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铁路运输合同篇当今我们处于法制化社会,合同的在人们心中的地位也越来越不容忽视。合同有利于约束双方共同履行责任和义务。我猜您正在寻找有关合同的范本吧?网友现在推荐您参考下载一下铁路运输合同,供有需要的朋友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您。铁路运输合同篇1供方:需方:经供需双方友好协商,供方同意以火车运输方式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为需方发运工业燃料油,具体条款如下:一、产品名称及数量工业燃料油吨(以铁路实际发货结算单为准)。二、产品价格及运输费用双方商定火车装车价格为元/吨(不含运杂费),运杂费由需方承担。三、结算方式银行汇票或汇兑(电汇、信汇)方式付款,先款后货。需方应于年月日前将全额货款划入供方银行账号;款到后供方开始办理请车事宜。如果因为铁路部门原因造成火车不能发运,供方于月日到银行办理货款退回业务,同时本合同自行终止。四、货物到站按需方向供方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订单》的要求发送到站。五、交货地点供方火车装车场;需方现场验收。六、计量采用铁路槽车检尺计量。在计量误差≤千分之范围内时,以供方出厂计量为准,超出计量误差范围时,供需双方协商解决。七、产品质量产品执行供方企业标准(合格品)。八、其他约定事项1.任何一方由于停工检修(一周以上时间的)等原因,而不能按时履行合同时,应提前日书面通知对方后,方可暂停提供货。2.需方在卸车前应检验经供方认可的铅封,如果有破损应及时通知供方,双方协商解决。3.需方对质量有异议,应于卸车前当场提出并及时通知供方;对接卸后提出的异议供方不予认可。4.根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需方只能将所购燃料油用于电厂助燃用油、城市烧火用油和船舶用油,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需方承担。九、违约责任供方提供的货物的质量、数量不符合约定的,供方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日内按照需方的要求补足或更换符合约定的货物,逾期未处理的,须向需方支付货物总价%的违约金。需方应当按约定期限向供方支付货款,逾期未付款的,每逾期一日须向供方支付货物总价%的违约金,逾期超过日的,供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因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时,合同的其他条款可以继续履行。十、争议解决在合同期内供需双方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人民法院解决。十一、合同文本合同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准。本合同壹式份,供需双方各执份,主管部门留存份备案。十二、合同有效期限货款到账日至年月日(经供、需双方签字、盖章后传真有效)。(以下无正文,为合同签署页)供方:需方:代表:(签章)代表:(签章)经办人:(签章)经办人:(签章)住所:住所: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年月日年月日签约地点:签约地点:延伸阅读铁路运输合同范文一份由应届毕业生合同范本频道推荐的铁路运输合同,欢迎大家收看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确保甲方的____________产品(含促销品、推广用品等)能安全、快捷、准确地通过铁路运输发至全国各地。甲、乙双方本着真诚合作、互惠互利的精神,经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铁路运输业务委托乙方办理,并签订本合同:一、甲方的责任及义务1.甲方负责以互联网(电话或传真)的方式将铁路运输计划通知乙方,包括:产品品种、数量、体积、重量、提货时间、到货时间要求以及收货人地址、电话等相关资料;2.甲方负责发货地点、交货地点的装卸;3.甲方提供货物运输途中需要的相关证明文件,如《产品送货单》、《货物调拨单》等;4.甲方委派专人负责相关业务协调,便于与乙方联系、沟通,解决日常往来业务问题。二、乙方的责任及义务1.乙方必须按甲方的指令要求到指定的发货仓库提货,并及时的送货到指定的收货地址、及收货单位;2.乙方须满足甲方提出的要车计划,并按甲方的时间要求准时把货物送抵目的地;3.乙方将货物送达目的地后,必须将《产品送货单》交收货方进行签收;4.如因政策性原因导致铁路出现停装、限装等情况,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供铁路部门的证明材料;5.甲方的货物在发货仓库交付给乙方验货、签收后,货物的安全风险责任由乙方负责,直至终点交付货物为止;6.乙方须书面委托一至二名业务代表负责甲方业务的协调,保证日常的联系、沟通,出现问题及时解决。三、具体操作方式1.甲方在货物发运前以互联网(电话或传真)的方式将铁路运输计划通知乙方须;2.乙方收到指令后根据指令要求安排车辆到甲方指定的仓库提货、中转,并安排和办理车皮发货等一切相关手续;3.乙方持《产品送货单》到甲方指定的收货地点办理货物签收手续;4.乙方整理签收后的《产品送货单》到甲方办理运费结算手续。四、铁路货运事故的处理及保险1.甲方货物的运输保险由乙方负责,保险索赔具体事宜由乙方负责;运输途中一切货损由乙方承担并按照甲方出厂价进行赔偿;2.铁路运输保价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3.在运费结算时乙方必须对运输途中造成的短少、货损等一切在途损失按照甲方出厂价进行赔偿;4.对于重大事故(如整车丢失、损坏等)造成的损失,乙方必须在定损后______周内以现金的方式进行赔付。五、费用及结算方式1.乙方凭收货方签收的《产品送货单》,按合同的铁路运输价格表向甲方申报结算运费;2.乙方按甲方核实后的费用开具正式发票送交甲方,甲方根据发票及验货记录原件及时支付向乙方支付运费;3.甲方用支票形式向乙方承付费用;4.在合同规定期限内,甲方有权对运价进行调整。六、违约保证金的收取及违约责任1.在合同签订后的_________天内,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_________元保证金;2.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乙方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时,甲方将不予返还保证金;3.双方将《运输管理考核办法》作为本协议附件。七、合同期限1.本合同自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2.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份;3.如合同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________________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煤炭铁路运输合同铁路运输运合同是调整铁路运输的法律工具,它是规范铁路运输行为,保障铁路运输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随着市场交易的更加频繁和旅客、货主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越来越懂得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通过审理的案件对铁路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免责、赔偿与法律适用浅谈几个问题。