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夫妻财产制摘要夫妻财产制从古至今,历来是婚姻家庭制度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夫妻财产关系派生于夫妻身份关系,包括夫妻的财产所有权,相互扶养权和遗产继承权等,其中夫妻献策产权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关系的核心,它涉及到双方各自的、共同的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而受到各国法律的普遍重视。本文主要从比较婚姻法的角度对夫妻财产制作了一些探讨,并分析和指出我国现行《婚姻法》存在的不足,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立法上的对策。关键词:夫妻财产制法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特有财产21引言研究背景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各种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问题。夫妻财产制作为婚姻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它不仅影响着夫妻感情,婚姻质量和家庭幸福,同时也影响着民事交易安全。也正因为如此,各国对此都极为重视,每一项法律制度的确立都离不开各国的立法传统、风俗习惯以及经济、政治、文化、历史时期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完善也不例外,因此,了解我国婚姻财产制的历史有利于我们完善夫妻财产制度。研究意义近年来,我国家庭财产、夫妻财产关系方面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出现了许多值得注意的新情况、新问题。突出表现在:夫妻双方的收入和财富大量增加,家庭财产、夫妻财产内容复杂,存在形式日益多样化;家庭经济功能强化,不再是单纯的消费单位,夫妻一方或双方以多种形式参议经济生活,夫妻财产被大量用于生产、投资和经营,使夫妻财产关系日益复杂,因财产归属、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处分及债务的清偿引发诸多纠纷和问题;夫妻对经济利益日益敏感和关注,对个人财产即权利保护的需求和呼声日益强烈;另外从司法实践来看,夫妻财产纠纷案件增多,处理难度加大。面对上述新的变化和出现的新问题,现行的夫妻财产制愈来愈显示其不足,难以适应形势的需要,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已成为当务之急。32夫妻财产制的内容2.1夫妻财产制的概述我国的夫妻财产制是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的结合。其中,以法定财产制为主,以约定财产制为补充。法定夫妻财产制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适用处理现实夫妻财产关系的夫妻财产制度。适用于夫妻没有约定财产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根椐我国《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财产,均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但特有财产或约定财产除外。这种制度强调三方面:1、夫妻共同共有始于婚姻成立之时。婚姻的合法缔结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开始的标志。2、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全部财产和收入,但特有财产和约定财产除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男女双方领取结婚证之日起至配偶一方死亡或双方离婚生效时止。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因故分居期间或者离婚法律文件生效前所得的财产,仍为夫妻共同财产。3、共有的形式是夫妻共同共有。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区分份额大小都平等地享有所有权,而不考虑各方对共有财产积累的贡献大小,实际开支多少等。夫妻约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作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2.2夫妻财产制的法律意义夫妻财产制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意义:1、夫妻财产制是婚姻家庭生活正常运转的物质保证。夫妻通过婚姻组成家庭,家庭生活要正常运转离不开必要的物质保证。夫妻通过何种方式取得财产,是维持正常家庭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并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以及积累家庭财富的最主要途径。因而通过法律将夫妻的财产关系以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能够使得家庭生活得到稳定并良性发展。2、夫妻财产制是衡量夫妻地位平等与否的重要标志。财产关系是人生关系的衍生物,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地位是否平等决定着夫妻的财产关系的形态。反之,夫妻财产制也是就成为衡量夫妻地位平等与否的重要标志。当代是一个倡导男女平等的社会,男女两性在社会的地位应该是平等的,财产关系的平等性,直接体现4了夫妻地位的平等性。3、直接关系到与夫妻财产有关的民事交易的安全。夫妻财产制不仅规范夫与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而且规范夫妻与第三人的债仅债务关系。夫妻从事民事交易时,交易的有效与否及利益的享受均离不开夫妻财产制的适用及夫妻对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在民事活动中,交易相对人有权了解于自己交易的对方,实行的是何种夫妻财产制,是否有资格进行交易,会否受到来自交易一方配偶的干预:而作为交易一方的配偶也有权了解其夫或妻所从事的民事交易是否涉及本人利益,从而做出支持或阻止该项交易活动。3我国夫妻财产制的不足3.1我国夫妻财产制的不足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之不足,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夫妻财产制的整体结构不全;二是法定财产制还存在缺陷;三是约定财产制也仍有不足。(一)夫妻财产制的整体结构不全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整体结构不全,主要是缺乏关于夫妻财产关系的通则性规定。(二)法定财产制还存在缺陷我国法定财产制的缺陷,主要是在结构上有缺失和某些内容不完善。1.未设立非常法定财产制。2.缺乏夫妻财产权利及相应的责任的规定。3.缺乏夫妻在婚姻期间对共同财产分割和债务清偿的原则及方法的规定。4.缺乏婚前财产补偿制度。5.对“知识产权的收益”的规定不够公平合理。3.2我对夫妻财产制的的一些建议(一)完善夫妻财产制的整体结构为便于规范夫妻关系,应完善夫妻财产制的整体结构,将“夫妻关系”设置为专章,将“夫妻财产关系”列为其中的专节,然后,在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之前,增设通则性“夫妻财产关系的一般规定”。(二)完善法定财产制的结构和内容1.完善法定财产制的结构,增设非常夫妻财产制。2.增补夫妻财产的权利和相应的财产责任、夫妻财产关系终止的原因及后果。3.增补夫妻特殊共同财产分割的特殊原则。4.建立夫妻婚前个人财产适当补偿制度。5.增补婚姻期间夫妻一方所得知识产权的收益之期待经济利益之归属。6.增补夫妻一方个人使用的生活用品归属个人所有的价值限制。7.增补规定夫妻个人财产婚姻期间所得孳息的归属。8.完善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内容。(三)完善约定财产制的内容51.增补约定的时间和具体内容。2.补充夫妻约定财产关系的变更和终止的公示方式和效力。4结论新《婚姻法》和新司法解释已经出台很长一段时间了,其中夫妻财产制部分对原法所作的修改在理论上已经近似完善了。然而一部法律是否可行,是否完备不仅仅是理论上的考虑,还要看它是否符合实际。任何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根本目的都不应当是为了确立一种权威化的思想,而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调整社会关系,使人们比较协调,达到一种制度上的正义。”法律的制度和修改应该重视中国社会中那些起作用的,也许是并不起眼的习惯惯例,注重经过人们反复博弈而证明有效有用的法律制度。只有这样才不会脱离现实,修改制定出的法律才不至被规避无效。6参考文献[1]《婚姻法》第17、18、19条的规定[2]《婚姻家庭法学》[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全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十七条规定[4]《今日说法》有关案例[5]林秀雄:《夫妻财产制之研究》[6]《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深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