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镇人民政府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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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XX镇人民政府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进一步加强彭浦镇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明确各部门职责,制定本办法。(二)本镇的固定资产是保证各项工作顺利执行的必要物资条件,各部门必须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包括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的申购、使用、保管、处置等工作。(三)本办法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上海市静安区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适用彭浦镇机关、下属事业单位及各居委会(以下统称“各部门”)。二、固定资产的确认(一)固定资产确认标准1、单位价值1000元及以上(专用设备1500元),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2、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3、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4、同批次购买不同类的物品,由每一类物品按上述标准确定固定资产,不按总价值确定固定资产;5、应用软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的价值包括在所属的硬件价值中的,一并确认为固定资产;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确认为无形资产。(二)固定资产分类1、房屋及构筑物:指产权属于彭浦镇的各种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2、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如安全生产设备、文艺体育娱乐设备、公安设备、医疗设备、各种生产加工设备等。3、通用设备:一般指非专业的、可通用的常用的设备。如计算机设备、办公设备、车辆、电器设备、通讯设备等。4、文物和陈列品。5、图书、档案。6、家具、用具、装具等。(三)固定资产初始计价及使用年限1、固定资产按购置时的成本进行初始计价。政府会计主体购置的固定资产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以归属于该资产的相关费用。如运输费、安装费、专业人员服务费等。2、对于其他单位赠送、下拨给本镇的资产,需与赠送单位共同填写《上海市静安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二)》,报党政办登记入账,金额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入账,或者按经评估的公允价值入账。3、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参照政府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不低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附件一)。各类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按照折旧年限平均法进行折旧。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及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三、固定资产管理(一)职责分工1、本单位固定资产由镇党政办、镇财经办按照各自职责共同负责管理。2、镇党政办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系统录入、调拨、转让、报废、统计工作。3、镇财经办负责固定资产的建账、核算工作,并每月与党政办核对新购入定资产明细。其中,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中各居民区固定资产由镇自治办建账、核算,并每月与党政办核对新购入定资产明细。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4、各科室的共享固定资产由科室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管理,个别固定资产由使用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管理。5、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固定资产由事务中心主任作为第一责任人。各居民区固定资产由自治办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二)申请购置1、固定资产的购置,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应首先考虑进行资产调拨,满足使用。因正常使用自然损坏的,原则上先维修,无法维修或无维修价值的,再予以另行安排。2、固定资产的申购须纳入年度预算,原则上不应超预算购置。3、固定资产的申购由申请部门填写《彭浦镇固定资产购置审批单》(附件二),提出申请理由,由党政办公室进行现有固定资产审核,并按相关审批流程进行报批。(三)验收登记采购部门取得固定资产后,在经费报销时须详细填报《彭浦镇固定资产登记单》(附件三),报党政办、财经办共同登记。镇财经办建账、核算完成后,进行卡片编制。(四)资产调拨彭浦镇内部固定资产的调配调拨,由党政办公室根据实际需求提出方案,由调入部门填写《彭浦镇固定资产调拨单》(附件四),报党政办资产管理负责人审核办理固定资产调拨。党政办根据调拨单及时进行固定资产库信息的变更维护。(五)资产处置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对彭浦镇及下属事业单位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核销等。1、处置申请。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置由使用部门填写《彭浦镇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附件五),报党政办进行情况核实,拟定处置方案,再报镇分管领导审批处置。对未满使用年限,但无法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在填写资产处置申请表后,须另附情况说明和实物彩色照,党政办资产管理负责人现场核实后,再予处置。2、处置收入。固定资产的处置收入应及时、足额地交财务部门入账,按规定上缴财政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用。3、处置审批权限。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予以审批:(1)货币资金、对外投资以及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经党委会会议审议后报区财政局审批;(2)年度处置账面金额在200万元(含)、单价在20万元(含)以上的国有资产,经镇党委会会议审议、评估机构评估后,报区财政局审批。其中,涉及到公务用车的处置,经预算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机管局审核,再报区财政局审批。(3)除上述(1)、(2)项规定外的国有资产处置,根据彭浦镇固定资产的购置审批权限以及区财政局相关规定,5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由镇主要领导审批。5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处置,需经镇党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并在15个工作日内报区财政局备案。(六)资产交接1、因工作安排,各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时,要做好固定资产交接。党政办提供相关部门固定资产清单,工作交接的双方负责人对本部门名下的固定资产进行清点交接,并填写《彭浦镇固定资产交接登记表》(附件六)报党政办。2、如资产交接过程中,发现原有固定资产遗失,使用部门原负责人及固定资产管理人员须承担管理责任,进行赔偿。(七)清查盘点1、各部门每年末对照固定资产清单,对本部门名下的固定资产进行自查清点,并将自查情况报党政办,做到本部门固定资产清单与实物相符。2、党政办定期开展固定资产情况抽查,核实固定资产实有数与账面数是否相符,确切做到帐、卡、物相符。四、其他(一)本办法解释权属彭浦镇党政办。(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彭府〔2013〕23号)自下发之日起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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