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学习:小专题汇总(2011-07-1720:44:14)转载标签:宋体国家税务总局劳动保护费固定资产国税函财经分类:财务学习一、劳保费税前扣除须符合条件某公司2010年将为管理人员购买的高档服装与员工的劳保服装一起在“职工劳保费”中列支,金额达10多万元。税务机关实地检查认为,企业购买的这批服装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工作服,而是高档服装,不能作为劳保费支出在税前扣除,而应列入工资、薪金支出。《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规定,劳动保护费计入管理费用核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税前扣除。但企业认为,劳动保护费在企业管理费科目中核算,并可以在税前扣除。1、劳保费的范围《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劳动保护支出的范围包括:工作服、手套、洗衣粉等劳保用品,解毒剂等安全保护用品,清凉饮料等防暑降温用品,以及按照原劳动部等部门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5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企业以上支出计入劳动保护费,可以在税前扣除。但要注意的是,劳动保护费的服装限于工作服而非所有服装。该公司购买高档品牌服装,在劳动保护费中列支,既不合情又不合理,这种钻税收政策空子的做法很难通过税务机关的审核认定。2、税前扣除条件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税前扣除。也就是说,企业只有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才准许税前扣除,没有实际发生的,不能预提列支。同时,还必须是“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所谓“合理”,有一定的前置条件,即:一是必须确因工作需要,若不是出于工作需要,则该项支出不得扣除;二是为职工配备或提供,而不是给其他与其没有任何劳动关系的人配备或提供,发放给其他没有劳动关系人员的劳保费不能在税前扣除;三是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等。3、正确处理方式企业为职工发放非劳保用品无可厚非,但该公司为管理人员购买的高档服装,即使在发票上注明为劳保用品,也不能按照劳动保护费进行税前扣除,其实质属于企业为管理人员提供的一种非货币性福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进行了详细列举,为职工发放非劳保用品等非货币性福利不计入职工福利费扣除,应计入工资、薪金总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国税函〔2009〕3号文件明确“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而且,工资、薪金总额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该企业将为管理人员购买的高档服装计入劳动保护费,可能少计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达到少缴税的目的。4、特殊情况处理企业用于非本单位职工的非劳保必需品,若与生产经营有关,实质属于企业的交际应酬支出,按照业务招待费规定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自制或外购)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对外捐赠、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等移送他人的情形,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如果与生产经营无关,则属于赞助性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规定,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实物,应按照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二、IPO否决之“4+3”1、四大问题①独立性,内部独立性及外部独立性。内部独立性主要涉及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外部独立性是不高度依赖单一供销商或客户。②规范性,包括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规范。一些公司因为各种违法行为碰了红灯,如税收、环保、安全生产等问题受到了相关部门重大处罚;也有一些公司因内部控制不规范而没有通过审核,如会计基础工作薄弱等。③成长性,创业板多家IPO被否主要原因是成长性欠缺,理想是IPO报告期内复合增长率要达到30%以上。④创新性,创业板目前定位为创新板,故对创新性要求特别高,甚至成为上市第一要素;当然中小板也讲究,只是没有创业板那么强烈。2、三大关注①昨天:历史沿革。最致命的问题有以下几个,一是出资问题,出资的真实性和充足性不仅仅关系到公司资产的完整性,而且在当今的信用社会更是关系到股东的诚信问题,因此,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往往是历史沿革中的最致命伤。当然核心资产来源合法性,主要是国退民进的企业在私有化过程中的合规性,是否有利益关联方的举报都是上市成功路上的主要绊脚石;二是PE利益输送,上市前突击入股问题;除此之外,还有关注实际控制人变更问题。②今天:规模和地位。如果规模太小,会被认为抗风险能力差;行业中的地位一般要求进入行业前三,当然指的是细分市场。③明天:募投和行业。募投包括效益、审批及规模等等,特别关注产能扩张的消化能力;关注募投也是关注行业,如果行业处于上升周期,则募投项目往往前途光明;如果行业处于下降通道,则募投项目风险很高。三、索赔之税务处理一、经销企业向生产企业进行索赔生产企业的产品销售之后,一般仍负有“包修、包退、包换”的三包义务。在“三包期”内,如果消费者对我们的产品不满意,就会向我们的经销商提出免费维修,更换备件的要求,然后,经销商会就发生维修费用再向我们索赔。这种所谓的“索赔”实质就是“三包服务”中的包修服务,因为这种包修服务是我们委托经销商完成的,因此我们应向经销商支付修理费,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三包索赔支出。因为经销商提供的是修理修配劳务,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所以可以向我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们可以凭此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七条规定:“问:货物的生产企业为搞好售后服务,支付给经销企业修理费用,作为经销企业为用户提供售后服务的费用支出,对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的“三包”收入,应如何征税?答: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三包”收入,应按“修理修配”征收增值税。”二、生产企业向供应商进行索赔我们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原材料的质量不符合要求,进而向供应商提出索赔,这种索赔一般根据材料的价款、耗用的工时费、造成的损失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索赔金额。这种索赔,根据索赔金额大小,又可以分成金额小于原材料价款的索赔和金额超过原材料价款的索赔。(1)金额小于原材料价款的索赔我们向供应商收取索赔款,实质上就是供应商的产品因质量出现问题而向我们进行销售折让,供应商按照低于正常的销售价格向我们收取原材料价款。对于销售折让,税法规定应由供应商开具红字发票。因此,索赔收入不能算作我们的收入,应该是采购货物的采购成本的降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2)金额大于原材料价款的索赔如果因为某种原材料的质量问题,给我们的整个产品造成损失,这时,我们向供应商的索赔就带有惩罚性质,其金额会大于原材料的价款。这种索赔,实质上就是供应商对我们的一种损失赔偿。对于损失赔偿,它与企业的主营业务并无直接关系,不属于征收增值税的范围,因此,这种索赔不属于发票事项,供应商的赔款,不是我们的销售收入,而是我们的损失补偿,所以我们不应该给对方按收入开发票,而是按赔偿所得开收据给对方即可。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所说的索赔,实际上只是一种俗称,它可以细分成上面三种不同的税收事项。第一种是包修服务,可以由“索赔方”开具应税劳务为“修理修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种是销售折让,应由供应商开具红字发票;第三种是损失赔偿,不属于发票事项,开具收据即可。四、企业股权转让税收政策简析(一)所得税政策1、原政策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规定,为了避免重复征税,持股95%以上、全资子公司、公司清算三种情况下股权转让所得可以扣除留存收益。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清算时,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可以扣减留存收益。2、新政策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规定,如被投资企业有未能分配的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以上两个文件均强调,一般股权交易中,留存收益不允许扣减。也就是说,虽然体现在留存收益中的税后利润一般为免税收入,但如果不进行分配而随股权一并转让,不视为免税收入处理。(二)股权转让涉及其他税种的处理1、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的规定,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2、契税。根据《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的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3、土地增值税。根据《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规定,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4、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也就是说,无论是应税合并还是免税合并,目标企业都无需缴纳流转税。五、固定资产暂估入账的财税处理问题(一)会计处理1、《企业会计制度》第二章第三节第第三十三条规定: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本制度关于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2、《小企业会计制度》第1502科目(累计折旧)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如果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按估计价值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同时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3、新《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4号准则指南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至此,我们已得出可固定资产暂估入账的会计操作:1、如果企业没有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则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先按暂估价值入账,待实际成本确定时,再对原值和已提折旧作出调整,虽然《企业会计制度》没有明确说出折旧的调整,但调整的话是该段的最后一句,从语法上,可以判定调整的不仅是原值。2、如果企业执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则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