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西汉的经济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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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西汉的经济转型陈新岗①【内容摘要】西汉在中国经济制度史上占有重要地位。自战国起发生的经济转型,大致在西汉中期或后期正式完成。内容主要包括:以“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为特征的大地主土地所有制开始占据主导地位;以“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为内容的租佃制度成为最主要的经济剥削方式;名之为“上林三官钱”的五铢钱开始由中央政府统一铸造并发展成为最重要的货币制度;盐铁官营、酒榷、均输以及平准成为最主要的工商经营方式。西汉的经济转型,连同政治转型、思想文化转型的完成,标志着古代封建制度的正式建立。【关键词】西汉经济制度经济转型一、西汉的基本经济制度西汉是一个经济大转折的时代。大致在西汉中期或后期,自战国起发生的经济转型得以完成,同时也标志着封建经济制度的正式确立。这些经济制度或政策主要包括土地制度、租税制度、货币制度以及工商管理制度等。土地制度是西汉最重要的经济制度。西汉的土地所有制形式有三种:国有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和农民土地所有制。西汉之前,国有土地所有制曾经是最主要的土地所有制形态,这也是奴隶经济制度的主要特征之一。进入西汉之后,国有土地所有制依然具有重要地位,但由于商品经济之发展、土地兼并之盛行,它迅即被地主土地所有制取代,尤其是大地主土地所有制在整个土地形态中占据了主导地位,而农民土地所有制则处于附属地位。这个转变过程,大致是在西汉中期完成的。包括田赋和地租在内的租税制度是西汉政府最重要的财政收入制度,而大量出现的租佃经营方式则是征收田赋和地租的基本保证。从战国开始,租佃经济制度开始稀疏出现。在西汉,租佃制度成为普遍的经济剥削方式。租佃制度的普遍确立,标志着封建经济制度开始确立,但这项制度确立的标志并不十分明显,依据仅有的文献资料,我们可把这一过程大致确定在西汉中期或后期。货币制度也是西汉的基本经济制度之一。战国时期的货币制度呈多元化、地域化状态。西汉前期,货币制度仍然比较混乱,私铸、盗铸现象极为普遍。汉武帝时国家对货币制度进行了根本性变革,由中央政府统一了货币铸造权,确立了五铢钱制,从此成为西汉的基本货币制度。在货币改革中,思想家和统治者逐渐认识到:货币是主权的象征,国家必须统一货币形制,统治者必须掌握货币的铸造权。货币制度的转型,其标志就是汉武帝统一币制系列措施的出台,时间为西汉中期。工商管理制度也是西汉重要的经济制度。从春秋战国时起,各个国家对有关国计民生的重大工商业经营或采取官营的方式,或采取民营的方式,但基本上民营占主导地位。②进入西汉之后,这种情形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官营开始占据绝对地位。工商管理制度转型之完成,时间大体是在汉武帝时期。二、土地制度的转型①作者简介:陈新岗(1975—),男,山东潍坊人,山东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中国经济思想史、产权经济学。②陈新岗:《“刘晏模式”与中国历史上的工商经营》,载《齐鲁学刊》2005年第1期。2土地是封建社会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也是最稀缺的生产要素①。谁拥有最多的土地,便是社会的统治阶级;谁拥有最少的土地或者没有土地,便是被统治阶级。也就是说,土地所有制的形式决定社会的性质。西汉基本上存在着三种土地所有制:国家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农民土地所有制。这三种土地所有制,基本上形成了中国此后两千多年封建社的土地所有制形态。②作为封建经济制度确立标志之一的大土地所有制,从出现到占主导地位,经历了一个过程,并最终在西汉成为最主要的土地所有制形式。恩格斯在《德国古代的历史和语言》一文中说:“当自由的土地一旦变为可以自由出让的土地财产,变成商品的土地财产,从那一瞬起,大土地所有制的产生,便仅是一个时间问题。”大地主土地所有制是土地私有和土地自由买卖的产物。战国时期,土地私有制度开始出现,各个诸侯国逐渐赋予土地占有以法律规定,实际占有遂成为合法占有,开始具有私有财产的性质。