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书读后感(5篇)笔者为您分享的“法律书读后感(5篇)”,现在与您分享。参考下载应该逐渐深入,反复咀嚼思考,读完作品后,相信读者都会有自己独特的认识。此时用文字表达所体验到的感受,非常有意义。希望这些资料对您有所帮助,记得收藏哦!法律书读后感【第一篇】有一天,爸爸带我去金陵图书馆借书。我借到一本《每天学点法律常识》。本书塑造了法律小博士这一可爱幽默,随时都会出现在大家身边的法律讲解员,他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来为大家解答疑惑,一改以往法律图书严谨有余,生动不足的毛病。其中涉及的知识涵盖了生活、学习、交通、消费、工作、刑事犯罪等多个方面。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宇宙中的星体,都在按照各自的轨道运行,否则就会发生天体大碰撞;马路上的车辆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不然就会发生交通事故。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同样要受到法律的约束,遵守法律的规定,任何人一旦触犯法律,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21世纪是一个法治的社会,法律问题体现在我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我们要增强法律意识,掌握法律常识,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好公民。在这本书里我学到了很多知识,比如:超市不可以搜查顾客身体。因为人格尊严是公民对自身和他人的人格价值的认识和尊重,它要求公民尊重他人的价值,同时也要求他人尊重自己的价值,从而使公民能够作为与他们平等的社会成员而与他人进行正常的交往。人格尊严是和个人的存在相伴随的,它是不可剥夺的,即便因为违法犯罪而受到制裁的公民,其人格尊严同样应该受到尊重,而不能受到侮辱。我还学到了未成年人不可以随便自己更改姓名。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更改姓名不可以随意进行,必须由未成年人本人或其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我又学到了未成年学生旷课、逃学,学校应该怎么处理?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与其联系。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征得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每天学点法律常识》以幽默风趣的漫画形式诠释了抽象的法律内容,将法律知识融入到具体的日常生活案例中,有利于读者接受与理解,并成功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很好的法律知识学习手册。这是一本生动活泼、通俗易懂、实用有趣的书,我很喜欢,现在推荐给大家,希望大家也喜欢。法律书读后感【第二篇】内容简介:内部控制旨在通过一定的制度规范及程序流程确保特定管理或经营目标的实现。随着经济发展,企业、政府、消费者彼此之间联系逐渐紧密,企业行为是否规范、内部控制是否有效的意义早已超过企业个体而及于社会公众,内部控制也就由此被纳入法律强制规范的范畴。企业内部控制法律实务操作指导的读后感,来自淘宝网的网友:2009年7月1日,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等部门制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下简称《基本规范》)正式实施。2010年4月26日,为了配合该《基本规范》的实施,上述五部门联合召开“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发布会”,并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由此基本形成我国企业内部控制的法律规范体系。以内部控制的规范为核心,该套文件的实施将对企业的财务、税务、劳动及合同管理等诸多方面产生深远影响,对企业经营的合法、合规性提出新的要求。根据有关部门规定,该套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将按以下时间表逐步实施:自2011年1月1日起首先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实施,自2012年1月1日起扩大到上交所、深交所主板上市的公司实施;在此基础上,择机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施行;同时,鼓励非上市大型企业提前执行。至此,完善的内部控制已不仅仅是理论上的倡导或企业自发的行为,而是进一步成为企业经营者、管理者必须熟知并遵循的法律准则。企业内部控制法律实务操作指导的读后感,来自卓越网的网友:执行企业内控规范体系的企业,必须对本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同时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发现在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企业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应当提示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关注。法律书读后感【第三篇】老子的思想体系中,“道”是法律的本源和依据,而道是一种自然法则。从老子“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的法则位阶来看,人类社会的法律处于最低的层面,要受到道与天地之法的约束,“道生之,德蓄之,物形之,势成之。是以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法应体现德的精神,而德体现道的精神和品质:“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是谓玄德。”因为“大象无形,道隐无名”,因此,道法的形式应是非成文法,符合“行不言之教”的理念。老子主张法令应避免繁杂严苛,认为“多言数穷”,“希言自然”,而且“法物滋彰,盗贼多有”,因此,他推崇“吾言甚易知,甚易行”的简约法律。老子主张法要适度,不能走极端,“是以圣人去甚、去奢、去泰”。