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经济法学》论述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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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经济法学》论述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96)论述题1.试述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和区别。答: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最为密切。两者都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民法作为历史上调整财产关系的法,对经济法的产生和形成有过重大的影响;民法的许多概念、范畴、制度、原则,经济法都可通用。经济法产生后,它的主旨思想、理论观点,对民法的发展也在起着变革的作用。在横向经济关系领域内,它们经常需要交错、配合调整。(2分)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1)两者调整范围不同。(2分)经济法调整以生产经营管理为中心所发生的经济关系,民法调整以交换为中心所发生的财产关系;经济法调整纵向的经济关系与一定范围的横向的经济关系,还调整经济组织内部一些重要经济关系;民法则不调整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也不调整经济组织内部关系;经济法也不调整民法中的平等的人身关系。(1分)(2)主体构成不同。(2分)民法中的主体分自然人与法人两类;经济法主体体系更为广泛,包括法人,也包括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和内部组织。民法主体只讲平等性;经济法主体体系则是承认一定的必要的层次性的。(1分)(3)主旨思想不同。(2分)民法是“个体权利本位”;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1分)(4)调整手段不完全相同。(2分)民法主要采取民事手段,经济法则实行综合调整。可采取民事手段、行政手段,甚至于刑事手段。(1分)2.试述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相互联系以及区别。答: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相互联系是:(1)两部法同属于竞争法的范畴。都属于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中调整市场竞争关系和市场竞争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2分)(2)由于两部法的密切联系,有的国家采用统一立法模式,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统一立法,统一调整,也有些国家采用综合立法模式,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采用单行法律、法规予以规制,但该法律、法规中既有规制反不正当竞争的内容也有规制反垄断的内容,对两类行为进行综合规制。(3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区别是:(1)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对经营者违反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其他竞争对手的行为进行规制,立足于规制经营者的行为,保护正当经营者,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发挥维护竞争道德的作用;而反垄断法主要对排除与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制,立足于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促进有效竞争。(3分)(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价值在于确立经营者的行为准则,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将经营者的竞争行为纳入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轨道,维护正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正当经营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要价值目标;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是保护有效竞争,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主要追求,保护的是竞争而不是主要保护竞争者。(3分)(3)反不正当竞争法侧重追求的是竞争中的公平,同时兼顾效率;而反垄断法更侧重追求竞争中的效率,同时兼顾公平。(3分)3.试述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答:按《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包括:(1)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的“三性原则”,即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9(3分)(2)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3分)(3)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的原则;(2分)(4)开展信贷业务,严格审查借款人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的原则;(2分)(5)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合法,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2分)(6)商业银行应当公平竞争,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的原则。(2分)4.试述传统的民商事法律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差异。答:传统的民商事法律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的关系,以形式公平为理念来规定交易双方完全对等的权利义务。(4分)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是通过赋予处于弱势的消费者更多的权利和处于强势的经营者更多的强制性义务来平衡双方的力量,避免在现实的交易活动中出现以上种种实质不公平的情况。(5分)这种方式实质上是对只强调形式公平的一般合同法的补充,而法律的相关条款直接构成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合同条款,对双方是具有强制性的,这样降低了消费者的交易成本也增强了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体现了更强的公权保护,或者说是公权干预。(5分)5.试述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销售者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条件有哪些?答: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0条的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1分)(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4分)(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4分)(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4分)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只要存在上述情形,不问是否存在过错,也不问是否造成损害后果,销售者都应承担责任。(1分)7.试述经济法律关系与经济关系的联系与区别。答:经济关系是人际之间的一种基本的社会关系,是物质社会关系,是属于第一性的。(2分)在统治阶级意志制约下的经济关系即为经济法律关系。(2分)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关系经过相关的经济法律、法规调整后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意志性质的关系,是第二性的。(3分)经济法律关系不是统治阶级可以任意制造的关系,它必须以客观存在的一定的经济关系为基础,经济关系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客观物质基础。(3分)经济法律关系不是经济关系的原型,也不是经济关系的简单的派生物,而是将统治阶级意志通过法律形式整顿、确认后所形成的关系,(2分)是以权利义务为表现形式,为内容的关系,它得到国家法律强制力的保障,对原生的经济关系起巨大的反作用。(2分)8.试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法律特征。答:(1)合作企业的主体包括外方合作者和中方合作者。(2分)外方合作者是指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中方合作者是指我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1分)我国的企业包括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私营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主要是指各种经济联合体。