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前财产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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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前财产公证2009年10月09日星期五09:27一人类社会的生产关系(一)人类的三大生产关系人类社会是一个高度复杂而又独特的物质体系,它的社会生产有三大类型。1人口生产,使人类世代延续,没有人口生产就没有人类社会,人口生产是其他生产的基础。2能量与物质生产或简称物质生产,即工农业生产等等,是社会存在的物质基础。3信息生产,这是人类大脑特有的功能,使信息量在人类社会中积累增长。文化是它的直接产品,因此也可称为文化信息生产,也可以称为智慧生产。(二)婚姻在三大生产关系中的地位在人类社会的三大生产中,婚姻是实现人类自身生产的唯一方式,是社会伦理关系的实体。由于人类自身生产使人类的生命得到延续,从而形成各种人际关系以及社会文化心理和礼俗。人类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从事于生产资料和生活日用品的生产,其中一些产品则成为文化的物化成果;而人类精神生产所形成的社会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又作为精神文化反作用于物质生产和人类的自身生产。正是由于婚姻在上述三大生产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被称为“婚姻大事”。二、婚前财产公证背景(一)一夫一妻多妾制中国封建伦理道德把婚姻当做人际关系的开端。我国封建社会,妇女没有社会地位,夫为妻纲,妇女的一切只能服从和依赖于丈夫,即使丈夫死了也不准改嫁,从一而终。而男子却可以三妻四妾,皇帝有三宫六院,一般的达官贵人亦都妻妾成群。一个男人能娶多少女人没有受到法律的限制,而这些女人在家庭中的地位也是不同的,只有被称为正室的女人才具有妻子的资格,其余只能处于从属地位。翻开《红楼梦》看看,王夫人和赵姨娘的家庭地位是多么不同,就是她们的儿子在家中的地位也是天壤之别。但在众多妻妾中正室只能是一人,否则,为什么贾宝玉不能同时娶林黛玉和薛宝钗为妻呢?所以我国古代实行的实际上是一种“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正因为这种不合理的婚姻制度,千百年来上演了多少人间悲剧?它是强加在我国古代妇女身上的沉重枷锁,以致现在的妇女还在深受此种思想的影响而不敢追求自己真正的幸福。(二)七出三不去虽然古代的婚姻制度着实可悲,但每个文化都有其相对进步的一面,不能只能看到他不好的一面,我国古代社会同时也实行许可离婚、专权离婚、限制离婚的制度。反映在离婚方式上,以“出妻”为主,以“义绝”、“和离”和一定条件下的“呈诉离婚”为补充。第一,出妻制度。出妻,即男子强制休妻,是我国古代社会最主要的离婚方式。我国古代的“礼”和“法”为男子休妻规定了七种理由,这就是所谓“七出”。据《大戴礼记·本命》记载:“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看起来,这些制度有些刻薄,所以封建统治者为了维护其统治,又制定了比较先进的“三不去”,按照《大戴礼》所记载为:“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即所谓的“三不去”。第二,“和离”制度,即夫妻双方可以商议离婚,但在男尊女卑的封建社会里,妇女受着传统的“三从四德”和贞操观念的严重束缚,很难真正实现其离婚的愿望。所谓和离,大多是一种协议休妻或“放妻”,往往成为男方为掩盖“出妻”原因,以避免“家丑外扬”而采取的一种变通形式。第三,义绝制度。义绝制度不是独立的离婚制度,而是一种刑事案件附带的民事法律后果。如果夫妻之间,夫妻一方与他方的一定亲属间,或者双方的一定亲属间发生了法律所指明的相互侵害如殴斗、相杀等犯罪事件,在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夫妻关系必须解除。义绝具有强制性,合当义绝而不绝者要受到处罚。第四,呈诉离婚制度。所谓呈诉离婚,即发生特定事由时由官司处断的离婚。依封建法律规定,如果“妻背夫在逃”、“夫逃亡三年”、“夫逼妻为娼”等,男女双方都可以呈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所以,中国传统婚姻,它不是结婚的人两个人之间的事,而是具有社会意义的大事。为了传宗接代,为了繁荣家族,为了政治联盟,为了经济联盟,为了高贵血统,为了安抚蛮夷,什么都有,就是没有爱情的影子。