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企业的民主管理和监督,规范国有企业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程序,防止和纠正腐败现象,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企业及其下属单位的“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第三条本企业坚持党的领导,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建立健全党委(党组)与董事会、总经理班子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第四条本企业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公开透明决策、责任明确决策、有效执行决策的原则,做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第五条本企业建立健全“三重一大”事项的论证调研、党委(党组)意见前置、集体决策、决策执行、程序合规等制度,完善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范围第六条“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如下:(一)重大决策事项。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职工代表大会和党委(党组)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1.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2.企业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3.企业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4.其他重大决策事项。(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指企业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1.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和下属企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备人选的确定;2.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3.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1.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2.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3.重大工程建设项目;4.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四)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指超过由企业或者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1.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2.对外大额捐赠、赞助;3.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第七条“三重一大”事项范围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并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第三章“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第八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包括论证调研、党委(党组)意见前置、集体决策、决策执行、程序合规等环节。第九条论证调研(一)“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二)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三)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国有企业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四)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五)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第十条党委(党组)意见前置(一)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事先与党委(党组)沟通,听取党委(党组)的意见。进入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的党委(党组)成员,应当贯彻党组织的意见或决定。企业党组织要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职工群众,推动决策的实施,并对实施中发现的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或脱离实际的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当向上级反映。(二)职工代表大会由工会主持,全体职工代表参加,研究“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中有关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等进行研究决策。职工代表大会在研究“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时,应当听取党委(党组)的意见,并尊重职工群众的民主权利。(三)其他议事机构在研究“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时,也应当听取党委(党组)的意见,并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进行集体讨论决定。第十一条集体决策(一)党委(党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应当以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二)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党组)、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党委(党组)、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三)经董事会授权,经理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方式同上。第十二条决策执行(一)决策作出后,企业应当及时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有关决策情况;企业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二)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三)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第十三条程序合规(一)决策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二)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三)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四)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五)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回避制度;建立对决策的考核评价和后评估制度,逐步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组织人事部门、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等,应当对企业“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任免以及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第十五条企业党委(党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应当定期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并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第十六条企业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群众,有权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三重一大”事项的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决策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细则的,应当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理,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第十九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因违反本细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细则由本企业党委(党组)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