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融资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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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融资租赁目录前言.....................................................................1什么是租赁?什么是融资租赁?租赁和融资租赁有什么区别?...................1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经历了哪几个时期?...................................3我国融资租赁业的现状如何?...............................................5审批渠道不同的融资租赁公司有什么相同点,有什么不同点?...................6什么是企业融资?什么是项目融资?.........................................6什么是支持融资租赁的四大支柱?...........................................7什么是债权融资?什么是股权融资?分别适用于哪些情况?.....................7什么是售后回租?开展售后回租要注意哪些问题?.............................8前言融资租赁在我国已经有27年的历史了。融资租赁并不神秘,但对于大多数没有接触过融资租赁的人来讲,认识融资租赁可能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要认识融资租赁,首先要分清融资租赁与租赁有什么联系?有什么不同?其次,需要了解融资租赁在我国的发展大致上可以分为几个时期?我国融资租赁业的现状如何,存在着怎样的挑战和机遇?在了解了这些基本信息以后,才有可能认识融资租赁。什么是租赁?什么是融资租赁?租赁和融资租赁有什么区别?从基本交易规则来讲,租赁(rental)是一种涉及两方的简单交易,融资租赁则是一种涉及三方的综合性交易。这一点是租赁与融资租赁的根本区别。租赁的交易双方是出租人和承租人。租赁交易比较简单,承租人对出租人已有的物件交付某种质押(居民身份证、押金等)和租金后,取回使用,租赁期满后将物件完好地退还给出租人,并取回质押物或者押金。例如,租自行车,租投影仪,租图书等。租赁交易的营业税税目为服务业,涉及的业务内容比较简单,除某些特殊的租赁物件以外,需要协调的法律法规问题很少。融资租赁的交易一般有三方(出租人、承租人、供货人)参与,至少要有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购买合同),是融资与融物为一体的综合交易。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物件和供货人的选择,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租赁期限结束后,一般由承租人以象征性的价格购买租赁物件,租赁物件的所有权由出租人转移到承租人。《购买合同》的决策人是承租人,《购买合同》的买方则是出租人。供货人根据《购买合同》的约定,向承租人交货。在我国设立租赁公司按设立一般工商企业对待,不需要特殊审批,租赁公司的经营也不需要特殊的监管。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则需要特殊审批,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也需要特殊的监管。融资租赁交易的营业税税目属于金融保险业。融资租赁交易涉及的专业知识非常广泛,例如金融、贸易、与物件有关的专业等;需要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技巧比较高,例如项目的前期策划与包装、结构设计、资金筹措、物件的管理等;需要协调的法律法规问题和政策问题很多。表1,租赁与融资租赁的区别租赁融资租赁本交易特征两方一合同,简单交易三方两合同,综合交易法律依据《合同法》第十三章《合同法》第十四章物件的所有权出租人出租人物件的购买选择权出租人承租人物件的维修责任出租人承租人审批与监管服务业需要营业税税目不需要金融保险业关于期限问题。期限的长短不是租赁与融资租赁的根本区别。租赁的期限可短可长,短的不到一天,长的可以几年,例如租自行车的期限往往不到一天。而房屋的《租赁合同》,房东一般是每两年或每三年与租户签一次合同,考虑价格指数的变动,两年或三年以后,房租有可能提高,也有可能降低。融资租赁的期限可长可短,长的一般可以到5年(超过5年的实际案例很少),短的不能低于一年。因为融资租赁的物件均必须形成固定资产,而固定资产必须计提折旧,一年期是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的分界线。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经历了哪几个时期?答:我国的融资租赁业是在特殊的年代,出于特殊的目的,以特殊的企业形式从国外引进的一种特殊的交易方式。特殊的年代——20世纪80年代初期,整个国民经济非常困难,企业的装备十分落后,社会的物资异常匮乏,市场供应紧张,资金极度短缺,在引入融资租赁的前一年(1980年),我国的外汇储备竟然为—12.96亿美元。特殊的目的——引进外汇资金,用于购买国外的先进适用的设备,支持国内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装备更新。特殊的企业形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按照我国的法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可以自主地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筹措资金。设立中外合资经营的融资租赁公司,主要由外方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筹措资金,主要由中方在国内寻找业务。特殊的交易方式——融资租赁。融资租赁是一种贸易与信贷相结合,融资与融物为一体的综合性交易,是一种特殊的交易方式。在此之前,我国几乎无人知晓融资租赁为何物。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可以分为以下四个时期。(一)高速成长(1981年4月至1987年)在这一时期,我国实行计划经济,经济行为的主体是各级政府部门。尽管当时我国还没有征信记录和信用评估体系,企业的财务报表也和国际不接轨,但境外的投资人仍然蜂拥而来,国内合作伙伴的响应也非常积极。图4,国内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时期在这一时期的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项目由各级政府部门决策,归还租金由各级政府部门提供担保(包括外汇额度担保),甚至具体管理也由各级政府部门操劳。政府部门列入计划的租赁项目,肯定是安全可靠的项目。根据对1987年底成立的19家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调查,1987年底累计引进外资17.9亿美元,没有不良债权发生。外方股东中不乏世界级的银行和商社,例如来自日本的东方(ORIX)租赁公司、三和银行、日本兴业银行、樱花银行、三菱信托银行、日本长期信用银行;来自美国的GATX;来自德国的德累斯登银行、德国裕宝联合银行;来自法国的巴黎巴银行;来自意大利的意大利商业银行等。(二)行业整顿(1988年至1998年)1988年6月20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指出“国家机关不能担任保证人”。1988年4月13日《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公布,我国经济行为的主体由政府部门转向企业。由于体制转换的原因,很快出现了全行业性的租金拖欠,当时的24家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租金拖欠总额达3亿美元。