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市场失灵和微观经济政策在上一章的结束语中,我们曾经指出,前述各章的西方微观经济学部分的主旨在于论证所谓看不见的手的原理,即:完全竞争市场经济在一系列理想化假定条件下,可以导致整个经济达到一般均衡,导致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但是,这个原理并不真正适用于现实的资本主义经济:由于完全竞争市场以及其他一系列理想化假定条件并不是现实资本主义经济的真实写照,因此,西方学者认为,在现实资本主义经济中,看不见的手的原理一般来说并不成立,帕累托最优状态通常不能得到实现。换句话说,现实的资本主义市场机制在很多场合不能导致资源的有效配置。这种情况被称为所谓“市场失灵”。本章将分别论述市场失灵的几种情况,即垄断、外部影响、公共物品、不完全信息以及相应的微观经济政策。:一第一节垄断一、垄断与低效率首先来看某代表性的垄断厂商的利润最大化情况。参见图11—1。图中横轴表示产量,纵轴表示价格。曲线D和MR分别为该厂商的需求曲线和边际收益曲线。此外,为简单起见,假定平均成本和边际成本相等且固定不变,它们由图中水平直线AC=MC表示。垄断厂商的利润最大化原则是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因此,垄断厂商的利润最大化产量为qm。在该产量水平上,垄断价格为Pm。显然,这个价格高于边际成本。显而易见,上述垄断厂商的利润最大化状况并没有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在利润最大化产量qm上,价格Pm高于边际成本MC,这表明,消费者愿意为增加额外一单位产量所支付的数量超过了生产该单位产量所引起的成本。因此,存在有帕累托改进的余地。例如,假设消费者按照既定的垄断价格Pm购买了垄断产量qm。现在进一步考虑,是否可以有某种方式使垄断厂商和消费者的状况都变好?如果让垄断厂商再多生产一单位产量,让消费者以低于垄断价格但大于边际成本的某种价格购买该单位产量,则垄断厂商和消费者都从中得到了好处:垄断厂商的利润进一步提高,因为最后一单位产量给它带来的收益大于它支出的成本;消费者的福利进一步提高,因为它实际上对最后一单位产量的支付低于它本来愿意的支付(本来愿意的支付用需求曲线的高度衡量,即它等于垄断价格)。垄断产量和垄断价格不满足帕累托最优条件。那么,帕累托最优状态在什么地方达到呢?在q*的产量水平上达到。在q*的产出水平上,需求曲线与边际成本曲线相交,即消费者为额外一单位产量的愿意支付等于生产该额外产量的成本。此时,不再存在任何帕累托改进的余地。因此,q*是帕累托意义上的最优产出。如果能够设法使产量从垄断水平qm增加到最优水平q*,则就实现了帕累托最优。一种可能的方法是:垄断厂商同意生产产量q*,并在等于边际成本的价格P*上出售该产量;这样做的结果是垄断厂商的利润下降了(Pm—P*)·qm。为了弥补其损失,消费者之间达成一项协议,共同给予垄断厂商至少等于该损失的一揽子支付。在给予这一揽子支付之后,消费者的福利与垄断条件下的情况相比,仍然有所改善,因为垄断厂商将价格从Pm下降到户‘给消费者带来的全部好处是叫做消费者剩余的那一部分,即区域PmbaP*。这个部分超过了垄断厂商的利润损失部分(Pm-P*)·qm。超过的部分为区域abc的面积。区域abc就是当产量从垄断的qm增加到最优的q*时所产生的全部收益。这个收益可以在垄断厂商和消费者之间进行适当的分配,从而使双方都得到好处。那么,在实际中,为什么均衡产量不是发生在帕累托最优状态q*上呢?原因在于,垄断厂商和消费者之间以及消费者本身之间难以达成相互满意的一致意见。例如,垄断厂商和消费者之间在如何分配增加产出所得到的收益问题上可能存在很大分歧,以至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又例如,消费者本身之间在如何分摊弥补垄断厂商利润损失的一揽子支付问题上也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最后,还可能无法防止某些消费者不负担一揽子支付而享受低价格的好处,即无法防止“免费乘车者”。由于存在上述这些困难,实际上得到的通常便是无效率的垄断情况。上述关于垄断情况的分析,也适用于垄断竞争或寡头垄断等其他非完全竞争的情况。