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二OO八年四月三十日编制说明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77号)要求,切实做好我委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我们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编制了《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在行政执法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种植业、农业机械化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农业有关产业产品、无公害农产品及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管和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负责种子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具体工作;负责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有偿作业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等。实施国家、省颁布的种植业和农业机械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86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工作职责具有行政处罚权11个方面,其中职权执法主体1个: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转基因生物管理、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野生植物保护、拖拉机驾驶培训等行政执法工作;授权执法主体3个:辽宁省植物保护站、辽宁省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辽宁省农机监理总站,分别负责植物检疫、农民负担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农机监理等行政执法任务;委托执法主体7个:辽宁省种子管理局、辽宁省农药检定站、辽宁省果蚕管理总站、辽宁省土壤肥料管理总站、辽宁省农业环保站、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辽宁省农机质量监督管理站,执法内容分别是种子管理、农药管理、果蚕管理、肥料登记管理、农业环境保护、无公害及绿色食品管理、农机质量管理等,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受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委托并以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名义具体实施。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我委对本单位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101条规定的内容细化、分解为二至四档,统一编制了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本指导标准,将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变化和行政执法实际变动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修订。二OO八年四月三十日4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条款及规定内容适用条件(处罚等级分类)裁量幅度条款规定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假、劣种子5亩以下或经营假、劣种子50公斤以下。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生产假、劣种子5亩以上50亩以下或经营假、劣种子50公斤以上500公斤以下。并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假、劣种子50亩以上或经营假、劣种子500公斤以上。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建议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5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条款及规定内容适用条件(处罚等级分类)裁量幅度条款规定内容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未取得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未取得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的。除处以相应金额罚款外,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6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条款及规定内容适用条件(处罚等级分类)裁量幅度条款规定内容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二)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实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三)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销售违法种子5公斤以下、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天然种质资源0.5公斤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销售违法种子5公斤以上、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天然种质资源0.5公斤以上的。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7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条款及规定内容适用条件(处罚等级分类)裁量幅度条款规定内容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首次发生上述违法行为,并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多次发生上述违法行为,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8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条款及规定内容适用条件(处罚等级分类)裁量幅度条款规定内容5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大田种子500克以下,蔬菜种子50克以下,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违法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大田种子500克以上,蔬菜种子50克以上,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9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条款及规定内容适用条件(处罚等级分类)裁量幅度条款规定内容6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种子50公斤以下,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种子50公斤以上,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10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条款及规定内容适用条件(处罚等级分类)裁量幅度条款规定内容7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100株以下,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试验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100株以上,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11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条款及规定内容适用条件(处罚等级分类)裁量幅度条款规定内容8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试验,擅自引种、推广主要农作物品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引种、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未经同意或者试验,擅自引种、推广主要农作物种子50公斤以下,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引种、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未经同意或者试验,擅自引种、推广主要农作物种子50公斤以上,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经同意或者试验,擅自引种、推广主要农作物品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12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条款及规定内容适用条件(处罚等级分类)裁量幅度条款规定内容9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种子经营许可证收购、销售种子的;(二)超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委托代销种子或者代销方超代销协议范围经营种子;(三)代销方再次委托代销种子或者接受无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委托销售种子的。(一)项中收购、销售种子100公斤以下(二)项中经营种子100公斤以下(三)项中销售种子100公斤以下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项中收购销售种子100-500公斤(二)项中经营种子100-500公斤(三)项中销售种子100-500公斤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项中收购销售种子500公斤以上(二)项中经营种子500公斤以上(三)项中销售种子500公斤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种子经营许可证。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13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条款及规定内容适用条件(处罚等级分类)裁量幅度条款规定内容10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首次发生伪造检测结果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