秦国商鞅变法,“废井田,民得买卖”,耕地也卷入土地交易市场。秦统一六国后,“令黔首自实田”,标志着土地私有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确立,有利于土地买卖的流行。由于战争及政治的动荡,这种私有产权十分地不稳定,并且由于秦朝的短暂,此项土地制度并未在全国实际执行,但土地私有化的趋势是明显的。西汉时期,地主土地所有制获得了广阔的发展,董仲舒对此有精彩概括:“至秦则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又颛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荒淫越制,逾侈以相高,邑有人君之尊,里有公侯之富,小民安得不困……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故贫民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汉兴,循而未改”③。西汉初期不过六七十年间,地主土地所有制得到巨大发展。秦朝的逃亡贵族地主在新政权庇护下恢复了原有的爵位和田宅;汉朝的宗室权贵和高级官吏凭借其政治特权利用强占(如“后荼太子迁及女陵,擅国权,夺民天田宅,妄致系人。”④又如“内史治,言王不直,又数侵夺人田,坏人冢以为田。”⑤)贱买(如“乐平侯卫侈坐买田宅不法。”⑥)、赐予(如汉武帝赐大姊修成君“公田百顷”。⑦)等方式获得大量土地;立有军功而占有田宅的人也在各种有利条件下不断扩大自己的田产;一些拥有巨资的商人则依靠财力大肆收购民田,《史记》中的例子很多,如蜀卓氏“用铁冶富……田池射猎之乐拟于人君”、宛孔氏“大鼓铸,规陂池,连车骑,游诸侯”、宣曲任氏“力田畜…..富者数世”。⑧到汉武帝时土地集中已成为社会上的严重现象,甚至威胁到西汉统治。因此,汉武帝接受了董仲舒的建议,“限民名田”,但并未导致大土地所有制的消灭。西汉后半期,大土地所有制更有进一步发展。这方面的具体材料不少,如宣帝时阴子方“田有七百余顷”⑨;成帝时“张禹买田至四百顷,皆泾渭灌溉,极膏腴上价”⑩;外戚王立竟公然在南阳占公田数百顷,连皇帝出租给贫民新开垦的田地也包括在内11。哀帝曾下令以三十顷的定额来限制土地占有权,王莽也曾企图消灭土地私有制度,但都以失败告终。所有事实,都证明大土地所有制生机旺盛,它在西汉社会关系中已取得支配地位,更成为封建经济制度的主要特征:“封建的统治阶级——地主、贵族和皇帝,拥有最大部分的土①李建德:《经济制度演进大纲》,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年版,第26页。②安作璋:《西汉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载《山东师院学报》1959年第5期。③《汉书·食货志上》④《汉书·淮南王安传》⑤《汉书·衡山王赐传》⑥《史记·惠景间侯者年表》⑦《汉书·孝景王皇后传》⑧《史记·货殖列传》⑨《汉书·阴识传》⑩《汉书·张禹传》11《汉书·孙宝传》3地,而农民则很少有土地,或者没有土地。”①“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应是大土地所有制形成的主要标志。不仅如此,大土地所有制的建立与发展,还表明西汉的土地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成为西汉经济转型的主要标志之一。与大土地所有制相伴随的便是中国古代土地市场的形成②,这也是西汉土地制度转型的重要标志之一。前文已述,大土地所有制基本上是土地买卖的结果,虽然在战国时期就已稀疏出现土地私有产权与土地买卖,但尚未形成土地市场。一般说来,作为以土地所有权为核心的土地市场的形成,应具有两个条件③:1、土地私有产权的确立,这是土地市场形成的最重要前提。在战国时期,土地开始由国家所有向私有所有演进,土地私有产权正在形成,如赵括将赵王所赐金帛“归藏于家,而日视便利田宅可买者买之”。④,这种土地产权的变化及交易,至西汉始大规模出现。与土地产权有关的买卖、遗赠等现象大量出现。如在土地买卖方面,《汉书·卜式传》载:“式入山牧十余年,羊致千余头,买田宅。”《汉书·霍光传》载:“去病大为中孺买田宅奴婢而去。”在土地遗赠方面,《汉书·卜式传》载:“以田畜为事,有少弟壮,式脱身出,独取畜羊百余,田宅财物尽予弟。”不仅如此,发生土地买卖、转移等行为时,双方都立有契约,以证明土地产权的转让与归属。日本学者仁井田升曾有统计⑤:建元元年(前140年):武阳王兴圭买田铅券。建元三年(前138年):宏光等人买地砖券。地节二年(前68年):巴州杨姓买山刻石。