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被“聘用”,解聘时不应享受经济补偿金四川张洪律师刘大爷原是某医院院长,2000年依法退休,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刘大爷退休后,某私人医院找到他,表示愿高薪聘请。在双方协商后,签订了聘用协议,该医院每月支付刘大爷2000元工资,但对其他劳动待遇未进行约定。2007年6月,该医院根据实际情况与刘大爷协商解除聘用协议。在协商解除聘用协议时,刘大爷要求聘用的医院支付7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而院方以刘大爷本已是退休老人,已经享受了国家养老保险待遇,双方协商聘用不违反法律规定,协商解除协议也是合理合法,聘用期医院支付了劳动报酬,解聘时不应再予补偿。为此,双方发生了争议。一个认为该给经济补偿,一个认为不该支付经济补偿。为了弄清自己到底有没有权利向该私人医院索要经济补偿金,刘大爷找到了李大爷和王大妈,向他们求助。王大妈听完后,认为该医院应给刘大爷支付7个月经济补偿金,并提出了法律依据————《劳动法》第28条。李大爷听完后,却与王大妈的认识不一致。李大爷说:“刘大爷原来已经退休,本已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他再聘后为社会发挥余热,用人单位是按月支付了劳动报酬的,而他被解聘时也不会给他带来任何损失,我想他不应该与其他劳动者一样享受全部的劳动者权利。”“有什么依据吗?我认为该发是有依据的哟,你要拿出法律依据,我才相信。”王大妈不服气的说。“依据嘛,肯定是有的。为了最大限度的避免社会分配不公,国家劳动法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涵》中有明确的规定”李大爷说。“那是怎样的规定呢?”刘大爷问道。李大爷说:“该复函规定,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的第二十八条执行,即不发给经济补偿金。所以用人单位聘用已超过劳动年龄及已退休的人员在解除聘用关系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李大爷的解释下,王大妈终于明白了,刘大爷也懂了,他说:“感谢你们的解释,不然我还真不服气,弄不好,又会打一场官司。这下可好,你们给我解疑答惑,让我知道了国家的法律规定和相关劳动政策,又避免了一场不必要的讼累,真是谢谢你们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