仅举一例,刘备同志,把女人视作衣服,硬着头皮穿了几件,那也是为了让衣服给自己生个接班人,结果衣服给他生了个咋也扶不起的乐不思蜀的刘阿斗,老天还算有眼。(三)现代婚姻制度诚然,古代婚姻中妇女的地位着实让人悲叹,但现代婚姻中男子的地位也不是十全十美。相传胡适留学时,万国学生会曾请他演讲中国的婚姻制度,当时西方人讽刺中国人的婚姻为“盲婚”,尤其胡适的婚姻是典型的包办,所以演讲此题目,实让他难堪。但胡适毕竟能言善辩,遇事不惊,一番言语,堪为妙论:“贵国人结婚,男女事先恋爱,爱恋热度达到极点,乃共缔姻缘。敝国人结婚,从前多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男女素未谋面,迨结为夫妻后,始行恋爱,热度逐渐增加。是故贵国人婚姻是爱情之终也。敝国人之婚姻是爱性之始也。”这番妙论博得一片掌声,不仅为自己解了围,也使听众不得不叹服他的智慧和幽默。但现实中可怜的胡博士依旧在悍妻的淫威之下,不情愿地与这个小脚太太走完了一生。80年代初期,人们的年均工资不足千元,仅够日常消费支出,根本无过剩的财产予以支配和利用,婚前财产公证思想在人们的头脑中几乎一片空白。90年代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社会的全面发展,人们的收入和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不知不觉间人们拥有了较多的物质财富。同时,随着人们自主意识的普遍增强,开始对婚前财产公证有了认识,并逐渐接受。进入21世纪后,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婚前财产的增多和法律意识的增强使得人们对自己的财产权利更为重视,婚姻法修正案草案也于2000年10月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同时,随着我国离婚率的逐年上升,离婚案中涉及的夫妻财产分割成了最终聚焦在法庭上的矛盾最尖锐点。因此,婚前财产公证被越来越多的人们理性地接受。(四)现代婚姻中的离婚状况现如今,结婚的条件非常简单,而且和家庭的关系也不是很紧密,最主要的是看结婚双方当事人的意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转变,我国离婚率显著上升,已经超过日本和韩国,我们不再受到三从四得的约束,而把爱情自由和自己意愿放在考虑范围之内,摆在我们面前的不在是道德观念的束缚,而是把离婚的相关问题直接放在桌面上来谈,在办理离婚中最为棘手的当属财产的分割问题,来自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显示,2005年11月至5月,全市法院共审理一审离婚案2162件,平均每天有14.3对夫妻上堂打官司,而财产分割是离婚中的焦点,5个月中离婚案件财产处理标的总额达到7455万元,也就是说,平均每件离婚案件需要法院分割的财产达到3.4万元,其中所涉及的财产种类也在以往房产、存款的基础上增添了许多新的品种,如原来单纯的房产已转化为按揭购房、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多个种类,原来单一的存款也已延伸为委托理财、收益性的保险投资、投资经营型款项等等,财产分割越来越困难。面对现代社会的婚姻特点及日益增加的财产讼争,我们是否应该更多考虑进行婚前财产公证而减少国家和自己本身的一些麻烦呢,节省法院资源,以便法院更好更多的服务于我们呢。据上海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统计,上海自90年代初开办婚前财产公证业务,它的业务量逐年递增,至1999年底,全市已办理457件,其中,1993年办理了7件,1999年办理了163件,6年间增长23倍。在1996年公布的一项对京、津、沪三大城市的调查表明:未婚男女青年中有65%的人赞成并愿意在结婚之前对财产分割等事项“有约在先”,免得结婚之后发生矛盾时“没有说法”。但是,由于传统观念影响、对婚前公证的法律和社会意义认识不足等因素制约,婚前财产公证的发展较为缓慢。在上海,近年平均登记结婚的人数接近9万对,其中能够真正“签约”的人还是极少数。三、社会关于婚前财产公证利弊思考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婚前财产公证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契约关系,会更多地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中。婚前财产公证是对离婚做的准备,它的出现也正是伴着离婚率的逐年攀升而出现的。虽然造成离婚率越升越高的因素不一而足,但人们是实实在在的不再恐惧离婚了。离婚就难免涉及到财产的分割,婚前财产公证的出现,正好迎合了社会的呼唤。除了上面法律意义上的作用,婚前财产公证还有一个积极的意义:它可以把恶意的以获取财产为目的的婚姻排除。