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篇电气设备、无线电通讯设备、航行设备第一章适用范围1.1规范本篇适用于内河登记局分级的内河航行的船舶设备。1.2规范本部分不适用于生活、日用和工艺用途的电器设备,下列用途的除外:1接通电缆;2保护、绝缘、接地和设备的紧固装置。A—电气设备第二章一般规定2.1定义和说明2.1.1规范本篇采用下列定义:1应急照明—由应急电源或短时应急电源供电的灯具对船舶舱室和空间的照明。2应急电源—在主配电板失去电压时,向船舶必须的用电器供电的电源。3应急过渡电源—从主电源电压消失至应急柴油发电机组开始供电,向船舶必需的用电器供电的应急电源。4防静电接地—保证静电火花安全装置---保证设备的结构部件和船体依靠它们的直接电接触或通过抗静电接地导线接触保证静电电位均衡的电气连接。5轴带发动机—由不可逆转主机带动其旋转的发电机。6易爆危险区域--存在或可能形成的易爆空气和燃气混合物的范围。易爆危险区域分为0、1、2三级。7电流火花安全性—船舶设备和系统的状态,能避免在船舶与岸上设施或者与其它船舶电流接触时引起电化学效应或者在周围水和土壤中引起杂散电流由电火花而造成火灾和爆炸的可能性。8保护接地—系指设备与地的电连接,在船上其应与船体连接。9船体—系指与金属外板具有可靠电气连接的船舶的所有金属部分。对于具有不导电的船体的船舶—应设置专门的面积不小于0,5m2且厚度不小于2mm的铜板,或者面积不小于1.5m2厚度不小于6mm碳钢板,固定在外板的空船吃水水下部分,用作为船上所有的设备接地。10弱小(安全)电压—系指对人员不构成危险的电压。如果变压器、变流机和其它降压装置的各绕组是电分离的,且经上述装置降压之后的电压值或电源电压不超过如下值,则认为满足安全条件:直流电极间的电压—50V;交流相间电压—42V或与船体之间的电压为30V。11避雷针—系指避雷装置的上部,用于直接感受大气放电。12重要设备—系指为保证船舶安全航行、船上人员安全和货物不受损坏的设备。5.3.1所列举的属于重要设备。13隔离变压器—用于分离供电网路和初级电路的变压器。14专用电气室—系指专门为电气设备所设,且仅允许电气设备维护人员进入的舱室或处所。2.2适用范围2.2.1电气设备结构应在偏离表2.2.1所规定的电压和频率的额定值时仍能继续工作。如果在规范本篇的单独要求中规定了另外的偏离额定频率的数值,则表2.2.1所述数据不用考虑。2.2.2作为电气设备正常的周围空气和冷却水温度值,应按表2.2.2选取。2.2.3电气设备应预定在环境温度为40±2℃,空气相对湿度为80±3%;在温度为25±2℃,相对湿度为95±1%的条件下工作。2.2.4«М»级和«О»级船舶,以及在水库内使用的«Р»级船舶的电气设备应能在船舶长期横倾15°和纵倾5°的情况下,以及横摇22,5°横摇周期7-9秒和相对垂线倾斜10°的情况下正常工作。由应急电源和由应急电源供电的电气设备应可用于在长时间横倾至22,5°和纵倾至10°,以及在同时横倾和纵倾达上述极限时工作。2.2.5电气设备应在振动频率为5-30Hz范围内,对于频率为5-8Hz振幅为1mm,对频率8-30Hz加速度为0.5g的情况下,以及在加速度为3g冲击频率为每分钟40-80次的情况下,正常工作。表2.2.1参数对额定数值的偏移,%短时间偏移持续时间,秒长时间短时间电压+6-10+15-301,5频率±5±105表2.2.2设备的布置处所温度°С空气水机舱、厨房和专用电气室由+40到—1025露天甲板由+40到—30—其它的舱室和空间由+40到—10—2.3对结构要求2.3.1使用中要求更换的部分应很容易拆卸。2.3.2使用螺栓固定时应防止螺栓和螺母自行松脱,在经常打开和拆卸的地方应防止其丢失。2.3.3电气设备部件(可拆卸的或可打开的、填料函的等等)的密封垫片应符合电气设备壳体的保护结构型式要求,密封物应固定在盖板上或外壳上。2.3.4内部易产生冷凝水的电气设备应设置相应的排水装置。