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學(公共經濟學)講義(公共收入理論部分)2009(本講義僅供學生參考使用)1115章租稅基本概念15.1租稅課徵的理論依據政府為了維持國家財政的穩健,收入來源需先確保,因此採取強制徵收方式取得的租稅收入,成為政府的主要財政收入來源。而如何制定一套合理的租稅制度,使人民的租稅負擔合理,又有助經濟發展,成為財政學者關心的課題。學者對租稅課徵的理論依據有以下不同的觀點:15.1.1交換說觀點:國民享受政府公共支出所帶來的利益,必須相對支付代價,所以人民應納稅以提供國家財政支出之經費來源。即:提供利益國家人民互為利益交換故稱為「交換說」納稅評論:1、理論基礎為對等的交換地位,實則為政府站在較高的地位強制人民納稅。2、交換的性質必須具有給付與報酬間的對等關係,然稅收所支應的經常性支出,並無特定受益對象(公共財具集體及均等消費性),因此人民納稅之多寡與其享受之政府公共支出利益,並不存在對等關係。15.1.2保險說觀點:國家的責任在保護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國家的地位如同保險公司,民眾有如被保險人,而租稅之繳納有如保費之繳交。保障生命財產國家人民故稱為「保險說」(如同保險公司)納稅(有如被保險人)評論:1、與交換說類似,但強調租稅是人民受生命財產保護所支付的代價2、現代國家相當注重社會福利制度,此時繳稅較少的低收入戶享受的福利反而較高,這與私人保險的情況顯然不同223、國家所提供的保護限於一般全民共同受益項目並未針對特定人士4、人民受損害時,國家並不負擔完全賠償責任15.1.3公需說觀點:政府的活動主要在謀求公共利益,因此國家課徵租稅,主要是基於社會對於公共支出之需求評論:一般財貨之需求,其付費是出於自願,但繳稅卻是公權力強制執行的結果,對納稅人而言是犧牲痛苦的感覺。15.1.4義務說觀點:國家基於公共活動的需要,向人民強制課徵租稅。對人民而言是一種義務;對國家而言則是公權力的施展,彼此間並無特定「個別報償關係」存在因此又稱為「犧牲說」。以上說法中較為令人接受者為「義務說」(即「犧牲說」),因為它闡明了國家利用執行公權力,對人民強制課徵租稅。但必須強調的是:人民納稅並非完全犧牲,因為雖然沒有「個別報償」但仍享有「共同報償」。15.2租稅的意義意義:『租稅的課徵,是為了維持國家之生存發展,配合政策目標及國民經濟能力,由政府基於公權力,依稅法向人民強制徵收,但並無個別之特殊報償』以下針對上述租稅的意義做進一步說明。15.2.1維持國家發展,配合政策目標維持國家發展:政府各項職能之推動,必須有經費來源,租稅收入為國家主要的財政收入(本源收入)配合政策目標:總體經濟學告訴我們,租稅制度為國家總體經濟之重要環節,亦為政府財政政策之重要工具,所以政府必須建立起合宜之租稅制度,以促進人民合理的租稅負擔,同時避免妨礙經濟發展。15.2.2基於公權力,依稅法向人民強制徵收民主制度下,租稅之課徵必須有法律依據(稅法),人民僅有依法納稅之義務,對於法所未規定者,人民有權拒絕繳納。又法律必先經過民意機關之33審議,故課稅權並非獨裁,而是強制中帶有民意之自願。15.3租稅課徵原則租稅之課徵應有其基本原則,以做為制定租稅政策的參考,期減少其對經濟發展、社會正義、人民福祉的不利影響。以下介紹幾位財政經濟學者所提出之租稅課徵原則。15.3.1亞當斯密(AdamSmith)的租稅原則1、平等原則人民依個人之能力來納稅,個人應依照在國家保護下所獲得利益之多寡,「比例納稅」(受益原則的公平概念)。並且全國人民都必須納稅,並無特殊身份之免稅。2、便利原則稽徵程序應以便民為原則,斟酌選用適當的繳納時間及方式。3、確實(信)原則人民所應繳納的租稅,應力求確定,不可隨意變更。稅法應簡單明瞭並不致使人民誤解。詳言之,租稅徵收的時間、地點、方法以及金額都要讓納稅義務人確實明瞭。4、經濟原則(節約原則)使稽徵費用(人民繳納稅額與政府淨稅收之差額)愈小愈好。(方法:精簡稽徵手續,精簡稽徵人員等)15.3.2華格納(A.Wagner)的租稅原則背景:前述亞當斯密的租稅原則,是以古點學派自由經濟的立場提出主張,因此精神上是使政府的活動縮限至最小的程度(僅提供國防、司法與公共財)。