(1分)(2)合作企业是契约式的合营企业。(2分)在国际上,利用外资举办的合营企业可分为股权式合营企业和契约式合营企业两大类。(1分)契约式合营企业不以股份比例来分享利润和承担责任,合作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是由他们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通过协商,用书面合同规定的,双方根据合同所订立的比例,分享利润或产品,分担债务和责任。(2分)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还要约定投资或者合作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的财产归属等事项。(1分)(3)合作企业设在中国境内。(2分)中外合作企业是依照《合作企业法》和我国其他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企业,因此它的国籍是中国,属于中国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法律,适用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合作企业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对合作企业实行监督。(2分)9.试述假冒、仿冒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的构成要件。答:(1)被冒、仿冒的商品须为知名商品。所谓知名商品是为广大消费者所知,在市场上较为畅销,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品。判断商品是否为知名商品重要的是以该商品在相关的一定市场领域内是否有较高的知名度为标准。一般来说,凡是商品长久并广泛行销、使用,在其相关领域广为人知并有较好的信誉,树立独特、良好形象的,即可认定为知名商品。(2)该外观标志须为知名商品所特有。所谓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是指经营者为自己的知名商品所设计的具有创造性和显著特点的外部形象。有别于通用的名称、包装、装潢的。(3)对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擅自作相同的使用或者作相近似的使用,致使与他人知名商品发生混淆。这是构成假冒、仿冒知名商品标志的极为主要的要件。对“作相近似的使用,即仿冒行为的认定有两个关键:①所谓相近似是指该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虽然与知名商品特有的标志并非完全相同,但大体相似。②这种相近似的使用是否会造成与知名商品产生混淆的后果。10.试述哪些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转让?答:下列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转让:(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房地产法》第39条规定的条件的;(2分)(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2分)(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2分)(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2分)(5)权属有争议的;(2分)(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2分)(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2分)11.试比较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的区别。答: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是产品质量民事责任的两种主要形式,二者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产生依据不同。瑕疵与缺陷分别是二者的产生依据,瑕疵与缺陷的不同直接导致了两种责任的区分。瑕疵与缺陷不仅是二者的区分标志,也是两种责任在产生依据上不同的表现。(2分)(2)性质不同。产品瑕疵责任是一种单纯的违约责任,是以当事人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为责任承担前提,可以说是一种合同责任;产品缺陷责任则是典型的侵权责任。(2分)(3)归责原则不同。销售的产品存在瑕疵;销售者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生产者的产品缺陷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原则。(2分)(4)责任主体不同。产品瑕疵责任由销售者承担,受害人可直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或供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可向真正责任者追偿。而对于产品缺陷责任,受害人既可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向销售者要求赔偿。(2分)(5)免责条件不同。销售者事先就“产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这一瑕疵作出说明的,可免除瑕疵担保责任;对于产品缺陷责任,生产者能够举证免责的,可不承担赔偿责任。(2分)(6)产生时间不同。产品瑕疵责任不以损害后果为构成要件;产品缺陷责任以造成一定损害后果为构成要件。(1分)(7)赔偿方式和范围不同。对产品瑕疵,销售者应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以至赔偿损失;对产品缺陷,生产者或销售者须赔偿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及其他重大损失。(1分)(8)诉讼时效不同。出售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为1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2分)12.试述国家限制或者禁止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的范围。答: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1分)①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3分)②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2分)③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服务产业,需要限制的(2分)④为保障国家外汇收支平衡,需要限制的;(2分)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2分)⑥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2分)13.试述合伙企业的特征。答:合伙企业的特征主要表现为:(1)合伙企业因合伙协议产生。(2分)(2)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组成的企业。(2分)(3)合伙企业具有很强的人合色彩。(2分)(4)合伙企业的人格同合伙人的人格不完全分离,合伙企业的财产同合伙人的财产并不完全分离。(3分)(5)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分)(6)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2分)14.试述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有哪些。答:按《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包括:(1)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的“三性原则”,即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3分)(2)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3分)(3)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的原则。(2分)(4)开展信贷业务,严格审查借款人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的原则。(2分)(5)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合法,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2分)(6)商业银行应当公平竞争,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的原则。(2分)15.试述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有哪些规定。答:我国《反垄断法》在适用除外方面的规定主要有:(1)根据《反垄断法》第15条的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具有改进技术、提高质量、提高经营效率、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的,不适用反垄断法》第13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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