但我们看问题要从双方面来看,对于坚信爱情不渝的人来讲,婚前财产公证无疑是对爱情的嘲弄。很多男女根本无法接受对方在结婚前夕提出的公证要求,他们很自然的会认为是对方对自己的不信任,是对方对爱情的不信任,因而在结婚前夜分手的恋人并不少见。婚前财产公证降低了移情别恋的机会成本。这个很容易理解,只要在财产公证中约定,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移情别恋、出轨、乃至离婚都不会或者很少造成财产的损失。婚前财产公证使家庭抗风险能力降低。有句话说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来临各自飞,但也个词叫相濡以沫。在风险来临的时候,相濡以沫往往要比各自飞承受更多的困难。情感可以坚定相濡以沫的决心,而婚前财产公证则可能成为各自飞的当然理由。比如,当两个人面临着必须保一个弃一个的困境的时候,当一方需要为另一方作出牺牲的时候,保哪个弃哪个,这个问题会让夫妻关系变得很微妙。若是一个没有做过财产公证的家庭,大可不用担心,因为作出牺牲的那个一样可以享受对方获得的财产。而做过财产公证的家庭,哪一方会放心的作出没有保障的牺牲呢,难道还要补签一份协议么?婚前财产公证可能带来信任危机。夫妻生活中,难免出现摩擦。当夫妻之间出现问题的时候,面前有两个选择,一个是建设性的,比如修复夫妻关系,重建信任等;一个是破坏性的,如离婚。一对没有做过财产公证的夫妻,离婚的成本往往要大于和好的成本;而做过财产公证的夫妻,其离婚的成本就远远小于前者,因此也比前者更容易放弃婚姻。前几天沪上有个【不满婚前作财产公证媳妇雇凶杀公婆】的案子,一时舆论大哗。关于婚前财产公证的各种讨论在各种媒体展开,甚至昨天的地铁上,两个初中小女生也在神情严肃的探讨。婚前财产公证有多大意义,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可谓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公共婆婆三姑六姨各执一词。但就总体来看,赞成婚前财产公证的明显占了上风。根据东方卫视的短信调查,数千名投票者中,支持婚前财产公证的人数占到了近7成;新浪网对于年轻网民调查的结果显示,年轻人中赞成婚前财产公证的比例稍低,约为55%;而新浪网对于年轻适婚女性的调查结果则显示,明确不会做婚前财产公证的人数有40%之多,准备做婚前财产公证的人数仅为16.5%;现实中,去年沪上有十数万对新人踏进婚姻的殿堂,但仅有7%的新人夫妇做了婚前财产公证,这个数字跟前几个调查的数据相去甚远。这也许反应了大家在思考这个问题的时候都是理性冷静的,但真正结婚的时候,绝大多数的人还是感情至上。四、深刻了解婚前财产公证(一)夫妻财产制及婚前财产公证概念要想深刻的了解婚前财产公证,我认为应先了解什么是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各种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我国夫妻财产制表现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的结合与并存,同时法定财产制又有共同财产制与特有财产制之分。婚前财产公证,是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简称,指公证机关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权利的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二)申请公证的主体申请公证的两类人:⒈未婚⒉已婚可以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人有两种:未婚夫妻只是其中之一,已婚夫妻也可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只不过双方订立的协议内容只涉及各自的婚前财产,而不涉及婚后双方取得的财产。因此称作“婚前财产协议公证”。未婚夫妻由于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各自的财产归属容易界定,不存在共同财产问题。而已婚夫妻要想做此项公证,就要取得配偶的完全同意和充分支持,才能顺利办理此项公证。因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由于双方结婚后,对财产的共同使用、消耗、经营,使个人财产很难与共有财产进行区分和认定,除非夫妻双方对所达成的协议均无异议,否则婚前财产公证只能是“与君无缘”了。实践中就有当事人在婚前个人投资买房子,婚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