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完善作者:冯昀学位授予单位:复旦大学参考文献(14条)1.戴东雄亲属法论文集19882.杨大文婚姻法学20003.李志敏比较家庭法19884.王洪婚姻家庭法20035.陈小君婚姻家庭继承法学19956.夏吟兰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学原理19947.邱鹭凤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与保护20018.尹田法国物权法19989.马原新婚姻法诠释与案例评析200110.蒋月夫妻财产制与民事交易安全若干问题研究1999(05)11.刘达临中国婚姻家庭变迁199812.王利明.郭明瑞.吴汉东民法新论199813.马俊驱.余延满民法原论199814.巫昌祯婚姻与继承法学1999相似文献(10条)1.期刊论文吴萌分析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文艺生活·文艺理论2009,(10)夫妻财产制度,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本文阐明夫妻财产制的相关概念,借鉴国外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对完善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度提出几点建议.2.学位论文邓映辉论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度2005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的对称。指男女双方结婚后,按照法律规定,对其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的制度。是婚姻当事人于结婚前或结婚后,未以契约方式订立其婚姻关系存续中的财产关系或财产约定无效时,依法律规定当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①所以有的国家法学理论称之为“补充的夫妻财产制”。②我国于2001年4月颁布了修改后的《婚姻法》,从该法第17条、18条、19条的具体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现行法对夫妻财产制实行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双轨制,当事人有财产约定时从约定,无财产契约或约定无效时适用法定财产制。我国目前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人们的收入和财富还十分有限。虽然人们现在主体意识增强,但传统婚姻家庭观念仍是国人受影响最深最直接的东西,特别是在农村,人们的观念更为保守,人们普遍不愿去约定夫妻财产制。这些因素决定了我国的夫妻财产制立法必须要立足于中国国情,体现其独特的民族性和地域性,所以我们认为在现阶段强调法定财产制这一法律原则,并以适当的约定财产制作为补充,既符合我国家庭经济多元化的现实,又符合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以及城市和农村在传统观念、文化素质、经济状况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的现实。在本文中笔者介绍了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理论及我国现行法定夫妻财产制度所包含的内容,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定夫妻财产制度还存在的几点主要不足,并针对这些缺陷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的建议。3.期刊论文吕慧凌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反思-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2(2)夫妻财产制对于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保护夫妻个人财产,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是各国婚姻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纵观我国20年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新变化、新问题,主要体现在财产关系上.4.学位论文陈俊杰法定夫妻财产制研究2006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夫妻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夫妻债务的清偿责任,婚姻关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内容。夫妻财产制不仅是婚姻家庭生活正常运转的物质保障,而且与社会经济生活有密切的联系,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社会交易的安全,是夫妻关系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按照发生根据的不同,夫妻财产制可以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其中,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婚姻当事人在婚前或婚后未订立夫妻财产契约或财产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它具有补充性、默示性、推荐性等特征。法定夫妻财产制在婚姻当事人对夫妻财产无约定或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为处理夫妻财产关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是对婚姻当事人双方最公平的财产规则。尤其是在我国,由于传统的影响,大多数人不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因此,无论是从公民个人、婚姻家庭利益出发,还是从司法审判和国家社会利益考虑,研究和运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度都具有重大意义。新中国建立后,我国夫妻财产的立法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1950年《婚姻法》并没有在立法的层次上明确规定夫妻财产制度。此后,1980年《婚姻法》将婚后所得共同制作为法定夫妻财产制。而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在法定夫妻财产制方面对1980年《婚姻法》作了重大的改动,缩小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明确了其种类,并首次在立法中设立了夫妻个人财产,确立了由夫妻共同财产制与个人特有财产制构成的复合式夫妻财产制。现行规定在法定夫妻财产制的体系化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但具体内容的规制仍过于粗略,主要存在立法技术粗糙、法定财产制结构不完整、内容缺失较多且存在不合理之处等诸多问题。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下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新情况的需要,基于现代夫妻财产制保护婚姻家庭,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兼顾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保障夫妻合法财产权益,并注意对弱者加以保护,维护第三人利益及交易安全的立法宗旨,从我国实际出发,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现行法定夫妻财产制可从以下方面进一步完善:一是完善立法技术,实现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立法的制度化、系统化;二是增设非常的法定财产制;三是健全夫妻财产管理制度,完善夫妻财产权利的内容;四是修正法定财产制不合理的内容;五是增设夫妻共同财产推定制度;六是增设夫妻财产补偿请求权的规定。5.学位论文隋文婷论法定夫妻财产制2009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配偶双方婚前和婚后均未就财产关系做出约定,或者是其所做的财产的约定无效时,由法律规定当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是对约定财产制的必要补充①。由于我国数千年传统文化思想的影响,人们对婚姻中的契约意识比较淡薄,这使得法定夫妻财产制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不仅关系到婚姻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同时也影响着家庭生活的正常运转和社会交易的安全,进而对社会进步和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因而法定夫妻财产制成为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重点。