设备的内部应设置保证冷凝水从各部分排除的排水槽。带有电压的设备绕组和部件应用布置或防护使之不受设备可能积集的冷凝水的作用。2.3.5用于在下部潮湿舱室的装置的,带有强力通风的电气设备,应具有不致发生把潮气和油气吸入设备内的通风系统。2.3.6根据设备的安装位置电气设备的保护级别应不低于表2.3.6的规定。2.4材料2.4.1电气设备的结构部件应由坚固、耐燃、耐高度的潮湿和滑油蒸汽的材料制成或采用相应的免受它们作用的保护方式。用于固定安装在露天甲板和高湿度舱室电气设备关闭装置的螺钉、螺母、铰链和其他零件,应由抗腐蚀抗材料制成或有可靠的耐腐蚀涂层。2.4.2电气设备的所有导电部分应用铜、铜合金或者其他具有类似性能的材料制成,下列除外:1电阻器原件应由具有机械强度大、高电阻率并能承受高温的材料制作;2异步电动机的鼠笼式转子绕组允许用适用于特殊条件的铝或铝合金制成;3碳刷、金属陶瓷触点、滑环环和其他类似结构,当具有要求的性质时;4直接和属于单线系统回路的船体连接的电气设备元件。导电部件使用其他材料时在每种情况下均为内河登记局专门审核的对象。2.4.3对于带电部件绝缘的绝缘材料应具有相应的电强度,应有抗表面电流渗漏的稳定性,有耐潮湿、耐滑油和足够的强度或者应具有相应的保护方式。2.4.4对于电机、电器和其他重要电气装置的绕组绝缘应使用В,F和Н.级的绝缘材料。表2.3.6电气设备设置的处所电气设备名称电机、变压器配电装置通信和信号设备,指令装置电热器具照明设备起动配电板等双向操作的主、应急配电板1234567干舱IP20IP21IP20IP20IP20IP20驾驶室总容积内IP22IP22—IP22IP22IP22靠近前壁—IP44—IP44IP44—公务舱‚制冷机舱(氨设备除外)‚应急发电机舱‚总储藏间,配膳间室‚食品储存室。IP22IP22IP22IP22IP22IP22机舱和锅炉舱地板上IP22IP22IP21IP44IP22IP22地板下IP44——IP44IP44IP44操作部位(干燥的)IP22IP22IP20IP22IP22IP22舵机舱IP44IP44—IP44—IP44冷藏室‚厨房‚洗衣间‚浴盆‚淋浴室IP44IP44—IP55IP44IP44货仓IP55IP55—IP55IP55IP55不上浪的露天甲板IP54IP54—IP55—IP55上浪的露天甲板IP56IP56—IP56—IP56可以在水下工作的设备空间和舱室IP68——IP68—IP68注.1.对于易爆的危险品舱室和空间的电气设备的结构型式要求列入2.10,16.2.6–16.2.8,16.2.12,16.3.4,16.3.7.2.如果设备自身不能保证需要的保护,则此保护应通过其他的设备或安装的处所应保证符合本表格需要的保护级别。3.对于带有易爆粉尘或类似物品的舱室应使用电气设备保护级别为IP66或者相应的爆炸保护设备。4.保护级别见符号附件1.2.5导电部件的连接2.5.1对于内部安装的配电设备,包括控制和信号装置的测试和控制电路、,内部安装的导线的最小允许横截面积应不小于0.75mm2。横截面积小于0.75mm2,只是允许在特殊情况下,如对电子设备。没有防短路电流保护的自汇流排至保护设备的导线应尽可能短一些。2.5.2导电部件的固定应使之不承受附加的机械载荷;这些部件不应通过螺钉直接拧入在绝缘材料上进行固定。2.5.3多芯电缆和导线的端部应根据使用端子的类型做相应型式的处理,或有电缆接头。端部钎焊接时不应使用酸性或其他引起腐蚀的物质。为此应采取措施,防止腐蚀。2.5.4绝缘导线敷设和固定应不致它的减少绝缘电阻,在电动力、振动和抖动等作用下不应造成损坏。,2.5.5应采取措施,使得绝缘导线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允许温度或者在短路电流切断的时间内不应超过允许值。2.5.6绝缘导线与端子或汇流排的连接,应使在额定工况下其绝缘不遭受不允许的温度的作用。2.6保护接地2.6.1电气设备所有不带电的金属部件,但在营运条件下人员能与之相接触的,除2.6.2规定的以外,均应接地。