但隨政府的職能不斷擴張,租稅的功能也由消極轉為積極,為符合發展需求,華格納遂提出以下租稅原則。(華格納的租稅原則包括了四大原則及九小原則)(1)稅收充分原則租稅收入應滿足政府活動之需要1、財政收入原則(2)稅收彈性原則配合公共支出之成長,稅收必須保持彈性所得彈性:稅收可隨國民所得的增加而自然成長。44法律彈性:稅法之制定亦須保持彈性,以便當政府財政需求增加時,可透過稅率之調整增加稅收(1)選擇適當之稅源租稅之課徵應避免侵蝕稅本阻礙經濟發展,而使稅收減少。(「樹果原則」:所得稅應只針對衍生所得與孳息課稅(果),否則侵蝕稅本(樹),將使將來的所得(果)減少,政府稅收以下降)2、國民經濟原則(2)選擇適當的租稅種類租稅之課徵往往會發生「轉嫁」,透過市場交易過程及價格機能,將租稅轉移給他人負擔,此時:納稅義務人真正承受稅負者因此課稅種類之選擇應考慮:不易轉嫁或轉嫁方向易於掌握的稅目為主。3、社會公平原則(1)普遍原則全體國民不分身份地位的高低都應繳納租稅。(例外:對低所得者免稅是基於社會福利政策保障弱勢者)(2)平等原則依國民納稅能力採「累進課徵」的方式課稅,使高所得者稅負重,低所得者稅負輕,符合社會公平正義。(此原則與亞當斯密主張課徵「比例稅」之平等原則並不相同)4、稅務行政原則(1)確實原則(2)便利原則(3)最少徵收費用原則(以上概念與亞當斯密之相關原則概念相同故不贅述)15.4租稅分類租稅依不同劃分標準可做不同分類如下:劃分方式分類1、以課稅地區為標準(1)內地稅:租稅課徵之地域在國內(2)國境稅:對通過國境之貨物所課徵之租稅(關55稅)2、以課徵主權為標準(1)國稅:中央政府所課徵者(2)地方稅:由地方政府所稽徵者劃分標準之通常原則:以稅基的廣狹及流動性為準,劃分如下:稅基廣且流動性高的稅目應劃歸中央(如所得稅)稅基不易流動的稅目應劃歸地方(如財產稅)討論:所得之來源通常十分廣泛,又所得稅採取累進課徵方式,必須予以加總方能衡量納稅者之納稅能力,因此應由中央課徵而財產稅課徵之標的為不動產,並不具有流動性,故地方政府易於掌握,並且可由地方政府依其地方需求決定課徵稅率,符合地方自治精神優缺點:優點:有利稽徵效率缺點:造成地方財政相對弱勢,因為在此標準下,地方稅收彈性小(財產稅課徵採比率稅),而中央稅收彈性大。對以上的財政垂直不公平,解決方式為中央對地方補助。*我國則依「財政收支劃分法」區分國稅與地方稅如下:國稅:所得稅、貨物稅、關稅、遺產及贈與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營業稅、菸酒稅等8種(礦區稅因修法自92年12月31日起改徵收礦產權利金不納入國稅)地方稅(包括直轄市、縣、市政府稅):印花稅、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地價稅、契稅、土地增值稅、娛樂稅、田賦(已停徵)及特別稅課等9種3、以租稅的用途來劃分(1)一般租稅:課稅收入用於一般經常性支出者,又稱「普通稅」(2)指定用途稅:稅課收入已指定為特定用途者相關討論:指定用途稅符合「受益原則」之精神,納稅人較易理解與接受。在財政運用上,指定用途稅無法流用,缺乏彈66性,易導致資源無法有效運用4、以能否轉嫁為劃分標準可否轉嫁之評斷方式:繳納租稅者=實際租稅負擔者:無法轉嫁繳納租稅者實際租稅負擔者:可以轉嫁(1)直接稅:無法轉嫁之租稅(2)間接稅:可以轉嫁之租稅直接稅與間接稅優缺點之比較直接稅:(以所得稅為主幹)優點:a、因無法轉嫁易達成租稅公平b、稅基廣稅收彈性大缺點:a、納稅人之痛苦感較大b、採累進課徵方式,稽徵手續較為繁雜間接稅:(以消費稅(銷售稅)為主幹)優點:a、租稅負擔不易察覺,犧牲痛苦感較小b、採比例稅,稽徵手續較簡便缺點:a、透過轉嫁,真正租稅負擔者難以掌握b、窮人負擔之租稅較重,形成累退提醒事項:就轉嫁性質而言,某些直接稅並非全然絕對不能轉嫁,如營利事業所得稅便可能透過提高產品的售價而轉嫁給消費者(前轉(向下游轉)),也因此學者們特別重視租稅的「歸宿」(不再轉嫁的租稅著落點),以依此求得合理公平之租稅負擔我國現有