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虚拟财产的侵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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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虚拟财产的侵权法保护作者:胡建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相似文献(10条)1.学位论文蒙海滨论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2006现今有关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方面的纠纷不断。现实呼吁要保护虚拟财产,法学界也因此对虚拟财产表现出极大的关注,并引发了热烈的讨论,但对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这一基本性质仍未得出统一的结论。司法实践上对如何解决有关虚拟财产的案件(无论是刑事或是民事),也很难适用法律。本文首先对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进行概念分析,从“虚拟财产”的虚拟性与实在性的区别及财产属性进行分析,得出“虚拟财产”具有实在性和财产属性;然后实证分析有关“虚拟财产”的法律关系,进一步明确存在于“虚拟财产”上的权利;最后通过对不同学说的评析,对玩家的“虚拟财产”权利的法律属性进行界定。本文主要在理论上对网络游戏的虚拟性与现实性的区分进行了讨论,揭开“虚拟财产”的“虚拟面纱”:一方面否定“虚拟财产虚无说”,一方面也否定虚拟法律关系说;本文还对财产的概念及属性进行了讨论,明确了“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并从法律关系的角度对“虚拟财产”进行解读,以关系确定权利性质,并结合对相关学说的评析,对争论最大的玩家“虚拟财产”权的法律属性进行了探讨,揭示了其债权属性及特征。2.期刊论文钱颖萍.QIANYing-ping论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2(6)虚拟财产的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对虚拟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排除他人的侵害.由此可见,虚拟财产具有物权的属性.但同时虚拟财产的存在要依赖于游戏商,其又具有债权的特征.可以说虚拟财产是较为复杂的一种财产形式,在其上所表现的直接支配性及依赖性的特征正是物权与债权相互渗透,物权债权化的产物.3.期刊论文王改琴由全国首例虚拟财产失窃案引起的对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探析-大众文艺2009,(13)本文从中国首例虚拟财产失窃案在北京市二中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出发,通过对其法律属性现存的主要争议,即知识产权论,物权论,债权论的分析,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新型财产权,应该通过立法确认一种新型财产权时其进行保护和调整.4.学位论文杨晓征论虚拟财产的保护2009虚拟财产(virtualproperty),也叫网络财产,是基于因特网互动业务的发展而出现的新事物,是网络虚拟社会和现实世界发生经济联系的客体,以电脑中特定图像符号、信息、数据组成,有满足用户某种需要的使用价值,可被用户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虚拟物。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本质上皆为存储在网络服务器上的一段电磁数据。虚拟财产纠纷,是基于存在于网络中的虚拟财产与现实世界发生了经济联系而产生的一种纠纷,并且随着网络的发展以及网络与现实世界越来越紧密的联系而越来越层出不穷。本文运用比较及价值分析等方法,对虚拟财产纠纷在我国法律体系下如何解决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及研究。br  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br  第一章,虚拟财产概述。此部分对虚拟财产进行了定义和分类,并介绍了虚拟财产的发展及我国虚拟财产纠纷的大致情况。br  第二章,虚拟财产保护的国际经验。通过对美国、韩国、中国台湾的虚拟财产保护情况的对比研究,得出将虚拟财产作为“物”来进行保护已经是国际趋势的结论。br  第三章,虚拟财产在我国法律体系下的地位。此章通过对我国现行法律关于财产的规定以及目前理论界关于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几种理论进行探讨,得出虚拟财产应为物权(使用权)的结论。