2.6.2对下列情况不要求保护接地:1有双层或者加强绝缘的电气设备;2由弱小(安全)电压供电的电气设备;3固定在绝缘材料内部或者在绝缘材料内通过,且与接地和带电的部件绝缘的电气设备金属部件,应使它们在正常工作条件下不带电或与接地部件相连接;4专门绝缘的轴承本体;5灯座和荧光灯的固定元件、灯罩和反光镜,固定于灯头或灯具上由绝缘材料或拧入绝缘材料内的护罩;6电缆固定元件;7由隔离变压器供电的小型电器。2.6.3固定式电气设备、用于保护防止其机械损伤的电缆的金属外套(编制套)、用于屏蔽的电缆金属外套(编制套)和心线屏蔽应接地。接地应使用外部导线、电缆里的接地心线,或者利用电气设备本体和船体之间直接电接触。如果满足表2.6.3-1所示的参数,则可认为电气设备、电缆外套接地具有足够的可靠性。用外部导线接地时应使用耐腐蚀的材料。铜导线的截面积应不小于表2.6.3-2的规定。在使用电缆心线做接地线时,如果电缆截面积小于等于16mm2时,应取接地心线截面积等于主心线的额定截面积。对于截面积大于16mm2的电缆,应取至少等于主心线截面积的一半,且不少于16mm2。表2.6.3-1接地类型接地方法单独的导线电缆心线直接接触电阻值,Ω‚不超过保护0,10,40,1屏蔽0,02—0,02表2.6.3-2连接用电器的电缆芯线的截面积mm2外部接地导线的截面积mm2单线接地多线接地小于2,52,51‚52‚5至120等与用电器相连接的电缆心线截面积的一半,但不小于4大于120702.6.4固定式设备接地线路不应设有断开装置。2.6.5对于电缆的屏蔽外套或金属编制套应采用下列方法之一进行接地:1电缆心线截面积不大于25mm2时应用截面积至少为2‚5mm2的铜线接地;电缆心线截面积大于25mm2时用至少为4mm2的铜线线接地。2用坚固的、导电性良好和接触可靠的电缆夹,把电缆外套或金属编制套与船体固定。3用电缆填料函内的垫环环接地,但该环应由耐腐蚀、导电良好,且具有足够的弹性的材料制成。电缆两端均应接地,终端分路电缆外套可以只从馈电端接地。2.6.6电流和电压测量变压器的次级绕组应接地。2.6.7外部接地导线应便于检查并有防止机械损伤的保护。2.6.8接地线与金属船体或接地母线的连接,应用直径至少为6mm的螺钉或螺栓进行。在电气设备主体以及船体与接地线的接触处表面积应清理至露出金属光泽并进行可靠的防腐处理。2.6.9与船体绝缘的铝合金上层建筑,应用至少2根截面积各为166mm2,在与上层建筑和船体连接处不产生电腐蚀的专门导线相接地。该接地线应沿着上层建筑的四周不同的位置设置,并便于检查和有防止损伤的保护。2.6.10可移动的或便携式的电气设备的接地,应用挠性的馈电电缆内的专门心线,通过插座接触连接来实现。接地心线截面积应符合表2.6.3-2的要求。2.6.11禁止把电气设备接地在管路上、压缩气瓶上和石油制品的箱柜上。2.6.12升降式驾驶室的壁板应通过独立于其它在驾驶室铺设的导线的挠性铜导线接地。如果避雷针安装在驾驶室内,则此保护接地可以同时可以作为避雷设备的组成部分。2.6.13应设有消除静电的接地。2.7船舶无线电接收装置的防干扰保护2.7.1如果电气设备造成的干扰能辐射到船体以外的空间或在无线电设备的馈电线路造成感应,则这些电气设备应配备防护设施,以减少其输出的这种干扰强度达到图2.7.1所确定的值。图.2.7.1对装设的设备允许的干扰强度毫伏分贝兆赫I—主甲板下;II—主甲板上;III—驾驶甲板2.7.2在安装船舶无线电通信和导航设备的舱室内,以及在未用金属甲板和舱壁与天线分离的上甲板及上层建筑内所有的电缆和导线应有连续的屏蔽,所有电话和其它内部通话联络的电缆,除个别电话的终端电路以外,均应进行屏蔽。2.7.3铺设在磁罗经附近的电缆,不应对磁罗经产生影响和使其显示失真。2.7.4承载较大电流或者电压脉冲的电缆(比如:回声测深仪电缆等)应与其它电缆分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