我国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在法定夫妻财产制方面进行了重大的调整,尤其是肯定了夫妻特有财产制度,这是我国婚姻法立法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改革。但不可否认的是,《婚姻法》仍然存在着规定过于抽象,操作性不强等老问题,同时在法定夫妻财产制方面没有形成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本文介绍了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基本理论,并且在评析我国现行法定夫妻财产制度内容的基础上,分析了其中存在的缺陷,并针对这些不足提出了一些粗浅的建议。6.学位论文白珍论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下的财产归属与债务承担2006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关系着社会的稳定,经济的繁荣。夫妻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关系是指夫妻间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既是夫妻共同生活关系不可缺少的内容,也是实现家庭经济职能的基础性要素,其内容主要涉及夫妻财产制、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和夫妻财产继承权等方面。夫妻财产制是夫妻共同生活的法律保障,也是夫妻财产关系的核心问题。本文论述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下,夫妻之间财产归属与债务承担。全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考察了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现状。首先,介绍夫妻财产制的概念和分类;其次,对现行我国夫妻财产制进了客观评析,并阐述我国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作为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理由;最后,点名本文探讨的内容是法定财产制下夫妻之间的财产归属与债务承担。第二部分是法定夫妻财产制下,夫妻之间财产权利的归属问题。首先分析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其次分析法定夫妻个人财产。分别从概念和特征入手,具体结合案例分析各自的范围,最后讨论如何对该财产行使权利。第三部分是法定夫妻财产制下,夫妻之间债务的承担问题。首先分析法定夫妻共同债务。其次分析法定夫妻个人债务。分别从概念和特征入手,具体分析各自的范围,最后讨论如何对该财产进行清偿。重点是如何区分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第四部分是在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下,夫妻之间财产归属与债务承担问题的有关建议。首先指出上述内容在现行婚姻法中的缺陷,然后有针对性地提出自己关于完善现行相关法律的建议。主要分为通则和法定财产制内容两方面。7.学位论文韩军夫妻一方死亡时债务清偿法律问题研究2007对于夫妻一方死亡时,其遗留的债务的性质,在司法实践中很少从夫妻关系的角度来分析认定,也很少考虑夫妻关系这一特殊的身份关系。社会生活日益复杂,夫妻具有特殊的身份关系,其与第三人的交易,往往因为这一特殊性,对夫妻债务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性质的认定,直接影响到第三人的交易安全,所以显得尤为重要。但目前我国法律对此只做了概括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本文以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实际案例出发,针对上述的问题,进行积极的探讨,以期求得解决之法。文章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基于现实审判中的案例,提出本文要讨论的主要问题:夫妻一方死亡时夫妻债务的性质应如何认定?如何清偿?婚姻法上的夫妻债务与继承法上的遗产债务的范围界定上的冲突应如何协调?之后,通过梳理研究动态,阐述了问题研究的意义。第二部分,主要考察了法定夫妻财产制度下的夫妻债务制度。首先指出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决定了夫妻债务关系与特殊的身份关系密切关联,所以在处理与第三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时必须适用婚姻法中对夫妻债务的相关规定。其次,从夫妻债务与夫妻财产制之间的关系入手,说明夫妻债务应当作为夫妻财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并结合国外相关立法,比较分析了夫妻财产制类型对夫妻债务制度的内容的影响。最后指出我国目前的夫妻债务制度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提出缺乏系统、全面和协调的夫妻债务制度安排,是存在部门法之间的矛盾与冲突的根本原因。第三部分,着重分析了夫妻一方死亡时,夫妻债务性质的认定问题。首先明确了认定夫妻债务的性质是处理遗产继承的前提。婚姻法对夫妻债务问题的立法,需要体现保护夫妻合法财产权益与维护第三人利益兼顾的原则,既要确认和保护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维护婚姻家庭领域物质利益的公平与正义,创设良好的微观经济秩序;又必须要充分认识到夫妻财产关系的动态性与复杂性,协调市场交易安全与夫妻财产权利之间的冲突。其次,对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内涵与外延进行了界定,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范围。最后,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侵权行为所生损害赔偿之债以及分居期间债务性质的认定等尚待厘清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第四部分,主要论述关于夫妻一方死亡时,遗留债务承担的清偿方式、责任范围的确定等具体问题。论文提出,上述问题的处理也应由所遗留债务的性质决定。具体来说,如果属夫妻共同债务,生存方即配偶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如果属个人债务,生存方因具有特殊的夫妻身份关系,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分割后,对属于死亡方的个人财产,才能作为遗产继承。在后种情形下,夫妻生存方只是作为共同继承人之一,与其他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第五部分,对我国完善夫妻一方死亡时的债务清偿制度的几点建议,主要有:1、建议将夫妻债务的财产关系及财产责任等制度统一规定于夫妻财产关系一章中,而不应散见于离婚与夫妻关系二章中。2、在夫妻财产制度部分设立专门条款,明文规定法定夫妻财产制下夫妻共同债务、个人债务的区分标准与范围。3、增设对夫妻的债权人保护条款,维护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8.期刊论文杨大文1999年婚姻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法学家2000,(1)一、前言一年以前,在本刊1999年第一、二期的《法学各学科1998年研究的回顾与展望》栏目中,笔者曾以《活跃在立法前沿的婚姻家庭法学》为题,就修改婚姻法、制定新婚姻家庭法的必要性,以及需要增设或修改的一些具体法律制度,包括亲属制度的通则性规定、无效婚姻、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离婚的法定理由、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区际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等,对婚姻家庭法学的研究成果作过简...9.学位论文吴小瑛夫妻财产制度比较研究2007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之间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是各国婚姻家庭法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由于受历史、经济、文化、传统习惯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各国的夫妻财产制不尽相同。本文以夫妻财产制为研究对象,在我国与大陆法系的法国、德国,英美法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