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绩效考核办法及实施细则精编3篇【导读指引】由三一刀客网美丽的网友为您整理分享的这篇“物业公司绩效考核办法及实施细则精编3篇”文档资料,供您参阅,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分享给更多的朋友吧!物业公司绩效考核办法及实施细则1为加强管理严肃纪律,发挥效益,创一流服务质量,按时完成公司的各项目标任务,经物业管理公司全体职工开会研究决定,实行岗位目标考核制度,具体考核办法如下:一、考勤:迟到一次扣50元,早退一次扣50元,无故脱岗一天扣三天工资,病、事假按考勤制度规定执行。二、维修:做到随叫随到,及时维修,如出现推、拖、不及时维修现象的被住户投诉后经核实情况属实者,一次扣50元,三次以上,作待岗处理。三、卫生:每天必须保持小区卫生干净、整洁,房管员与保洁班长督促清洁工每天清扫小区,每星期三次清扫地下室卫生,如发现小区内卫生差,地下室卫生不干净,清洁工和房管员一次予以罚款各50元。四、绿化:房管员督促绿化人员及时对小区草坪、树木进行养护管理。如因工作失职,造成花、草、树木死亡的一次扣50元。五、电话:住户需维修给房管员打电话,房管员应及时接听,连打二次不接者,被住户投诉经核实情况属实者扣除当月工资100元(一年累计不得超过六次)。六、抄表:房管员抄表率:水表100%以上,如一项未达到扣除当月工资50-100元,未抄、漏抄、错抄、代抄水者住户拒交和少交的费用,由房管员承担,并扣当月工资的10-15%。七、收费:收费人员必须每月收费率达到95%以上,做到与房管员及时联系,如未达到扣除收费人员及房管人员当月工资20%,连续三月未完成收费任务的人员,可作待岗处理。八、工作落实情况:做到每星期对小区检查一次,如未检查扣除当月工资10-20%。检查范围:绿化、卫生、考勤、小区维修等。九、着装、工作卡:物业管理公司全体人员(包括临时工)必须统一着装、佩戴工作卡上岗。小区工作人员必须服装统一,如发现不按规定执行者罚款10元。十、值班:星期六、星期日、节假日(房管员)值班,必须在岗,如发现其不在岗,扣款50-100元,并承担值班期间所发生事故的一切后果。十一、财务:财务收费(水、电、暖气费等)的收支情况,必须及时按月上报本公司负责人知晓,如不及时报出或漏报的,扣财务人员当月工资的10%。十二、业务:包括档案管理,做到及时出据各种文字报告做到上传下达。考勤必须严格把关,如发现代打考勤者,考勤人员及代打考勤者各扣10元。十三、对已聘岗人员,如果工作表现不好,不能积极的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被住户投诉在二次以上,经理有权随时进行处罚或解聘。物业公司绩效考核办法及实施细则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凤凰湖安置区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维护群众和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安置小区群众人居环境,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淮南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淮南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凤凰湖安置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凤凰湖新区采煤沉陷搬迁及凤凰镇回迁安置小区。第三条凤凰湖新区安置区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坚持“政府引导、部门协同、新区统管、物业服务”的原则。第四条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指导安置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协调处理安置区房屋及基础设施在管理使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县审计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城管局、消防大队、县州来集团、县重点工程建设服务中心等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做好安置小区物业管理有关工作。第五条凤凰湖新区服务中心、乡镇作为业主,合理划分区域招标物业公司。第六条实行物业公司管理的安置小区所在乡镇会同凤凰湖新区服务中心,负责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有资质、有实力、有业绩的物业公司,招标工作原则上要在上一任物业公司即将离场或安置小区交付使用前完成。凤凰湖新区服务中心、所在乡镇共同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未招标到物业公司的安置小区,由镇村根据实际情况聘用相关人员进行管理,费用自筹,做好物业管理服务日常工作,负责保洁、安保、绿化养护、水电、电梯、泵房、机电、消防等公共设备设施维护及物业费收取工作。鼓励镇村自行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资质、有实力的物业服务公司承接安置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由镇村推荐人员组建(临时)业委会,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本村两委班子成员、村务工作者担任(临时)业委会主任。第七条建立凤凰湖新区服务中心、镇村、(临时)业委会、物业公司“四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具体工作职责如下:凤凰湖新区服务中心负责新区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开展,落实综合协调和监管职责;负责研究制定规范安置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负责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日常监督、每周按照《关于下发各安置镇村参与指导和监督物业公司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将物业管理服务纳入公共管理服务范畴,参与小区秩序维护、物业费收取等物业管理日常工作,引导安置群众树立物业有偿服务意识;参与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考核工作;协调处理本镇村群众、小区(临时)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的关系,及时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减少新区投诉纠纷事情的发生。(临时)业委会接受凤凰湖新区服务中心、镇村的指导与监督;协调物业公司与安置群众的关系,及时了解、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负责监督物业公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协调物业费的收取工作,向群众宣传交纳物业费的必要性,同时推荐小区各楼栋楼长,加强网格化延伸管理。物业公司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提高服务质量,做到质价相符,做好小区及商铺日常管理服务及组织员工实施收取物业费工作;接受凤凰湖新区服务中心、镇村的指导与监督;接受凤凰湖新区服务中心每周督查检查工作;接受凤凰湖新区服务中心每年两次考核工作。