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担保合同案例(精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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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委托担保合同案例(精选8篇)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优秀的合同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下面是网友分享的“委托担保合同案例(精选8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委托担保合同案例【第一篇】委托人(甲方):住所:电话:传真:邮编:受托人:(乙方)住所:电话:传真:邮编:乙方根据甲方的申请和委托,同意就甲方向(以下简称主合同债权人)贷款事宜,为甲方提供担保。甲、乙双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1.1甲、乙双方依据中国法律均具备签署本合同的主体资格。1.2甲方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固定住址且具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1.3甲方在其借款申请中应向乙方如实、完整地说明其个人有关信息以及借款资金的使用用途,甲方将按其申请以及本2/35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1.4甲方应就其个人所有的和其与他人共有的以及其有权处置的全部资产(包括动产与不动产)以及甲方所承担的负债(含或有负债)情况以及银行账户情况(包括开户行、账号和存款余额等),向乙方作出详细充分的说明,并提交全部文件、凭证及其他材料,甲方保证上述情况说明及材料全部是真实的、合法的、完整的和有效的,并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欺诈或误导。1.5截至本合同签署之日,不存在对乙方订立或履行本合同产生或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涉及乙方的任何刑事/行政/民事诉讼程序、调解程序、仲裁程序、行政处罚程序或其他争议。1.6本合同有效期内,除非事先经过乙方正式明确的书面同意,甲方不会就其任何资产或权益进行转让、转移占有、出租、出借、承包、托管、设定担保、设定信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进行处置。1.7对于任何损害或者可能损害乙方在本合同或本合同项下权益的事实发生或可能发生,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发生违约行为等,甲方应采取补救措施并即时通知乙方。1.8甲、乙双方知悉并同意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意思表示真实有效。乙方为甲方担保的主债权为甲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署的编号为的合同(以下称主合同)项下的(业务品种),(币种),3/35金额(大写)元。具体内容以乙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担保合同或担保条款的约定为准。主合同履行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具体期限以主合同为准。乙方为甲方向主合同债权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具体保证责任范围、保证期间等以乙方出具的保函、乙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担保合同或担保条款的约定为准。本合同订立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相应的反担保。反担保的方式和内容应以乙方的最后确认为准,并另行订立相应的反担保合同、条款。6.1甲方应按照下列要求向乙方支付费用:甲方应当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乙方交纳担保费、评审费,担保年费率为主债权金额的%,金额为人民币;评审费率为担保额的%/年,金额为人民币。评审费一经收取即不予以退还,非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未能获得主合同项下融资或贷款的或者甲方提前履行完毕主合同项下债务的,乙方已收取的担保费均不予退还。6.2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延迟向乙方交纳费用的,每日按延迟交纳费用的金额的万分之向乙方赔偿损失。6.3应按主合同约定的使用用途使用主合同项下的信贷资金,不得挤占、挪用。6.4应积极配合并自觉接受乙方对主合同项下信贷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4/356.5乙方的担保责任解除之前,甲方不得进行可能危及乙方追偿权实现的资产转移。6.6在偿清主债务之前,甲方发生个人资产、个人信息等的变动情形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6.7在偿清主债务之前,甲方如要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6.8主债务的反担保保证人出现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被撤消、被起诉或仲裁、以及经营亏损等情况,部分或全部丧失与主债务相应的担保能力,或者作为主债务的反担保物价值减少、意外灭失、甲方应当及时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反担保。6.9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落实债务的清偿及反担保。6.9.1包括但不仅限于住所以及联系电话变化等;6.9.2受到行政处罚或发生重大经济纠纷,包括但不仅限于仲裁、诉讼等;6.9.3主合同债权人提前收回债权,主合同展期,主合同被解除、撤销、变更等;6.9.4反担保财产价值可能严重贬损、或反担保财产可能灭失、或反担保财产将被处理(如转让、赠与等);6.9.5其他影响乙方利益的重大事项。6.10甲方在未偿清主债务之前,甲方不得向第三人提供5/35担保。6.11甲方应当承担与本合同及反担保合同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险、评估、登记、鉴定、公证等费用。7.1有权了解甲方的个人信息、财产变化等情况,在本合同终止前,甲方须将变更情况提前三十日前书面通知乙方。7.2保证期间,主合同债权人正式通知乙方承担保证责任时,乙方有权自主选择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支付:7.2.1通知甲方向主合同债权人支付;7.2.2通知反担保人支付;7.2.3乙方直接代偿。7.3自主债务逾期之日起,甲方向乙方除收取担保费以外,按被担保金额每日万分之比例支付逾期担保费。7.4乙方因履行保证责任而代偿的,除收取逾期保费以外,还有权向甲方及反担保人追偿收回代偿资金本息及相关费用,并自代偿之日起,有权按照每日万分之的比例向甲方收取代偿款的利息。7.5乙方依法享有与甲方同等的对主债务的抗辩权,乙方的此项权利不因甲方怠于行使或放弃对主债务的抗辩权而丧失。7.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通知主合同债权人停止产生新的债权或提前收回已产生的债权,并有权以乙方名义直接对甲方提起诉讼,而不需在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后再向甲方提起诉讼。