实际上,只要市场不是完全竞争的,只要厂商面临的需求曲线不是一条水平线,而是向右下方倾斜,则厂商的利润最大化原则就是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而不是价格等于边际成本。当价格大于边际成本时,就出现了低效率的资源配置状态。而由于协议的各种困难,潜在的帕累托改进难以得到实现,于是整个经济便偏离了帕累托最优状态,均衡于低效率之中。二、寻租理论根据传统的经济理论,垄断尽管会造成低效率,但这种低效率的经济损失从数量上来说却相对很小。例如,在图11—1中,完全竞争厂商的产量为q*,价格为P*,经济利润为0,消费者剩余为adP*,总的经济福利(生产者的经济利润加上消费者剩余)也等于adP*;垄断厂商的产量为qm,价格为Pm,经济利润为bcP*Pm,消费者剩余为bdPm,总的经济福利为bcP*d。二者相比,垄断的总经济福利减少了,但减少的数量较小,仅仅等于图中的小三角形abc。然而,从20世纪60年代后期以来,西方一些经济学家开始认识到,上述传统的垄断理论可能大大低估了垄断的经济损失。按照他们的看法,传统垄断理论的局限性在于,它着重分析的是垄断的“结果”,而不是获得和维持垄断的“过程”。一旦把分析的重点从垄断的结果转移到获得和维持垄断的过程,就会很容易地发现,垄断的经济损失不再仅仅包括图11—1中那块被叫做“纯损”(dead—weightloss)的小三角形abc,而是要大得多,它还要包括图11—1中垄断厂商的经济利润即bcP*Pm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甚至可能更多一些。这是因为,为了获得和维持垄断地位从而享受垄断的好处,广商常常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例如,向政府官员行贿,或者,雇用律师向政府官员游说,等等。这种为获得和维持垄断地位而付出的代价与三角形abc一样也是一种纯粹的浪费:它不是用于生产,没有创造出任何有益的产出,完全是一种“非生产性的寻利活动”。这种非生产性的寻利活动被概括为所谓的“寻租”活动:为获得和维持垄断地位从而得到垄断利润(亦即垄断租金)的活动。寻租活动的经济损失到底有多大呢?就单个的寻租者而言,他愿意花费在寻租活动上的代价不会超过垄断地位可能给他带来的好处;否则就不值得了。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单个寻租者的寻租代价要小于或者等于图11—1中的垄断利润或垄断租金bcP*Pm。在很多情况下,由于争夺垄断地位的竞争非常激烈,寻租代价常常要接近甚至等于全部的垄断利润。这意味着,即使局限于考虑单个的寻租者,其寻租损失也往往大于传统垄断理论中的“纯损”三角形。如果进一步来考虑整个寻租市场,问题就更为严重。在寻租市场上,寻租者往往不只一个,单个寻租者的寻租代价只是整个寻租活动的经济损失的一个部分。整个寻租活动的全部经济损失等于所有单个寻租者寻租活动的代价的总和。而且,这个总和还将随着寻租市场竞争程度的不断加强而不断增大。显而易见,整个寻租活动的经济损失要远远超过传统垄断理论中的“纯损”三角形。三、对垄断的公共管制垄断常常导致资源配置缺乏效率。此外,垄断利润通常也被看成是不公平的。这就使得有必要对垄断进行政府干预。政府对垄断的干预是多种多样的。这里先来讨论政府对垄断价格和垄断产量的管制。参见图11—2。图中反映的是某垄断厂商的情况。曲线D=AR和MR是它的需求曲线(从而平均收益曲线)和边际收益曲线。曲线AC和MC是其平均成本和边际成本曲线。注意,这里回到了平均和边际成本曲线的一般形状,而不是图11—1中的水平直线了。特别是,这里的平均成本曲线具有向右上方倾斜的部分。在没有管制的条件下,垄断厂商生产其利润最大化产量qm,并据此确定垄断价格Pm。这种垄断均衡一方面缺乏效率,因为在垄断产量qm上,价格高于边际成本;另一方面缺乏“公平”’因为在qm。上,垄断厂商获得了超额垄断利润,即经济利润不等于0,或者说,全部利润大于正常利润。现在考虑政府的价格管制。政府应当制定什么样的价格为好呢?如果政府的目标是提高效率,则政府应当将价格定在Pc的水平上。当价格为Pc时,垄断厂商面临的需求曲线现在成为PcAD,从而边际收益曲线为PcA和A'MR。于是最大化产量为qc。在该产量水平上,价格恰好等于边际成本。于是实现了帕累托最优。显然,当政府将价格定为Pc,从而实现了帕累托最优时,垄断厂商仍然可以得到一部分经济利润,即为平均收益Pc超过平均成本AC的部分。