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程国林与乌鲁木齐慕源物流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问题提示:在多因一果造成的损害中应如何确定赔偿责任主体及分担赔偿责任比例?【要点提示】确定火灾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应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只要行为人对火灾事故的发生有过错,即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火灾事故是由多种原因引起的,确定因果关系的标准宜宽,凡对火灾事故发生与其作为或不作有关联的,均应认定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判令其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案例索引】一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乌中民一初字第19号(2007年7月17日)。二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7)新民一终字第194号(2007年12月16日)。【案情】原告:程国林。被告(上诉人):乌鲁木齐慕源物流有限公司(下称慕源公司)。被告:新疆国际商贸城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国际商贸城)。2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机械厂(下称建机厂)。被告:新疆国际商城物流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物流中心)。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4月21日,建机厂与物流中心签订了一份委托经营协议,协议约定委托人建机厂同意将其名下授权经营的11万平方米工业场地及工业厂房委托给受托人物流中心开发经营货物、物流项目。委托期限,自2002年5月30日至2013年5月30日止。委托经营期间,委托人有权监督受托人经营项目的实施,受托人有将委托事务向委托方报告的义务。2003年6月,物流中心以出租人的身份将建机厂委托经营的一部分厂房及场地总面积7096.32平方米与承租人慕源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从2003年8月1日至2011年8月1日,租期八年。双方协商前六年可用于开办仓储配送货运业务,从第七年起恢复娱乐项目。同时约定出租人不允许承租人转租租赁场地(房屋)转租给第三人,将所承租的场地(房屋)设定任何形式的抵押、担保,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2003年6月,经物流中心同意,慕源公司将租赁的工房和场地进行改造,但未按要求向有关部门报审、报验。2003年8月1日、2005年8月3日,物流中心与慕源公司双方先后分别签订治安、消防、卫生责任书。2006年5月8日,经过改造的工房仓库发生特大火灾,共烧毁50间库房的货物,29家储存货物的商户受损、损坏圆形穹顶建筑一栋。火灾事故发生后,2006年5月22日和2006年8月4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消防局分别做出了《火灾原因认定书》和《火灾事故责任书》。2006年12月5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3又对火灾事故做出了《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并维持了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消防局做出的《火灾事故责任书》。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消防局经调查,火灾原因系乌鲁木齐慕源物流有限公司租赁仓库编号为A9库房内货物上方铝芯电缆接头接触不实,造成接触电阻过大发热,引燃周围物蔓延成灾。《火灾事故责任书》认定:(1)柳忠仁、丁永军未按国家规范要求安装、敷设电器线路,对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慕源公司在仓库改造时未按《消防法》要求报审、报验,未按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进行施工,日常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对火灾的发生和蔓延扩大负有直接责任。(3)物流中心对出租公房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对火灾的发生和蔓延、扩大负有间接责任。(4)国际商贸城对所属单位物流中心的消防安全工作督促、管理不到位,对火灾的发生和蔓延、扩大负有间接责任。目前,火灾事故直接责任人柳忠仁、丁永军已被刑事处罚。2006年9月28日,乌鲁木齐市价格认证中心受乌鲁木齐市沙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的委托,对涉案物品价格进行鉴定,29户受损商户经损失物品估价鉴定,确定损失货物价格13621023.37元,其中本案原告程国林为1003482元。火灾事故发生后,原告程国林于2006年9月7日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对火灾现场残存物品进行了公证,并且程国林以相关票据主张其实际损失应为1712914元。另查明:本案被告慕源公司、国际商贸城、建机厂、物流中心均是各自独立的企业法人,慕源公司可以从事货物运输、房屋租赁、仓库服务业务。物流中心可以从事房屋租赁业务。2005年8月26日,4新疆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曾下发要求国际商贸城吸纳建机厂的文件,文件下发后,因两家企业分属不同的产权体制,导致吸纳没有进行。新疆建筑机械厂始终具有独立法人的身份和地位。另外,物流中心成立于2002年,其股东由国际商贸城和国际商贸城工会委员会组成,国际商贸城系物流中心的股东之一。原告程国林诉称:2006年5月8日,乌鲁木齐市钱塘江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机械厂内库房发生火灾事故,29家商户的仓储物品毁之一旦,受灾户遭受惨重的损失。对于该火灾事故,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消防局做出了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本案被告乌鲁木齐慕源公司、新疆国际商贸城物流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和新疆国际商贸城有限责任公司对此次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发生火灾的仓库属于本案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机械厂。因此,上述被告应当承担本次火灾事故的赔偿责任。我作为29家储存货物商户之一,在这次火灾事故中损失惨重,我方已聘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公证员对事故现场残留物进行公证,并且根据我方货物进货票据、清算表,我在此次火灾事故中共损失货物总价值1712914元。被告慕源公司答辩称:关于原告方主张的损失额,我方不予认可。原告方程国林依据其单方出具的进货票据、清算表主张损失,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其单方面的票据、清算表及委托的公证行为不能作为证实其损失的依据。应当以火灾事故发生后由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公安消防大队委托乌鲁木齐市价格认证中心做出的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为依据。