黄龙元年(前49年):诸葛敬买地券。2、土地交易规模的扩大,是土地市场形成的第二个前提。战国时期,土地买卖只是稀疏出现,不能称为土地市场。西汉文帝时,土地买卖与土地兼并开始盛行,至汉武帝时大盛。如《史记·萧相国世家》载:“相国强贱买民田宅”;《史记·司马相如传》云:“买田宅,为富人”。土地买卖是两汉私有土地增加的重要途径,也是一般民众取得私有土地的最主要手段。两汉时代,关于土地买卖的记载十分常见,达官贵人所拥有的土地多是由买卖而来,豪强地主的土地也多是由买卖而来,至于那些商人、地主以及民间致富者所增加的土地更是由买卖而来。⑥通过巧取豪夺、政府授田等方式获得的土地不占多数。中国古代的土地市场最终在西汉开始形成。⑦可以说,自大地主土地所有制与土地市场在西汉形成后就如影随形,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更多的自耕农卷入了土地市场的漩涡之中,而成为大地主土地所有制的牺牲品。由于大地主土地所有制逐渐在土地制度中占据主导地位,所以与其相关的租佃制度便成为最主要的经济剥削制度。与此同时,“反兼并”思潮在思想界迅速蔓延。如董仲舒主张“限民名田”,以阻止土地兼并的恶性发展:“古井田法虽难卒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澹不足,塞兼并之路。盐铁皆归于民。去奴婢,除专杀之威。薄赋敛,省徭役,以宽民力。然后可善治也。”限田论的关键是个“限”字。限田主张的实质显然是针对“富者田连阡陌”的情况而发的,具有限①《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2年版,第594页。②关于中国古代土地市场的形成与发展问题,目前争论较多,如傅筑夫、方行等持肯定态度,李振宏等持否定观点,叶茂先生则认为汉代的土地买卖已经形成制度,即已形成土地市场,但与土地市场有关的土地买卖不是完全自由的,土地私有制度也不是很彻底。详见叶茂:《传统市场与市场经济研究述评——封建地主制前期(以战国秦汉为中心)》,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年第4期。③方行先生认为有三个前提:土地私有制的确立;土地的交易价格;土地交易规模。参见方行:《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市场》,载《中国经济史研究》2001年第2期。④《史记·廉颇蔺相如传》⑤(日)仁井田升:《中国法制史研究》,第2卷,《土地法》,东京大学出版社1960年版,第407页。⑥齐涛:《中国古代经济史》,山东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22页。⑦赵冈先生则认为战国时期就已经形成完整的土地市场。参见赵冈、陈钟毅:《中国经济制度史论》,台湾联经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86年版,第44-47页。4制豪强地主无限兼并土地的意义。西汉中期的师丹也有类似言论。大土地所有制的建立、土地市场的形成以及“反兼并”思潮的兴起,表明西汉的土地制度正在进行激烈的转型,同时也构成了西汉经济转型的最重要内容。三、租税制度的转型在中国历史上,耕地变成私有以后,立即发生耕地租佃之现象,两种制度差不多同时出现。拥有土地者出租给别人耕种时,索取使用土地的报酬,于是产生了地租这一范畴。出租土地之人,不会白让他人使用自己的土地,一定要索取报偿,而租入土地之人因为土地有其生产力,故情愿提供报偿,以取得使用权。这种租佃制度是随着土地私有产权的建立而出现的,所以西汉以前的租佃现象是稀疏的,并且没有明文记载。最早的租佃制度记载发生在西汉。《汉书·食货志》载:“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又见《汉书·王莽传》云:“豪民侵凌,分田刧假,厥名三十税一,实什税五也。”地主经济租佃制度,从战国开始,稀疏出现。随着西汉大土地所有制的进一步发展,这种经营方式继续扩大。《汉书·王莽传》载公元9年王莽发布的王田令以及荀悦《汉纪》中都提到西汉盛行租佃土地的事实。武帝时退休的官吏宁成,即曾“贷买陂田千余顷,假贫民,役使数千家。”在西汉,租佃制度已被地主阶级认为是奴役和剥削农民的最有利的方式,并且成为古代地主经济的一个基本特征。①在大地主土地所有制下,西汉佃农的被剥削率是相当高的,他们要从自己的劳动收获中提取一半(“见税什五”)甚至大部分交给地主。而大土地所有者只重视农业产品的再分配而不重视农业的再生产,不愿对生产进行投资。所以剥削率虽高,但无益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