br  第四章,关于虚拟财产纠纷的法律分析。通过对虚拟纠纷的表现形式来进行分类,并根据每类纠纷的特点给出了每类纠纷的解决方式,并且针对虚拟财产保护中存在的难点问题,提出了解决建议。br  第五章,结语。总结前文的结论,虚拟财产实为物权(使用权),应受法律保护。并对虚拟财产进行立法提出了希望。br  本文希望通过对虚拟财产的属性分析来得出虚拟财产实为物权(使用权),虚拟财产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的结论。在此基础之上,本文还有针对性的对于虚拟财产纠纷的解决方式以及虚拟财产法律保护中的难点问题提出了建议:说明在我国法律体系下虚拟财产也是能够得到有效保护的。最后仍然希望我国能尽快的对虚拟财产进行立法,以便能更好的保护虚拟财产这种新兴财产。5.期刊论文丁劭泊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的思考-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15(4)本文在介绍虚拟财产的概念的基础上,着重对虚拟财产的法律特征及虚拟财产权的法律属性进行阐述;通过分析现有的关于虚拟财产权利属性的三种不同观点,提出虚拟财产权是一种具有特殊性质的债权请求权,应主要依据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其进行调整,并通过特别立法的形式来进行规范和保护.6.学位论文林甘霖虚拟财产权的法律属性及民法保护研究2008电子游戏作为一项娱乐活动,在产生之初,几乎无人将其与严肃严谨的法律结合讨论。然而近年来随着这个行业的快速发展,电子游戏,特别是其中的网络游戏,已不仅仅是一种消遣娱乐,其背后隐藏的诸多法律问题被不断揭示出来,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权纠纷大量涌现。但由于一直以来缺失对虚拟财产的法律规范,使得如何处理此类纠纷存在激烈的争论。虚拟财产是否真实存在;如果存在,其与客观世界的联系如何体现,是否具有自身的特殊性;虚拟财产能否视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权利人对其虚拟财产的权利主张应当如何界定;虚拟财产权的民法保护体系如何建立,这些疑问都是诸多学者一直在探讨研究的问题。本文以法律定性为核心基点,以民法保护为依归,试图对上述问题予以分析和研究。主要逻辑思路展开如下:第一章着重于虚拟财产和财产两者关系的介绍和论证。首先,从历史的角度分析了网络游戏和虚拟财产及其纠纷产生的历史背景和实践基础,并借助图片形式从技术角度论述了虚拟财产权之所以能够产生的现实技术依托。接着,本文就财产的概念和本质予以论述,分别介绍了各国对财产概念的不同阐释,并阐述了财产的价值性、稀缺性、排他性等本质特征。之后,本文结合以上对财产内涵及特征的理解,转入对虚拟财产的界定和特征介绍。分析了虚拟的定义,并以此为切入点引出虚拟财产的界定,通过比较学界存在的多种定义方式,提出本文立足的定义范围。在对虚拟财产定义明确的基础上,本文从一般财产特征和专属特征两个角度重点分析了虚拟财产的特征问题。通过一般财产特征的分析,论证虚拟财产本身具备的财产性质,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再以专属特征说明虚拟财产特有的虚拟性、数字性、期限性等性质,证明其共性和个性上的不同,完善对虚拟财产特征的完整理解。第二章主要研究虚拟财产权的法律属性,为本文的重点分析内容。首先,介绍分析了当前理论界对虚拟财产的争议观点,包括物权论、债权论、知识产权论。分别阐述了每一理论的基本内容和出发点,以及其他学者对此的反对观点,并根据笔者自身的理解提出就相应理论的质疑。然后,本文以上述理论分歧为切入点,深刻分析了虚拟财产权的法律属性认定,并提出虚拟财产权具备物权的关键属性,应当属于物权。以此为理论立足点,在接下来的文章中比较了虚拟财产权和基于服务合同产生的债权以及单机游戏道具权之间的区别,通过以上近似权利的辨析,加深对虚拟财产权的进一步理解。最后,在前述三节深入分析的基础上,论述了虚拟财产权应当包含的内容和特点。详细论述了虚拟财产权的占有权、使用权、受益权和处分权等积极内容和要求第三人不作为的消极内容,提出了虚拟财产权的权利本身和使用中的特殊性。第三章提出了对虚拟财产权进行民法保护的若干思考和建议。首先,通过虚拟财产的现实纠纷和立法现状考察,论证当前急需对虚拟财产权予以保护的必要性。分别比较了玩家与侵权第三方、玩家与游戏运营商之间的纠纷,特别分析了玩家和运营商之间关于虚拟财产权利归属纠纷和服务合同履行纠纷。其次,将虚拟财产权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的双重分析,结合台湾地区、韩国、日本对虚拟财产的立法保护,论证了当前进行民法保护的可行性。在此之后,本文着重探讨关于虚拟财产权民法保护体系的完善,分别从民事立法构想和配套机制的完善两个角度予以论述。就民法保护的立法构想问题,提出通过扩大现行法律的适用,实现虚拟财产权的一般保护,同时在时机成熟的情况下,通过单独立法,实现虚拟财产权的特殊保护。最后,本文就虚拟财产权民法保护的配套机制进行思考,提出完善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方法、成立行业自律组织或网络仲裁组织、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以及规范虚拟财产交易市场的建议。