稅目以此標準可劃分如下:直接稅間接稅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土地稅(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契稅礦區稅(因修法自92年12月31日起改徵收礦產權利金)關稅貨物稅營業稅印花稅使用牌照稅娛樂稅菸酒稅(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775、以課稅標的來劃分以此標準可劃分為:所得稅、財產稅、消費稅(銷售稅)三類。討論:一般而言,租稅的課徵以「所得」為最重要的泉源,但在國民所得會計中,所得往往轉化為其他形式,不易掌握。另外,多元化之經濟結構下,政府也無法僅仰賴單一租稅,所以現代租稅制度除所得稅之外,亦須進一步掌握其他形式稅源,如財產稅、消費稅(銷售稅)等。說明:所得稅、財產稅、消費稅(銷售稅)三者係對不同所得型式課稅,詳言之:以所得來源之「流量」為課徵標的者:所得稅以所得累積之「存量」為課徵標的者:財產稅以所得之「支用」活動為課稅標的者:消費稅15.5租稅結構1、「租稅結構」的定義:各種不同形式租稅所組成有系統的租稅組織架構,稱之。或稱為「租稅制度」。2、「複式稅制」與「單一稅制」(singletaxsystem)的區隔:僅課一種租稅者稱為單一稅制;課一種以上租稅者為複式稅制。3、歷史上曾主張的單一稅制:法國:重農主義的「土地單一稅制」德國:社會民主黨的「所得單一稅制」4、現代國家採取「複式稅制」的理由(1)經濟發展使租稅「客體」(稍後章節介紹)不易掌握,比方資產或財富不僅限於土地,可能以黃金、有價證券等其他形式持有,這無疑將使單一稅制出現漏洞,無法達成公平課稅原則。(2)又為彌補流失之稅收以應政府財政需求,若堅持採單一稅制,則此單一租稅的課徵勢必加重,造成稅源流失加重,陷入惡性循環。5、健全稅制的重要性(1)健全之稅制才可避免國家財政陷入以上租稅流失之惡性循環中。88(2)過高之稅率將使稅負集中於無法逃漏稅者(一般而言為薪資所得者)身上,也會嚴重打擊工作及投資意願。15.6租稅的構成要件15.6.1課稅主體此為決定納稅義務之前提條件,包含了租稅的稽徵機關及納稅義務人。1、租稅債權人即有課稅權的行政主體,包括各級政府。例:國稅之債權人:中央政府2、租稅債務人必須以自己之財產來擔保租稅之清償者3、納稅義務人依稅法規定應繳納特定租稅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事業或團體。(例:營所稅之納稅義務人包括獨資與合夥事業)說明:通常租稅債務人就是納稅義務人,不過亦有例外:遺產贈與稅法中規定,遺矚執行人為第一順位的納稅義務人,但其所繳納的遺產稅係由遺產中支付,其本身財產無須擔保租稅之清償。4、協力義務人代替政府部門向納稅義務人執行課稅權者。說明:「扣繳義務人」為典型之租稅協力義務人,當納稅義務人有應予扣繳之所得(如薪資股利等),扣繳義務人在給付該項所得給納稅義務人時,須依扣繳辦法規定將稅款扣除,並向稽徵機關申報,剩餘所得再發放給員工。15.6.2租稅客體租稅客體即「租稅標的」,如所得、財產、消費分別為所得稅、財產稅與消費稅之課稅標的。說明:政府對消費行為課稅時,因消費者人數過多難以掌握,所以轉而對銷售行為課徵(消費與銷售實為一體之兩面),因此或稱為「銷售稅」,然銷售稅之真正負擔者,應視轉嫁歸宿狀況而定,一般而言是由買賣雙方共同負擔。99租稅轉嫁與歸宿基本分析:原市場均衡條件為:)()(QpQpsd現考慮政府:(1)對消費者每消費一單位商品課徵t元之從量消費稅(2)對廠商每銷售一單位商品課徵t元之從量銷售稅課稅後之市場均衡條件將分別成為:(1))()(QptQpsd(2)tQpQpsd)()((註:以上兩條方程式經移項整理後將完全相同,這說明對買方或賣方課稅的結果在效果上是一樣的)圖形分析:(圖15-1a;圖15-1b)(1)圖15-1a(2)圖15-1b0p*pd1pQQ*Q1ps1pdpsps+t0QQ*p*ppsp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