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产损失夏霖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2008年8月山东潍坊2个人简历1989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1989年-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管理司(涉外税务管理司)1998年-2000年,日本琦玉大学税收学专业2004年至今,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3税前扣除涉及财产损失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税前扣除。4真实性:除加计扣除外,任何支出都应该是实际发生的;合法性: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扣除的;(税法规定非法支出不能扣除,如税收滞纳金、罚款、政治黑金等)合理性:正常和必要的,计算和分配的办法应符合一般的营业常规和会计惯例;税前扣除的基本条件5税法优先原则: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税法规定处理;税法没有作出规定的,按照会计准则和惯例;权责发生制原则: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确定性原则: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税前扣除的一般原则6配比原则: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即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相关性原则: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7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帐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其他损失--《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2条财产损失的种类8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9对《实施条例》第32条的理解限于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损失(企业所发生的损失,必须是企业生产产品、提供劳务、销售商品等过程中的支出和耗费)损失的类别;(与财产损失管理办法不同)净损失(企业实际承担的损失,即应扣除保险赔款、责任人赔偿部分);收回已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的税务处理;10《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第13号令《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02年第4号令原有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11修改《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背景新税法实施的要求原有文件失效;内外资管理需统一原办法执行中暴露的问题标准、认定条件及相关证据的提供;呆帐损失、呆帐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有交叉;共性多、特殊性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外资不需要审批;审批不需要实地考察12修订的主要内容遵循的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增加财产损失的种类;新增生物资产损失的认定标准、提交的资料修改审批权限和时限标准;损失大小、证据涉及地区;年度终了后第20日内建立税务机关的监督机制;上一级对下一级进行抽查、监督13细化财产损失鉴证证明的规定;比例值和绝对值相结合的划分标准明确中介机构鉴证问题;中介机构的鉴证证明不是必备条件取消资产的永久或实质性损害予以税前扣除的规定;没有相应的会计处理,不存在税前扣除的基础增加纳税申报表的内容《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14财产损失的类型自行申报扣除的损失;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损失;15自行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的确定原则生产经营中正常的损失;尽量缩小审批范围,只有特殊情况需审批;加大纳税人的法律责任;16自行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损失;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财产损失;金融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所发生的净损失;17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损失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生物资产的损失;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委托理财损失和担保损失;金融企业的呆帐损失;其他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的损失;18财产损失认定的证据企业申报扣除各项财产损失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财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19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财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20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续)政府部门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文件;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保险公司对投保财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Tips:并不是所有的文件都需要同时提供21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具有法定资质(不允许指定);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定意见书22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概念: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财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申明。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资产盘点表;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23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续)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聘请行业内的专家参加鉴定和论证);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申明。24财产损失的认定货币资产损失;非货币性资产损失;投资损失;资产评估损失;25(一)货币资产损失的认定26货币资产损失的类型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应收、预付账款(包括代垫款项)发生的坏账损失;因债务人清算而不能收回款项发生的损失;27(一)现金损失确认应提供的证据: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的,应当有对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28(二)存款损失应提供的证据:企业存款的原始凭据;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的文件;清算后剩余财产分配的文件;29(三)应收、预付账款(包括代垫款项)的坏账损失的条件及应提供的证据条件(符合条件之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包括被政府责令关闭)、吊销、注销工商营业执照、死亡、失踪,其剩余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债务人逾期三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表明已无力清偿债务;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30证据: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等的行政决定文件;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31(二)非货币性资产损失的认定32非货币性资产损失的类型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33(一)存货损失企业存货发生的损失包括有关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发生的盘亏、毁损、报废、变质、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34(一)存货损失-盘亏的存货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证据:存货盘点表;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35(一)存货损失-报废、毁损和变质的存货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证据: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存货,应取得国家有关技术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残值情况说明;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36(一)存货损失-被盗的存货账面价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证据: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37(二)固定资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包括企业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发生盘亏、丢失、毁损、报废、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以及因特殊原因发生的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38(二)固定资产损失-盘亏、丢失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证据:固定资产盘点表;盘亏、丢失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盘亏、丢失,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39(二)固定资产损失-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证据: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可由企业逐项作出说明并出具内部有关技术部门的技术鉴定证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委托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说明;40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41(二)固定资产损失-被盗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证据: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42(三)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包括企业已经发生的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在建工程项目以及因此而引起的相应工程物资报废或削价处理等发生的损失。43(三)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部分证据: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文件;企业对报废、废弃的在建工程项目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原因说明及核批文件,单项数额较大的在建工程项目报废,应当有行业专家参与的技术鉴定意见;工程项目实际投资额的确定依据。44(三)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账面价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证据:有关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说明;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核准文件。45(三)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工程物资比照存货损失的规定进行认定46(四)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役畜等发生盘亏、被盗伐、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丢失、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47(四)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盘亏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证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盘点表;盘亏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48(四)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的生产性生物资产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