一、铁路货运合同纠纷中的免责尽管合同的当事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但无过错责任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承担责任,如按《民法通则》第107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不可抗力是所有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即便是像该法第123条所规定的典型的无过错责任也不例外。因此承运人对货物的毁损、灭失虽然承担无过错责任,但法律法规规定的事由时,承运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及相关的铁路法律的规定,承运人免责的法定事由有:1.不可抗力,即无法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事实,包括地震、风暴及其他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罢工等。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货物的自然性质和合理损耗是不能避免的它与承运人的管理行为无任何关系,当然,此时承运人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其除了要举证证明货物性质与货物灭失、损坏之间因果关系外,还要举证证明自己在运输过程中尽了管理、照料货物的义务。3.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如笔者审理一起铁路运输合同交付纠纷案件,原告七台河矿务局煤炭销售公司。委托代理人牡丹江市银峰煤炭经销公司;被告人牡丹江铁路分局牡丹江站、牡丹江第二粮库;第三人黑龙江北方工具厂,牡丹江市先锋煤炭供应站。原告七台河矿务局煤炭销售公司诉称,从七台河发牡丹江第二粮库16级原煤共12车600吨,此煤是发给牡丹江市银峰煤炭经销公司,该公司没有收到货物。请求法院追回此煤款及损失费108000元。被告人牡丹江铁路分局牡丹江站辩称,原告与被告无托运输合同,更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牡丹江第二粮库未答辩。第三人黑龙江北方工具厂辩称,北方工具厂与牡丹江市先锋煤炭供应站有合同,原告12车原煤不应变更到北方工具厂,虽然收到12车原煤款交付牡丹江市先锋煤炭供应站不应按市场价格计算偿付原告。牡丹江市先锋煤炭供应站辩称,先锋煤炭供应站与牡丹江第二粮库、黑龙江北方工具厂都有运输合同关系,原告12车原煤虽然不牡丹江市先锋煤炭供应站的煤,但牡丹江市先锋煤炭供应站收到黑龙江北方工具厂煤款87060元同意偿付原告。本案就是起铁路运输合同的误交造托运人发煤收不到货物,而且多家都与一个单位有合同,一是托运人与牡丹江第二粮库专用线有合同,而牡丹江第二粮库又与多家有专用线有合同,原告应以自己名发货,而以七台河矿务局煤炭销售公司收不到货和款;二是铁路只是从手续确认收货人,不该变更的变了;三是第三人不该收的煤收了,不该收的款收了。因托运人、收货人的责任造成货物毁损、灭失的,承运人可以免责。对于因托运人收货人过错而免责,在合同法及相关有铁路法律法规中均有规定,应该说当事人为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是符合民法通则的精神的,但合同当事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而强调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又回到过错责任的嫌疑,容易让承运人产生侥幸心理,一旦发生了损害,承运人会千方百计地寻找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过错,以达到避责的目的。从依法治企上讲,预防比不救济更符合法律的本质,所以我们要应该通过法律的实施来提高承运人、托运人及收货人相应的责任观念,而不是等损害发生后再去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因此,对于托运人、收货人过错必须附以严格条件其目的是预防损害风险的发生。在审判实践中我们不难以发现,铁路货物运输误交付纠纷的发生,往往是铁路运输企业的工作人员没有仔细核对收货人的身份,对待工作不严肃,粗心大意,在这种情况下,铁路运输企业无疑要承担责任的,通过法院对铁路运输合同的审理,既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促使铁路运输企业加强工作管理,提高工作能力。实践中还有另外一种误交付值得我们注意,也就是承运人利用企业管理体制不规范利用合同造成误交付,或承运人与其他法人单位签订代理交付协议,因代理法人的过错而发生的误交付。这种情况显然不是承运人免责的事由,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是应当承担责任的。但如果承运人对代理法人的选任并不存在过错,在货运合同中收取的也是正常的运费,那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其中通常包含两个诉讼,一个是赔偿诉讼,一个是追偿诉讼,在实践中,承运人作为被告时,往往会请求将有过错的代理法人追加为诉讼当事人,应该说这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在法庭上,通过三方当事人的审理,往往起到了简化诉讼,解决纠纷效果。二、铁路货运合同损失法定赔偿当事人没约定赔偿额,货物在运输中发生毁损、灭失,就必须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来确定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而承运人的责任限制主要就是体现在法定赔偿中。如本院审理货物灭失案件中,原告在发货单写的是劳动保护品名,但所发货物是每件价值万元的皮夹克。《铁路法》规定了限制额赔偿和按照实际赔偿的原则,即承运人法定赔偿额最高不得超过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其次,审判中,对货物损失额的计算是按照起运地或托运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其法律依据一是《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18条及铁道部、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货物运输事故赔偿价格计算规定》;二是最高人民法院(1994)25号《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货物、包裹、行李的赔偿价格按照托运时的实际价值计算”。笔者认为,铁路法规定限额赔偿原则其合理性是国际公识的。主要依据是民法上的公平原则,目的是合理分担运输风险。但对于货物损失额的计算按照托运时的实际价值计算,就有损害托运人利益的可能,因为《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