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产继承权的取得与行使1、继承权的取得(1)取得继承权的根据公民取得继承权必须具备三个方面的根据:一是法律根据,即法律的规定或者立遗嘱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的指定;二是事实根据,即被继承人死亡和遗产的存在;三是身份根据,即与被继承人有法定的亲属关系。其中,身份根据是反映继承权本质的基础性根据。(2)继承能力继承能力指公民作为继承人取得遗产继承权的权利能力,亦即公民作为继承人取得遗产继承权的资格。任何生存的公民都有继承权利能力。继承开始时已经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被宣告死亡)的人没有继承能力。如果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如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在继承关系中有一个例外,即出生时是活体的胎儿也具有继承能力。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2、继承权的行使(1)继承行为能力2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不同。继承行为能力指公民可以独立行使继承权的能力或资格。有继承权利能力并不一定具有继承行为能力。这是因为具有继承行为能力意味着公民能够使自己的继承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并对其后果承担责任。所以,继承行为能力是国家赋予公民独立行使继承权的资格。(2)继承权的行使与代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视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依法独立行使继承权。他们可以独立决定接受还是放弃继承,有权参与遗产的分配和处理,在自己的继承权遭受侵害时可以独立提起诉讼。我国《继承法》第6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由其监护人担任。监护人应依法确定。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使继承权,应当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和受遗赠权。这里之所谓一般不能,是说不完全排除在特殊情况下,比如遗产中的债务超出其实际所值时,代理被代理人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法定代理人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否则其代理行为无效;滥用代理权,已经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第三人串通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限制行为能力人自己行使继承权,须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否则相关的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律效力。33、继承权的接受、放弃与丧失(1)继承权的接受继承权的接受是指继承人同意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继承权的接受是一种无条件的、单方法律行为。只要继承人作出全面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即发生效力。根据《继承法》规定的精神,继承的接受方式有二,明示的(口头和书面的方式)和默示的。默示的是以不放弃继承表示其接受继承的意思。(2)继承权的放弃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作出不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是继承人对个人权利的一种处分方式,是一种取决于个人意志的无条件的、单方法律行为。我国《继承法》第25条第1款前项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这一规定表明,放弃继承只能以明示的方式,并且要在遗产分割之前作出。在遗产分割之前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的,视为接受;在遗产分割之后作出放弃的,则不是放弃继承权而是放弃应得的遗产的所有权了。放弃继承权实际上是对继承地位和继承份额的放弃。放弃了继承权,自不必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负担清偿的责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继承人可以因此而不履行法定义务。比如,负有扶养、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即使放弃了继承权,对被继承人生前因生活、就医所形成的债务,仍应在自己的义务范围内负担必要的偿还责任。又如,继承人不得以放弃对已故配偶的遗产的继承权为由,规避对双方子女的抚养义务。最高人民4法院在执行《继承法》的“意见”中指出:“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根据我国的审判实践,都认为放弃继承权的效力应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即继承人无论在遗产处理前的什么时候宣布放弃继承,都有溯及到继承开始时的效力。继承人已经放弃了继承权,是否允许翻悔,我国司法实践中,按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执行《继承法》“意见”,遗产处理前或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3)继承权的丧失继承权的丧失指继承人因对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犯有某种罪行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被依法剥夺继承资格,故亦称继承权的被剥夺或剥夺继承权。对于继承人来说,丧失继承权是因罪行、过错而导致的来自外界的惩罚,处于被动的受强制地位;而取消继承权是被继承人或者人民法院改变继承人的继承地位,使其不能取得遗产的法律行为或者司法行为。被继承人通过立遗嘱指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使某些法定继承人不能取得遗产。在附义务的遗嘱继承中,如果被继承人没有正当的理由不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继承权的丧失的法定事由,即导致继承人被剥夺继承权的原因或理由,我国《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②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③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④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5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也不论是否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都丧失继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执行《继承法》“意见”第12条的规定,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即使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仍可确认遗嘱无效。②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目的是为了争夺遗产,继承人只要实施了杀害行为,不论既遂未遂,都发生丧失继承权的法律后果。如果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仍可确认遗嘱无效。③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遗弃被继承人的,是指继承人对没有劳动能力以及没有生活来源和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继承人拒不履行扶养义务。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均丧失继承权,而不问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继承人生前又表示宽恕的,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虐待被继承人,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生前以各种手段进行身体上或者精神上的摧残或折磨。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的,只有虐待情节严重的,才丧失继承权。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继承人生前又表示宽恕的,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④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作出的于其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是被继承人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的处分决定,是被继承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置其合法财产的法律形式。因此,任何人不能代替被继承人设立遗嘱,任6何人不能非法改变被继承人生前的意愿。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受法律的保护。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都是违法的行为。伪造遗嘱指继承人以被继承人的名义制作遗嘱,即制作假遗嘱。篡改遗嘱又叫变造遗嘱,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作成遗嘱的内容进行增减变更。销毁遗嘱是指将已作成之遗嘱予以销毁的行为,如焚毁、撕毁,或用其他方法使之不存在。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属于故意行为,其目的往往是为了使继承变得于己有利。本法规定,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继承法》“意见”第14条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