此外,我方对2006年5月8日仓库发生火灾,导致5原告存放的货物遭受损害的事实认可,因我方的过错仅为构成火灾事故的原因之一,即使认定我方承担责任,也应由相关责任人一并承担。被告国际商贸城辩称:(1)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合同根据和侵权事实根据。物流中心以出租人的身份与慕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该合同由两家合法的企业法人签订属有效合同。国际商贸城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无权干预合同双方的企业自主经营权,没有为合同提供过担保及审批合同,不是合同当事人,与租赁合同没有关系。公安消防部门认定火灾的起因,是慕源公司违规改造电气线路,负责违规改造电气线路的当事人具有侵权过错。而国际商贸城不是电气线路改造的决定者和实施者,同时也不负有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不存在侵权过错行为。火灾事故厂房属建机厂,建机厂是独立的企业法人,由于两家企业产权关系不同,国际商贸城并没有吸纳建机厂,建机厂至今仍是企业法人,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国际商贸城与建机厂没有隶属关系。(2)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乌鲁木齐市消防机关对柳忠仁、相永军、慕源公司以及物流中心的事故责任的认定,是依据消防法的规定,柳忠仁、相永军违章操作负有直接责任;慕源公司直接管理和经营承租库房负有消防安全职责,但未履行职责负有直接责任;物流中心对厂房的消防安全职责虽因房屋的出租由慕源公司承担和行使,也仍有管理责任,但管理不到位有间接责任。消防法规定消防安全职责由企业承担和履行,没有规定企业的上级对下级的消防安全工作直接负责。公安消防机关确定国际商贸城负有间接责任的理由。是国际商贸城对物流中心的消防安全工作督促管理不到位,不是对火灾起因6和厂房的消防安全管理负责,也反映对国际商贸城不适用消防法,公安消防机关对国际商贸城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国际商贸城对建机厂的厂房没有管理权利,依法不承担消防安全职责。原告要求国际商贸城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3)物流中心不是国际商贸城的所属单位。物流中心经工商行政机关批准成立于2005年5月,企业财务独立,经营管理独立,组织机构独立,有自己的经营场所,由两家股东,是合法的企业法人。国际商贸城不是集团公司,与物流中心的法律地位平等,把物流中心视为国际商贸城的所属的企业与事实不符,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国际商贸城的诉讼请求。被告建机厂辩称:原告要求建机厂赔偿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建机厂不是适格被告,火灾损毁的厂房为建机厂所有,2002年建机厂把厂房交物流中心使用管理,厂房的消防安全工作也由物流中心负责,2003年物流中心把厂房出租给慕源公司,慕源公司应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谁占有使用和管理,谁就应当承担责任和义务,建机厂没有过错,厂房火灾的民事责任应由慕源公司等承担。公安消防机关没有认定建机厂对火灾事故承担责任,本案原告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也没有提出异议,证明建机厂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建机厂的诉讼请求。被告物流中心辩称:根据公安消防机关的认定,对火灾负责的直接责任人为三人,即柳忠仁、丁永军和慕源公司,三名直接责任人都负有按份确定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是本案原告在柳忠仁和丁永军的刑事案件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亦未直接对柳忠仁和丁永军提起民事7诉讼,属于放弃相关诉权,应当从诉讼标的中扣减柳忠仁和丁永军应当赔付的份额。原告未提出被告应各自分别承担的赔偿金额,诉讼请求不应支持。公安消防机关确定责任时的归责方法和责任性质不同,原告不提出各被告应当分别承担的赔偿份额和金额,属于诉讼请求不具体,依法不应支持。原告可以知道物流中心禁止慕源公司转租,却以不签合同的方法租用工房,在租用过程中不与慕源公司签订消防安全协议,对火灾也存在过错,应当减少赔付金额。另外原告的诉讼标的高于估价鉴定结论,故原告的诉讼标的与事实不符,诉讼请求不应支持,物流中心依法不承担赔付义务。慕源公司承租工房以后,多次向物流中心承诺如果在经营中发生违约事项和火灾,慕源公司承担全部责任。租赁过程中慕源公司把工房租赁给几十户商户用作库房,违反了工房只用于慕源公司经营物流业务不得转租的合同约定。慕源公司还违反物流中心的消防安全协议,导致火灾的发生和蔓延扩大。慕源公司做出的承担违约和火灾全部责任的承诺,意思表示真实,是合法有效承诺。如果物流中心应当承担一定份额的赔偿义务,应根据慕源公司的承诺,转由慕源公司赔付。综上,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对物流中心的诉讼请求。【审判】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1.关于责任的问题慕源公司在实施工房改造中,未按《消防法》要求报审、报验,8未按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进行施工,日常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对火灾的发生和蔓延、扩大负有直接责任。物流中心作为出租方,虽与承租方慕源公司签订了治安消防责任书,但并不能据此免除其对外承担责任,其对出租工房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对火灾的发生和蔓延、扩大负有相应责任。建机厂作为工房的产权单位,对其委托经营的房屋及场地没有尽到监管的义务,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国际商贸城与建机厂、物流中心均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国际商贸城未参与出租工房的改造及经营,工房及场地的委托经营协议系物流中心和建机厂双方签订的协议,工房及场地的租赁合同系物流中心与慕源公司签订的,建机厂、物流中心、慕源公司三方的民事法律行为与国际商贸城没有直接的关联性,且物流中心、建机厂系独立法人,应各自独立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法律责任。故原告程国林请求国际商贸城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物流中心、建机厂认为在此次火灾事故中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辩称,本院不予采纳。2.关于原告认为上述四被告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导致本次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慕源公司对改造工房的不规范行为所致,具有重大过失,是造成财产损害的直接侵权人,应承担损害赔偿的主要责任,以60%的责任承担为宜;物流中心作为对工房和场地的出租方,其对承租方慕源公司对工房改造及对商户的转租行为疏于管理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另一原因,但该行为对损害结果而言并非是直接或者必然地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行为,仅是为慕源公司导致的损害提供了条件,其本身并不会直接或者必然引发损害结9果,故酌情确定其承担30%的责任;建机厂作为工房和场地的产权人,委托物流中心进行经营,对受托人经营项目的实施疏于监督和管理,没有尽到相应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确定其承担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