如果政府试图制定一个更低的“公平价格”以消除经济利润,则该价格须为Pzo在价格定为Pz时,产量为qz。此时,平均收益恰好等于平均成本。因此,Pz可称为零经济利润价格。但是,现在出现另一个问题,即在零经济利润价格水平上,帕累托最优条件被违反了:此时边际成本大于价格。因此,按帕累托效率而言,在垄断情况下,产量太低、价格太高,而在零经济利润情况下,正好相反:价格太低、产量太高。图11—2反映的是平均成本具有向右上方倾斜部分的垄断情况。现在考虑平均成本曲线不断下降的所谓自然垄断情况,参见图11—3。图中,由于平均成本曲线AC一直下降,故边际成本曲线MC总位于其下方。在不存在政府管制时,垄断厂商的产量和价格分别为qm和Pm。当政府管制价格为Pc时,产量为Qc,达到帕累托效率。但是,如果要制定零经济利润价格Pz,则在这种情况下,Pz不是小于Pc,而是耍稍高一些。值得注意的是,在自然垄断场合帕累托最优价格Pc和最优产量Qc上,垄断厂商的平均收益小于平均成本,从而出现亏损!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必须补贴垄断厂商的亏损。四、反托拉斯法,政府对垄断的更加强烈的反应是制定反垄断法或反托拉斯法。西方很多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制定了反托拉斯法,其中,最为突出的是美国。这里以美国为例做一概括介绍。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美国企业界出现了第一次大兼并。正如列宁在《帝国主义论》中所指出的那样,结果形成了一大批经济实力雄厚的大企业。这些大企业被叫做“垄断”厂商或托拉斯。这里的“垄断”不只局限于指一个企业控制一个行业的全部供给的“纯粹”的情况,而且也包括几个大企业控制一个行业的大部分供给的情况。按照这一定义,美国的汽车工业、钢铁工业、化学工业等都属于垄断市场。垄断的形成和发展,深刻地影响到美国社会各个阶级和阶层的利益。从1890年到1950年,美国国会通过一系列法案,反对垄断。其中包括谢尔曼法(1890)、克莱顿法(1914)、联邦贸易委员会法(1914)、罗宾逊—帕特曼法(1936)、惠特—李法(1938)和塞勒—凯弗维尔法(1950)。统称反托拉斯法。在其他西方国家中也先后出现了类似的法律规定。美国的这些反托拉斯法规定,限制贸易的协议或共谋、垄断或企图垄断市场、兼并、排他性规定、价格歧视、不正当的竞争或欺诈行为等,都是非法的。例如,谢尔曼法规定:任何以托拉斯或其他形式进行的兼并或共谋,任何限制州际或国际的贸易或商业活动的合同,均属非法;任何人垄断或企图垄断,或同其他个人或多人联合或共谋垄断州际或国际的一部分商业和贸易的,均应认为是犯罪。违法者要受到罚款和(或)判刑。克莱顿法修正和加强了谢尔曼法,禁止不公平竞争,宣布导致削弱竞争或造成垄断的不正当做法为非法。这些不正当的做法包括价格歧视、排他性或限制性契约、公司相互持有股票和董事会成员相互兼任。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规定:建立联邦贸易委员会作为独立的管理机构,授权防上不公平竞争以及商业欺骗行为,包括禁止伪假广告和商标等。罗宾逊—帕特曼法宣布卖主为消除竞争而实行的各种形式的不公平的价格歧视为非法,以保护独立的零售商和批发商。惠特—李法修正和补充了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宣布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不公平交易为非法,以保护消费者。塞勒—凯弗维尔法补充了谢尔曼法,宣布任何公司购买竞争者的股票或资产从而实质上减少竞争或企图造成垄断的做法为非法。塞勒—凯弗维尔法禁止一切形式的兼并,包括横向兼并、纵向兼并和?昆合兼并。这类兼并指大公司之间的兼并和大公司对小公司的兼并,而不包括小公司之间的兼并。美国反托拉斯法的执行机构是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前者主要反对不正当的贸易行为,后者主要反对垄断活动。对犯法者可以由法院提出警告、罚款、改组公司直至判刑。第二节外部影响一、外部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