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贪污贿赂犯罪的财务特征贪污贿赂犯罪的财务特征,也就是贪污贿赂犯罪的证据特点,财务帐目是这类犯罪的首要重点。查帐是侦查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础也是关键。在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中规定的十二个罪名中惟独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涉及查帐,但也需要一定的财务知识和司法会计知识,去清算犯罪嫌疑人的家底,查证排除巨额财产既不是贪污、挪用、索贿、受贿,也无其它合法来源。在证据理论上,财务凭证属于书证,是原始证据,在多数案件中也是直接证据,可见对财务帐目的审查是多么重要。根据多年的侦查工作实践,我总结贪污贿赂犯罪体现在财务证据上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财务帐目的虚假性;二是财务帐目的违规及刑事违法性;三是手段专业性;四是手段同一性,或称规律性。(1)财务帐目的虚假性,或称隐蔽性。按照刑事证据学的概念,凡是有犯罪发生,必然留下一定的痕迹,这个痕迹就是所说的犯罪证据。贪污贿赂犯罪也不例外,这个痕迹就是财务帐证、票据。没有一个犯罪嫌疑人会在帐目上明目张胆地写上:我用这笔钱送礼了,我把这笔钱贪污了,而是毫无例外地做假。常见的做法有虚假支出,如虚开发票、收据等;虚增应付款,本来欠人家三千元,虚增八千元,或根本不欠钱,虚设债务;虚设应收款,根本不存在的人虚列一个;虚列报废以减少库存等等。以上所说的都带一个虚字,虚是利益的前2提,虚假票据、凭证、帐目是贪污贿赂犯罪侦查的主要目标,查出假票据是侦破成功的一半。(2)财务帐目违规及刑事违法性。没有财务管理的违规或违法,贪污贿赂犯罪行为很难发生。目前我国对财务的监督主要靠主管部门的审计、社会监督及财税物价大检查。财务人员直接由本部门领导任免,他们唯领导是从,只有点头,不敢摇头,甚至在财务问题上想在领导之前。有这样一个案例:某单位领导在下属单位借款三万元,下属单位会计会来事,灵机一动,擅自将这笔钱用与上级单位的应付款冲减了,客观上促成了贪污行为。(3)做案手法的专业性。大多数贪污贿赂犯罪行为都是在财务人员帮助下完成的,所以说又可以将这类犯罪行为称为专业性犯罪。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上有计策,下有对策,这就要求我们侦查人员有更高的责任心,敬业精神,不断探索积累,总结经验。案子一上手,先了解发案单位性质、职权范围、外围关系单位、该单位财务现状、监督制约机制等,这要求我们侦查人员不仅是一个杂家,把每个案件当成一门新知识去学,如果有时间,还应该弄懂,但不需要精。我在酒厂办案时,就学了不少酒的知识。有人说我办案有时蒙人,实际上这是讯问的基本技能,是建立在掌握专业知识,加上大胆猜测,形成的最有可能出现的犯罪事实,一举击中要害,从而侦破案件。如果对发案单位的情况一点不掌握,专业知识一点没有,想蒙都蒙不出来,就平铺直叙,我想没有一个案件能成功。3(4)手段的同一性,在贪污贿赂案件中,每一个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各不相同,可谓五花八门,但同一个犯罪嫌疑人都会用同样的手法多次作案,这就是我所谓的同一性。就像我们走路、写字一样,一人一个姿势。开假发票的也是一样,开修车发票的,他总开修车发票,开运输发票的总去开运输发票,开税票的总开税票。国有企业人员行贿犯罪,有先把钱虚列上支出,存入小金库再去行贿,有收入不入帐去行贿,送钱时有两人的,有一人的,有让人来取的等等,虽然五花八门,但同一案件手段基本相同。周某是某厂法人代表、厂长,他的手法比较能体现同一性,总是先让财务人员在帐上设一个备用金科目,然后在供料单位索要发票,做帐冲减备用金,用这样的手法多次做案。因此上在侦查工作中我们在查帐时要尽可能地发现规律,一旦发现规律就相当于开门找对了钥匙,事实会很快摆在你的眼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