7.期刊论文田丰.TIANFeng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其民法保护-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网络游戏产业作为一个新兴的产业正在以惊人的速度向前发展,但与此相伴的是大量的关于虚拟财产的纠纷,由于立法的滞后,这些纠纷往往不能够得到很好的解决.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虚拟世界的生活必然会更加丰富多彩,国家有关机关应尽快出台有关的法律、法规,将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运行纳入正轨.8.学位论文付杰论虚拟财产及其民法保护2007近几年来,网络游戏发展迅猛,至2006年,其市场规模在已经达到6540000000元人民币,游戏玩家也已达到31120000人。但与此同时,与虚拟财产相关的纠纷不断见诸报端,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对于虚拟财产究竟是否为财产,究竟应受到怎样的法律保护,学界并没有明确答案,司法界也说法不一,致使玩家的权益没有得到足够的保障。笔者试图在借鉴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计算机程序以及玩家与运营商关系两个角度分析虚拟财产,以求揭开虚拟财产的神秘面纱,并最终找出保护虚拟财产的方法。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从财产制度的发展历史着手,概述了古罗马时期的财产制度、近代社会的财产制度和现当代社会的财产制度,通过对不同时期财产制度的系统考察,我们可以发现,财产形式的范围在不断的扩展。马克思曾说过:“每当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创造出新的形式——法便不得不承认它们是获得财产的新方式。”那么虚拟财产能否成为新的财产形式呢?笔者从理论和现实两个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分析,最终得出虚拟财产是财产并应受到法律保护的结论。第二部分首先介绍了虚拟财产的发展历史及其形式。虚拟财产由简单到复杂,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在这个发展过程中,虚拟财产逐渐与现实发生联系,并逐渐具备了财产性。现在所说的虚拟财产有两种含义:一种是广义的,包括QQ号码、E-MAIL、域名等;另一种则是狭义的,主要是指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虚拟装备、虚拟金币、虚拟动植物等。狭义的虚拟财产是本文的研究对象,它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态:一是游戏中虚拟人物的身份;二是游戏中的虚拟装备;三是虚拟金币等。虚拟财产是一种新兴事物,它具有别的财产形式所不具有的特殊性质:首先虚拟是虚拟的,它不存在于现实空间中,而是依托于特定的游戏环境而存在,但它又反应和模仿着现实世界,由现实中的玩家操作,并通过交易等形式和现实发生联系。所以,虚拟财产是虚拟性与现实性的结合。其次,虚拟财产具有受限性的特征。在空间上,它必须信赖于运营商提供的游戏环境;在时间上由于每款游戏都有其终止的一天,所以虚拟财产并不能永远存续下去,而是具有一定的期限性。再次虚拟财产的占有方式是双重的,虚拟财产存在于运营商提供的游戏环境中,受运营商的控制和管理,另一方面,虚拟财产又被玩家实际操作和控制着。第三部分笔者首先介绍了有关虚拟财产权法律性质的一些学说,典型的有物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说等,这些学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又有一定的缺陷。接着从计算机技术和玩家与运营商的关系两个角度分析了虚拟财产权,从计算机技术角度来说,虚拟财产是一组电磁纪录,其具有物权特性;从玩家与运营商的关系来说,虚拟财产又是玩家向运营商请求提供服务的依据,从这个角度说虚拟财产权又具有债权特性。最后得出结论,虚拟财产权既具有特权特性又具有债权特性,它是一种新型财产权。第四部分,在前面论述的基础上,论述了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问题。鉴于虚拟财产屡遭法律据绝的现实,笔者首先认为,应尽快将虚拟财产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不应再让虚拟财产游离于法律之外。但虚拟财产又是一个含义模糊的概念,是否所有的被称为虚拟财产的事物都应受到法律保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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