在形名关系上,老子认为“道常无名”,“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无,名天地之始;有,名万物之母。”这里的“常”意为“恒定”。“非常道”、“非常名”揭示了法律固有的局限性,说明随着时空环境的变化,必须对法律进行必要的修定。因此,必须透过法条和法律概念看到其背后的实质与原则,不能教条地从其表面文字出发去阐释和运用法律规定。老子也认为,“始制有名。名亦既有,夫亦将知止。知止不殆。”这又说明了法律概念乃至法典产生的必然性。在《道德经》中,老子批判儒家礼法,认为“故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义,失义而后礼。夫礼者,忠信之薄,而乱之首。”他也对法家主张的“严刑峻法”提出了深刻的批判,认为“天下多忌讳而民弥贫;…法物滋彰,盗贼多有”,“其政闷闷,其民淳淳;其政察察,其民缺缺。”老子的“道”论作为法律批判的依据,形成了后世道家流派对法律的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一是庄子学派对法律的否定,另一则是黄老学派对法律的肯定。庄子批判当时的世俗法律,否定了战国时期“彼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那样的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强权之法。庄子追求绝对精神自由,否定法律,要求回到人与动物无别的混沌时代。他不承认有判断是非功过的客观标准,认为“物无非彼,物无非是。彼亦一是非,此亦一是非。”庄子继承老子思想,认为“道”是世界万物的本源,“夫道,有情有信,无为无形,可传而不可受,可得而不可见,自本自根。未有天地,自古以固存。神鬼神帝,生天生地。”他将“道”作为修身治国的工具,并主张以“道”而非法律来确定君臣关系的准则,“以道观言,而天下之君正。以道观分,而君臣之义明。”庄子区别天道和人道,并提出“人道有为”的思想,“何谓道?有天道,有人道。无为而尊者,天道也;有为而累者,人道也。主者,天道也;臣者,人道也。相去远矣,不可不察也。”“要在于主,详在于臣。三军五兵之运,德之末也;赏罚利害,五刑之辟,教之末也;礼法度数,形名比详,治之末也。”但是,庄子后学渐渐认同了仁、义、礼、法的作用,认为“君先而臣从,父先而子从,兄先而弟从,长先而少从,男先而女从,夫先而妇从。夫尊卑先后,天地之行也,故圣人取象焉。”“粗而不可不陈者,法也;远而不可不居者,义也;亲而不可不广者,仁也;节而不可不积者,礼也。”法律书读后感【第四篇】康德在自然状态的观点与洛克相似。康德认为自然状态下的自然法是妥适的。环境也是全体人类共同的所有物,在共有的环境中劳动便会获取固有的财产。但人类本身就不是非常的理性的动物,每个人都只愿意进行自己认为良善的事情而不被他人的意见所左右,这种认知的差异,就会导致冲突,从而引发社会的不安全性。这点与霍布斯相类似。人们要舍弃自然状态下这种不清楚的权利的关系,在政治权利保障的秩序下和平的共存。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真诚的探究正确的道德律,仍然会因为认知的不同而引发冲突。客观的法秩序的确立使自由和不同的认知判断得以并存。这点与休谟的协调的观点类似。但是,我们也知道,世界上存在着众多的法律类型,但是只要你所生存的社会存在着这种现行的法律,你就要去遵守,如果不遵守将难以进行社会生活,不能以有其他法律类型为由,而不遵守你所居住的地方的法律。康德认为所有人都有加入社会契约的义务,只有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才能够切实的分配何种事物属于何人所有,才能够确定每个人得以自由行动以及选择自由的范围。但是,立法者也是人,不可能实现分配及划分范围的理想状态,所以,必须永远持续努力实现这个目标。法律书读后感【第五篇】人体试验的历史发展由来已久,无论是中国的神农尝百草的学说,还是西方早期的各种人体实验,毫无疑问人体实验对于现代医学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如何保护受试者的权利这一关键问题已经日益成为全球日益关注的问题,也是本文这本书所探讨的重点。读完书令我受益匪浅,特别是作为一个正在临床学习的医学生来说。正是随着人体试验的开展,关于人体实验的伦理也逐渐开始为大众所讨论。特别是在人类历史上有关人体实验的最惨痛教训就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及日本的军国主义在对战俘和平民进行了惨绝人寰的人体试验,这些代价极大的促进了医学伦理的发展。其中令人印象深刻的是纽约堡法则,认定了进行人体实验所必须遵守的伦理法则。在这其中绝对必要的就是受试者的自愿同意,这也是第一次系统地对人体试验伦理要求进行了完整表述,对战后有关人体试验伦理和法律的发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但是不幸的是由于各种原因,比如说暂时思维的延续,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纽约堡法则并没有成为人体实验领域普遍遵守的规范,仍然许多受害者受到了一些伤害性非治疗损害。这说明关于保护受试者权利的道路仍然曲折。世界医学会也发表了医学人体试验伦理法则,即一般所称的赫尔辛基宣言,第一次以国际医学组织伦理规则的形式规定了人体试验应当遵循的伦理原则。即公正尊重人格,力求受试者最大程度受益和尽可能的避免伤害。赫尔辛基宣言在我国具有行政规章的法律效应。这很大程度体现出赫尔辛基宣言的权威性,作文作者列举和对比各国与我国关于人体试验的现状,向读者大致介绍了目前各国医疗试验情况。如何更好的鉴定人体试验与临床治疗的界限,令我印象深刻的一点在实验性疗法实施过程中,基于生命权是人最基本的权利这一特点,医生必须以患者的利益作为最高的考量。“受试者的生命健康权,身体自主权,隐私权以及群体信息安全并且受试者的权利应当属于决定的优先地位。受试者权利的优先性是相对于一切社会和科学利益的。同时作者也探讨了对于我国跨国人体试验受试者保护机制的构想。立足我国现状,又参考其他国家立法特点,跨国人体试验可能会增强我国生物医学研究能力,但是也需要进行更加完善和充分的一些伦理审查和国际合作监督。作者最后对于我国的人体试验法的内容进行了概括,首先就是要明确人体试验的基本的原则,即如何确保人体试验受试者权利保护是人体实验法律关注的重点,同时这也是它的核心,同时也是人体实验需要遵循的权利和义务,必须用法律来明确人体试验中受试者的各项基本权利,特别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受试者,还有人体试验的伦理审查组织和运行模式也要进行法律的确定以及法律应该要规定受试者损害赔偿的制度。通过这本书的学习以及阅读我对于人体实验法律的历史发展背景,我国人体实验法律发展的现状都有了初步认识,并将在以后学习和工作中不断进行更深学习和探索。(趣祝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