6/357.6.1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甲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7.6.2甲方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7.6.3当甲方死亡、失踪或处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状态时(甲方的财产继承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书面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并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措施除外);7.6.4改变资金用途;7.6.5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擅自为除乙方之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7.6.6反担保财产未投保险、或反担保财产价值可能严重贬损、或反担保财产可能灭失、或擅自处理(转让)反担保财产,足以危及乙方利益的;7.6.7个人财务状况恶化,生活发生严重困难;7.6.8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被行政处罚、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或涉及刑事诉讼等;7.6.9甲方未履行主合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违反主合同或本合同的;7.6.10乙方被债权人通过口头、信件或诉讼方式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7.6.11甲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8.1甲方认可乙方向主合同债权人出具的保函和与主合7/35同债权人签订的担保合同或担保条款,并承担相关的全部法律责任。8.2非由于乙方原因致使甲方与债权人主合同被解除、撤销、变更或者无效等,乙方不再为甲方承担保证责任时,甲方所支付的评审费用不予退还,担保费则根据具体的担保时间、已经履行的担保责任和为履行相关责任产生的费用进行扣除后,剩余部分予以返还,不足部分,由甲方进行补充。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或者违反本合同任何义务事项的(包括承诺性事项),应当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10.1本合同经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10.2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主合同无效,甲方仍应按本合同支付担保保费或承担相应的责任。10.3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合同。书面合同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11.1具备下列条件后,乙方正式通知主合同债权人放款:11.1.1本合同及反担保合同正式生效;办理完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和抵押登记等手续;11.1.2甲方已经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了担保费和评审费。8/35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而引发诉讼的,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3.1主合同的债务履行期届满,甲方不完全履行或不履行还款义务的,乙方代甲方向主合同债权人还款后,乙方有权要求或委托主合同债权人从甲方的银行帐户中扣划资金以弥补乙方代偿损失,甲方对此无异议。13.2自主合同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前20天起,甲方应逐步将资金调集到其在主合同债权人处开立的账户上,以作好还款准备,乙方有权对此进行监督。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方执二份、乙方各持一份,登记机关执一份(若需要),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年月日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年月日委托担保合同案例【第二篇】诉讼保全担保合同委托人(甲方):身份证号:联系地址:9/35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号:联系地址:联系电话:担保人(乙方):深圳市鼎泰担保有限公司代表人:鉴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纠纷一案,甲方向深圳市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同意向上述法院出具诉讼保全财产担保的相关手续。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定义本合同所称财产保全担保是指甲方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配备并向法院提供具有管理和处置权的担保财产,并按担保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协助财产所有人履行相关法律手续承担担保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条担保的范围、金额和责任承担1、甲方的诉讼保全标的为:2、3、乙方在上述担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10/35第三条担保期间担保期间是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担保之日至法院解封乙方的担保财产之日为止(包括以和解和调解终结的案件),最长不超过6个月。第四条担保费及支付方式1、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财产保全担保费用人民币: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生如管辖权争议、公告、鉴定、中止等情形延长审理期限,甲方须自上述事件发生之日起向乙方另行交纳担保费用。)若担保时间超出6个月,以人民币4166元/月收取。2、甲方应承担此次担保所产生的财产评估费,计人民币。3、甲方应预交结果反馈保证金人民币,保证及时向乙方反馈有关信息(包括:担保财产的查封日期、查封对象的清单回执、案件开庭日期、审判日期、审理情况及解封情况)。以便乙方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保证担保财产的及时解封。保证金在乙方担保财产解封后三日内无息退还给甲方。4、上述费用甲方应在该合同签定之日全额支付给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帐户上。乙方收到款后向甲方出具收款凭证。若乙方及乙方提供的其他财产所有人的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法院未认可,乙方应自甲方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甲方退还上述费用。5、乙方指定收款账户为:户名:账号:11/35开户行:第五条甲方的义务1、甲方对所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的真实,完整及有效性负全部责任。提供的资料包括起诉状、财产保全申请书、拟查封标的与本案关联性证据材料。担保发生之后及时提供查封的裁定书、开庭传票、判决书、解封的裁定(复印件即可)。2、在担保期间,不受甲方内部任何事件变化而使乙方受到损失。3、甲方与被告订立的合同符合法律生效要件,甲方不得与被告恶意串通骗取乙方的担保责任。4、甲方具备本合同要求的履行能力,有充分和法定的权利签署和执行与乙方签定的本合同。第六条违约责任1、如因担保事宜,被申请人向乙方及担保财产所有人索赔,甲方将无条件全部承担乙方因履行该担保合同而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支付的索赔款违约金罚金)。2、甲方必须无条件在乙方发出的书面通知索赔之日起3天内一次性支付乙方及担保财产所有人已向被申请人赔偿的全部款项。3、合同生效后,甲方无故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包括但不限于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等),乙方不再退回已经收取的担保费,未支付的部分有权要求支付。.4、若法院实际查封的对象与合同约定的保全标的不一致12/35时,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已收取的担保费不予退回。.如果甲方变更查封应事先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书面同意按照乙方要求交纳保证金,否则乙方可单方解除合同。5、甲乙双方约定的担保到期三日内,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