在行业协会的不懈努力下,解决租金拖欠问题得到政府部门的支持。1998年8月18日,会长宣布,经过10年的努力租金拖欠问题已得到解决。尽管如此,在行业处于整顿的10年间并没有停止发展的步伐。10年间新设立了14家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共完成新签融资租赁合同金额46亿美元。(三)法制建设(1999年至2003年)从1999年开始,我国陆续完成了融资租赁法律框架的建设。(1)《合同法》(1999年9月15日生效);(2)《企业会计准则——租赁》(2001年1月1日生效),后修改为《企业会计准则21号——租赁》(2006年2月15日生效);(3)《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0年6月30日发布),后经修改(2007年1月23日发布);(4)《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9月13日发布),后修改为《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15日发布);(5)税收政策,不断完善中。(四)恢复活力(2004年以后)国际金融公司在1996年提供的技术援助项目中,提出中国的租赁业迫切需要恢复活力。2004年以后发生的三件大事,标志着我国融资租赁业已进入恢复活力时期。(1)外商独资融资租赁的开放:2004年12月11日,商务部外资司负责人宣布自即日起开放外商独资融资租赁。在此之前,商务部已批准GE和卡特彼勒进行设立外商独资融资租赁的试点。(2)内资融资租赁的试点:2004年12月,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批准9家内资融资租赁公司试点单位,2006年5月再次批准11家试点单位。(3)《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修订:2007年1月,中国银监会发布经修订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重新允许国内商业银行介入金融租赁,并陆续批准所管辖的银行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我国融资租赁业的现状如何?答:我国融资租赁业的现状可以用五句话概括:法律框架已具备;有三类融资租赁公司;有四种类型的业务;有五类外围产业;有两种不同的评价。(1)法律框架已经具备融资租赁业最低限度的法律、法规已经具备,开展融资租赁再也不会无法可依。例如,融资租赁业的基本交易规则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已有《合同法》及其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作依据。融资租赁交易当事人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已有《企业会计准则021——租赁》作依据。在行业监管方面,商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适用于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银监会发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适用于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的税务政策也基本完备。(2)有三类融资租赁公司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存在三类融资租赁公司,即商务部(继承外经贸部)审批的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银监会(继承中国人民银行)审批的金融租赁公司;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试点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最早出现,曾经是我国引进外汇资金的窗口之一。几乎在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的同时,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了一批内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租赁公司。2004年12月,根据中国政府加入WTO的承诺,融资租赁对外商独资开放。与此同时,融资租赁对“内商独资”也开放,2004年12月出现了试点的内资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3)有四种类型的业务国际通行的融资租赁解决方案,在我国都已成功地付诸实践,并且都有实际案例。目前我国的融资租赁公司通行4种业务类型:直接融资租赁、厂商租赁、销售商租赁和项目租赁。直接融资租赁中的一些扩展方案,例如售后回租、联合租赁、跨境(转)租赁(包括进口和出口)等,也都有成功的案例。(4)有五类外围产业。由于融资租赁的迅速发展,出现了一些服务于融资租赁,依托于融资租赁的外围产业,其中主要有:专业网站、培训公司、会展公司、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包括租赁经纪人)等。(5)两种不同的评价。国内的专业人士认为,我国的融资租赁业经历了四个发展时期,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国外的专业人士则认为,我国的融资租赁业目前还不能列入“新兴市场”,只能算做处于萌芽状态。审批渠道不同的融资租赁公司有什么相同点,有什么不同点?答: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目前存在着三种类型的融资租赁公司。(1)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继承外经贸部)审批和监管。(2)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继承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和监管。(3)内资试点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试点。最初为了引进外汇资金,缓解国内外汇资金的短缺,我国出现了中外合资经营的融资租赁公司(1981年4月),此后外经贸部和商务部一直按正常程序审批中外合资经营的融资租赁公司。比中外合资经营的融资租赁公司稍晚(1981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按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企业定位,先后批准设立了15家融资租赁公司(称为“金融租赁公司”)。2004年12月以后,根据中国政府的承诺,在中国加入WTO以后3年内,融资租赁业对外商独资开放,因此将中外合资经营的融资租赁公司和外商独资的融资租赁公司,统称为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与此同时,融资租赁业对内商独资开放,以体现公平。这三类融资租赁公司的相同点是:(1)遵守同样的交易规则:《合同法》第十四章。(2)遵守同样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021——租赁》。(3)按同样的方式纳税。因此,单从融资租赁的市场地位来讲,这三类融资租赁公司没有区别。但是,差异还是有的,这三类融资租赁公司的不同点是(1)审批部门不同,参见表3。(2)企业性质不同,参见表3。(3)其他不同,例如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引进外资等。表3,三类融资租赁公司的异同点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内资融资租赁公司交易规则按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