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沂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Q/118-220.09-1999计财部财务档案管理标准1999-10-10发布1999-11-10实施山东临沂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前言为适应不断改革发展的企业工作要求,更好的规范岗位工作,提高企业管理标准,根据山东临沂发电有限公司企业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岗位工作实际情况,对原临沂发电厂企业标准Q/118-220.01-94《标准化专责人工作标准》进行了修订。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Q/118-220.01-94。本标准由临沂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临沂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管理办公室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临沂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管理办公室本标准起草人:郑述香修订:郑述香审核:张其稳审定:张其稳审批:韩明理本标准于1994年12月10日首次发布。1999年10月10日首次修订。本标准由山东临沂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计财部负责解释。临沂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Q/118—220.09—1999财务档案管理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档案管理的范围,档案管理应遵守的原则,档案管理的检查与考核。和根据企业挡案管理升级标准、《会计档案管理标准》和省电力集团公司颁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评分标准》制定本制度。本制度仅适用于财务部门内部档案管理。2引用标准《会计档案管理标准》《会计基础工作评分标准》3管理职能3.1在财务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对财务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4管理工作与要求4.1财务档案管理是指保证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完整、准确,为经济管理提供可靠依据,财务档案按第4条分工管理原则分别由财务兼职人员和档案室负责管理。属于定期性财务档案,当财务兼职人员工作变动时,需要办理交接手续。4.2财务兼职人员,要严格遵守《档案法》、《国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和公司档案室规定的档案工作要求,做好会计资料保密工作和其他防火、防潮等有关要求。4.3档案保管永久性和定期性两种。年度决算报表为永久性,其他为定期性。其中,会计凭证、明细帐、总帐保管期为十五年,现金、银行日记帐为二十五年,月、季报表为五年。根据公司档案室档案归档要求,当年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财务部门临时保管一年,期满后由财务兼职档案员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移交档案室保管。4.4财务档案的借阅,定期性的必须经兼职档案员办理。外单位人员查阅,应持单位介绍信,经副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同意后,兼职档案员协助查阅。永久性的按档案管理分工,由档案室办理。无特殊情况的不得借出复印。借阅档案时,不得乱划、涂改、撕页,确保资料完整。4.5财务档案如需抽出原附件及有关资料,在兼职管理员同意下,经办理合格手续后,方可抽出附件。在可借出附件,当附件归还后由抽出附件人员签名和注明抽出附件用途,经验证手续完整,方可借用附件,当附件归还后由双方共同鉴证核销借据。4.6各种工资、奖金表,由财务兼职管理员按年、月、季整理,进行保管。5检查与考核5.1每月由审计部门和财务负责人对该岗位进行不定时检查。5.2奖惩细则按财务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