第二章安置与承接第八条各镇村应在安置小区交付使用前及时做好验收和移交工作,明确安置小区栋数及户数,确保基础设施设备齐全,确保物业公司进驻无纠纷,确保安置群众正常生活。第九条建设单位按照《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配足物业管理用房(可在剩余安置房中划拨),并具备物业管理用房必备入驻条件。第十条安置小区的物业承接查验和交付使用:(一)建设单位与各乡镇在办理安置小区物业移交手续前,应按照住建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及相关规定完成物业承接查验,并向物业公司和凤凰湖新区服务中心承接。(二)安置户应与所在乡镇结清房款,办理完成结算交房手续后,凭乡镇开具的交房通知单等材料向物业公司申请办理入住手续。第三章服务与保障第十一条物业公司运行成本费用从收取的商铺租金中(不足部分由财政补足)予以补助,具体补助及收费标准如下:按照第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次、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根据安置区的房屋建筑面积,物业公司在所有电梯进行维保的情况下,多层住宅每月元㎡、高层住宅每月元㎡标准补助物业公司运行成本费用;物业公司按照多层及高层一层每月元㎡、高层二层及以上每月元㎡标准向安置户收取物业费;安置小区中标物业公司管理服务沿小区商铺,按照每月元㎡标准由物业公司自行向经营户收取,不予补贴。第十二条凤凰湖新区服务中心对物业公司物业费收缴完成比例开展年终考核工作,物业费收缴比例与物业公司成本运行费用挂钩。第十三条未入住户及物业管理用房,暂不收取物业费。第十四条安置小区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向住房产权人或使用人直接收取有关费用,不得强行要求物业公司代收相关费用。第十五条物业公司工作职责:(一)按合同履行维护小区及商铺环境卫生、消防安全、秩序维护、车辆管理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等职责。(二)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在小区内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管理规约等内容,定期收集住户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制止毁绿种菜、违章搭盖、改变房屋用途、基建材料进入小区或擅自拆改房屋等行为,并上报所属镇村及新区服务中心。(三)合同期满后,原中标物业公司应做好与下一家物业公司的交接工作,同时把相关材料全部移交给下一家物业公司,不得以债权债务未结清为由拒不移交。如不配合或不移交相关物品与材料,县物业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予以处罚。第十六条安置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公共资产用于经营的,其经营收入扣除经营成本及有关税费后的收益缴纳财政非税局账户,由凤凰湖新区服务中心用于小区内基础设施设备维修维护。第十七条未安置的剩余房源纳入国有资产统一管理,该房产相关权益与小区其他业主相同。第四章维修与养护第十八条安置小区公共部位无专项维修资金,财政部门将安置小区公共部位维修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或从新区商铺租金中保障。第十九条保修期限内,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组建安置小区维修队伍,及时对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处置。第二十条安置小区的物业公司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公用物防、消防、技防设施等进行维护管理,保障设备、设施正常使用,提高安全防范和服务水平。第五章其他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本暂行细则由凤凰湖新区服务中心、安置镇村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暂行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物业公司绩效考核办法及实施细则3第一章总则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即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含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本实施细则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和承租人。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是全市物业管理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本细则的组织实施。(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把住宅物业管理纳入社区管理范畴,加强对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协调解决小区管理中的综合性问题;督促街道(乡镇)会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建、换届工作,帮助业主把好业主委员会筹备组人选关,并落实考核工作。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执行情况;(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第八条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第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并可推选小组代表出席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筹备组组成人员为5名(社区居委会、建设单位各1名,业主代表3名)。业主代表由业主共推,但必须是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有事业心、公益心和服务时间的业主,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7日。推荐不成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筹备组成员。筹备组活动由社区居委会牵头组织。第十二条筹备组应当在三个月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事先将会议的内容和召开方式告知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派代表参加。筹备组负责起草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交大会讨论,并负责确认业主身份及其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业主应当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相关身份证明、联系地址、通讯方式。第十三条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规章制度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或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