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细则6744303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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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特别行政区援助四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资金财务管理细则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2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财务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三章项目资金管理第四章项目会计核算第五章项目会计报表第六章项目审计附件一:项目拨款申请书附件二:工程项目进度表附件三:项目财务管理半年报附件四:资金平衡表附件五:项目进度表附件六:港澳援助资金专用账户收支表附件七:报表说明附件八:完整的项目档案和竣工决算审计所需资料表附件九:管理部门声明书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订本细则的依据为了加强对港澳援助项目资金的管理,统一和规范港澳援助项目的财务管理程序及操作办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港澳特别行政区援助四川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函(2009)1号)]和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5)45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的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港澳援助项目中的省本级直管项目单位(包括省交通厅直管的省道303线卧龙至映秀段项目、省林业厅直管的卧龙自然保护区规划编制专案及其余22个子项目、省卫生厅直管的川港康复中心项目和24个残疾人康复中心项目、省体育局直管的四川奥林匹克运动学校项目等,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远程医疗网络平台项目和成都市教育局直管的成都大学医护学院项目等视同省本级,省本级直管项目单位,以下简称“省本级单位”)、各市(含扩权强县、市,也包括成都市所辖的大邑县、崇州市和都江堰市,下同)港澳援助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办”)以及各受援助项目单位(是指具体负责管理项目、资金运作等的项目执行单位,包括项目业主或项目代理业主单位)。港澳援助项目资金是指香港特区政府、香港赛马会援助的项目资金和香港非政府组织从香港特区政府灾后重建信托基金中申请援助的项目资金以及澳门特区政府、澳门基金会援助的项目资金。第三条:援建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原则港澳援助项目资金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和专款专用。第四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港澳援助项目资金管理的总体目标是保证港澳援助项目资金能够全部用于4川港、川澳已签订协议中所涉及项目的内容。为达到这一目标,市协调办应对港澳援助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和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负责审核受援助项目单位上报的拨款申请,并尽快将援助项目资金拨付到受援助项目单位;负责准确、及时、完整地对本地区各受援助项目的资金运行情况进行会计审查、核算、汇总、监督和管理,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可靠的会计信息,接受其检查、审计和监督。省本级单位和各市受援助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根据项目进度及时申请拨款;按要求及时反映项目资金的到位情况和使用情况;加强财务监督,维护财经纪律,建立健全内部财务控制和管理制度;项目负责人、会计主管及相关责任人负责资金合法、合理、有效地使用;定期编制财务报表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接受其检查、审计和监督。第二章财务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机构安排和人员一、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港澳办”)省港澳办应配备专职的财务管理人员。省港澳办财务管理的主要职责是:1、管理港澳援助项目资金,负责审核省本级单位、各市协调办上报的申请拨款材料;2、负责向省本级单位、各市协调办划拨港澳援助项目资金;3、负责审核省本级单位、各市协调办上报的财务报表,汇总编制全省港澳援助项目的年度财务报表;4、监督、检查各市协调办资金划拨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5、负责收集港澳援助方需要的其他资料;6、负责管理各市协调办返还的利息和各受援助项目单位竣工决算审计后返回的结余资金。5二、省本级单位1、省本级单位应由本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的1—2名厅(局)领导作为本项目资金申报的审核签字人,并将签字人的签字印鉴报省港澳办存档;2、具体办理港澳援助资金的申请拨款手续;3、负责本项目的会计核算;4、按川港、川澳签订协议规定的时间,按时上报半年度财务报表(附件三)和年度财务报表(附件四、五、七);5、管理、监督本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6、负责收集省协调机制和港澳援助方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7、负责保管本项目有关的财务档案和其他相关资料。三、各市协调办各市应成立港澳援助协调小组,由市领导任组长,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港澳援助的日常工作,并应配备专职的财务管理人员。各市协调小组可指定1—2位市级领导为《申请拨款书》的审核签字负责人,并留负责人的签字印鉴报省港澳办存档。协调办财务管理的主要职责是:1、负责审核本地区受援助项目单位的申请拨款材料,审核合格后上报省港澳办申请拨款;2、负责对本地区各受援助项目单位进行资金划拨;3、对本地区各受援助项目单位上报的半年财务报表(附件三)和年度财务报表(附件四、五、七)进行审查、核算和汇总,并将汇总后的财务报表上报省港澳办(同时附各受援助项目单位填报的附件三、四、五、七的报表);4、年末应填制《港澳援助资金专用账户收支表》(附件六);5、监督、检查本地区各受援助项目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6、负责收集省协调机制和港澳援助方需要的其他资料;7、负责保管本协调办与受援助项目单位有关的财务档案和其他相关资料。四、受援助项目单位6各受援助项目单位是最基本的会计核算单位,应配备专职的财务管理人员从事本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受援助项目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1、具体负责办理港澳援助资金的申请拨款手续;2、负责本项目的会计核算。