应当无条件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现诉争房产已经可以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但被告迟迟不去办理,也不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办理房屋过户义务,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应立即办理房屋的初始登记,并及时将上述房屋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过户至原告名下。办理初始登记的相关费用由被告负担,办理过户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由原告承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双方并未在合同中约定过户时间,因此被告不构成违约,且在庭审中也同意将案涉房屋过户给原告,故原告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是被告在诉前原告要求过户时提出加价,导致发生本案诉讼,本案诉讼费用应当由被告负担。观点3:买方从二房东处购得的拆迁安置房,在原房东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的情况下,将原房东、二房东一并列为被告,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据先后履行顺序,对房屋过户做出了先后安排,支持了买方的诉讼请求。【裁判规则】被告一与被告三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一作为拆迁安置家庭成员,将拆迁安置房对外转让,系行使家事代理权,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购买人亦已取得房屋,该协议书应为合法有效。被告四作为被告三的妻子将所购得拆迁安置房再次转让给原告,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上述两次转让房款均已于签订合同当日支付,房屋亦进行了交付,现案涉房产已办理了登记手续,各转让方理应按约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原告要求过户,本院予以支持。案涉房屋的法定第一顺位遗产继承人为被告一及案外人张某,被告一和张某应依照《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将案涉房屋先协助过户至被告三、四,再由被告三、四协助过户至原告名下。关于过户费用,双方协议书并未明确约定过户费用的负担,故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缴纳。观点4:因被告未按期归还银行贷款导致案涉房屋进入司法拍卖程序,案涉房屋已经无法过户至原告名下,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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