3、按川港、川澳签订协议规定的时间,按时上报半年度财务报表(附件三)和年度财务报表(附件四、五、七);4、管理、监督本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5、负责收集省协调机制和港澳援助方需要的其他资料;6、负责保管与本项目有关的财务档案和其他相关资料。第三章项目资金管理第六条:港澳援助资金申请与划拨程序一、申请拨款程序:1、申请拨款需报送材料:受援助项目单位根据前期工作及后续工程资金的需要申请首次拨款,应按要求填写《项目拨款申请书》(附件一),如果是已开工项目,应同时报送《工程项目进度表》(附件二)以及由监理单位根据工程量出具的《工程量清单》(报送复印件加盖本项目单位公章)。省本级单位将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的以上材料直接上报省港澳办审核;除省本级外的其余受援助项目单位将以上材料上报所在市协调办审核,经审核同意后上报省港澳办申请拨款。2、申请拨款的时间和额度(1)首次拨款的申请时间:在川港、川澳双方签订单项合作安排并接到省港澳办下发的资金到账通知后即可申请首次拨款。申请额度:香港特区政府援助项目按照川港双方签订协议中第一个里程碑的50%;澳门特区政府援助项目及澳门基金会援助项目按照7川澳双方签订协议中年度投资额的10%;(2)第二次拨款的申请时间:受援助项目单位在完成施工、监理等工程的招投标工作后,签订了施工、监理等合同后即可申请第二次拨款。申请额度:施工、监理等已签订合同合计金额的20%并扣除第一次已拨付金额。(包括香港特区政府、澳门特区政府以及澳门基金会援助项目,下同)(3)第三次拨款的申请时间:受援助项目单位按照工程整体进度已完成项目的地基工程后申请第三次拨款。申请额度:施工、监理等已签订合同合计金额的50%并扣除前两次已拨付金额.(4)第四次拨款的申请时间:受援助项目单位按照工程整体进度已完成项目主体工程的50%后申请第四次拨款。申请额度:施工、监理等已签订合同合计金额的80%并扣除前三次已拨付金额。(5)第五次拨款的申请时间:受援助项目单位按照工程整体进度已完成项目的主体工程后申请第五次拨款。申请额度:施工、监理等已签订合同合计金额的95%并扣除前四次已拨付金额。(6)剩余5%的款项,待竣工验收合格并按合同约定的运行期满后结算。(7)香港赛马会援助项目及香港非政府组织援助项目应按照川港双方签订协议书中每阶段资金安排额度根据工程的实际进度进行申请。3、各受援助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选择适当的时间申请资金。二、划拨程序:1、省本级单位、各市协调办以及各受援助项目单位应根据受援助项目资金来源,在当地银行分别开设香港援助资金专户、香港赛马会援助资金专户、香8港非政府组织援助资金专户和澳门援助资金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各市协调办开设的银行专户只能用于收支省港澳办下拨的港澳援助资金,除此以外的其他任何资金不能在此专户中反映;各受援助项目单位开设的银行专户应收支与项目有关的所有资金(例如其他来源的资金、施工单位支付的履约保证金等),并根据开设的银行专户设立专账,专账的核算也应全面反映项目建设的所有收支情况。2、省港澳办在对省本级单位和市协调办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款项拨付到省本级单位和市协调办的港澳援助资金专户中。3、各市协调办在收到受援助项目单位上报的申请拨款材料后,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港澳办审批;在收到省港澳办划拨的港澳援助资金后,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足额下拨到受援助项目单位。各市协调办不得无故滞留援助资金。三、其他为保证港澳援助资金安全、高效、规范地使用,各市协调办应依据本细则并结合当地政府部门的实际工作需要,制定适合本地区各部门管理、监督、检查的工作规程。第七条:利息和项目结余经费的返还时限1、各市协调办港澳援助资金专户中每年所产生的利息于次年1月31日前返回到省港澳办港澳援助资金专户中(附加盖协调办公章的银行利息清单复印件)。2、各受援助项目的结余经费在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后1个月内全部返回到省港澳办的港澳援助资金专户中。第四章项目会计核算9第八条:项目会计核算的原则1、各受援助项目单位和各市协调办应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一套独立、完整的会计核算体系,负责受援助项目全部资金的会计核算。会计核算要全面反映资金投入使用情况。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2、按权责发生制原则,采用借贷复式记账法,核算年度采用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本项目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3、为保证受援项目资金的安全,加强受援项目会计核算工作,会计核算单位必须配备专职的会计人员,做好结算、记账、报账等工作。做到手续齐全,账目清楚、数字准确、内容真实,资料完整,并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保管好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它有关资料。第五章项目会计报表第九条:项目财务报表种类1、各受援助项目单位要编制报送的财务报表包括:(报表格式见附件)(1)财务管理半年报(附件三)(2)资金平衡表(附件四)(3)项目进度表(附件五)(4)报表说明(附件七)2、各市协调办根据受援助项目单位上报的年度会计报表编制汇总财务报表,包括:(1)资金平衡表(附件四)(2)项目进度表(附件五)(3)报表说明(附件七)(4)在汇总以上报表后,还应编制港澳援助资金专用账户收支表(附件六)10第十条:项目财务报表的报送时间为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保证港澳特区、省协调机制等有关部门能及时了解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半年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的报送时间为:各受援助项目单位在每年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将半年报表报送各市协调办,在1月31日前将年度财务报表报送各市协调办,各市协调办在收到半年报和年报后,分别于每年7月31日和次年1月31日以前向省港澳办报送经审核后的半年报表,于3月31日前向省港澳办报送经审计后的年度财务报表。第六章项目审计第十一条:项目审计实施主体为加强各受援助项目资金的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四川省人民政府就香港特别行政区支援四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合作安排》、《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支援四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合作协议》,由四川省审计厅组织对港澳援助资金的划拨、管理、使用和效果,以及港澳援助项目进行审计。审计形式包括跟踪审计、年度审计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全面检查川港合作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