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里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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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道里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办、局,直属事业单位:现将《道里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二00三年四月一日道里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了适应农村税费改革形势需要,依法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发[2000]7号文件《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委托代理实施方案》、《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道里区行政区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第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实行委托乡(镇)农经管理中心代理制度(简称“委托代理制”)。继续实行计划管理和民主监督的管理方式,即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切经济活动必须实行“预决算制度、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第四条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委托代理工作的检查指导、依法管理和审计监督,并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第五条实行“委托代理制”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确保村集体资金的性质不变。不得侵占村集体资金,不得将村集体资金用于乡(镇)开支项目,不得用村集体资金为本村以外的其他经济活动提供担保、抵押等。确保村集体资金的权属不变。不得改变村集体资金原有的所有权、使用权及收益权。不得改变村集体原有的收益分配关系及债权关系,不得平调、挪用各村资金。确保村集体使用资金的审批权不变,不得剥夺村级组织从事经济活动的审批权。坚持服务是根本的原则。“委托代理制”不是增加乡(镇)农经管理中心的管理权限,而是加强其服务监督职能。个乡(镇)农经管理中心必须为各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坚决禁止滥用职权推、托、卡、硬、横,影响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和经济建设。第六条乡(镇)农经管理中心为村级财务会计委托代理中心(简称“代理中心”)负责村级财务委托代理工作》第七条乡(镇)农经管理中心内设会计1名,总出纳员1名,审核员1名,电算化操作员1名,适当设置记账员。总会计负责全乡(镇)所辖村控制总账,监督所辖村资产、资金运行情况,指导全乡(镇)财务业务和管理各村明细帐及财务档案,保管使用财务印鉴。审核员负责审计监督所辖村资金使用合理合法情况。电算化操作员负责财务电算化管理与操作。记账员负责记载各村明细账。村级设会计1名,负责登记本村内部往来帐,“一事一议”登记簿,村级资产、资源、土地、劳务的登记与管理,收入上报上交,现金支取、使用及监督,发生经济业务前后的报审,协助乡(镇)农经管理中心管理本村财务,承担其他经营管理工作第八条乡(镇)、村财务人员配备要坚持统一考试、择优聘用、持证上岗、逐年审核的原则。乡(镇)农经管理中心手工账簿登记和管理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电算化账簿登记和管理人员必须取得《电算化上岗资格证》,并经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简称“区经管站”)考试、考核确认后,由乡(镇)政府任用或聘用。村会计实行聘任制,由村民民主推举候选人,乡(镇)农经管理中心考核,区经管站统一考试《合格后由村聘任上岗。村会计的选拔可不受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委会主任除外)的限制。区经管站要加强对乡、村财会人员的管理,定期对他们进行政策理论和业务培训。区经管站要对乡、村财会人员实行年审考核制度,年审业务不达标者要限期达标,在限期内仍不达标的,建议聘用单位依法解聘。第九条乡(镇)、村财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变动财会人员,必须经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财会人员调动后离职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要签字盖章,乡(镇)农经管理中心主任(农经站长)负责验印存档。在未办清交接手续之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第十条乡(镇)农经管理中心代理村级财务采取手工账簿记账和电算化账簿记账并行方式,并确保两帐相符。财务电算化要使用专机,配齐设备,专人操作,规范管理,确保数据安全。第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资金必须全额纳入“委托代理制”的管理范围,具体包括:(一)农业税附加;(二)村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三)“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四)资金统一经营收入;(五)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租赁、变卖收入;(六)村属企业上交收入;(七)对外投资收入;(八)土地征用补偿费;(九)村级往来收支款;(十)捐赠、扶贫救济款;(十一)上级部门下拨款;(十二)各种代收;(十三)村所有其他资金。第十二条乡(镇)农经管理中心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资金要设立专户管理,实行“村乡两级联合印鉴”控制制度。对农业税附加设立“农业税附加户”(分村设明细账)管理,村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由财政部门转入该专户由乡(镇)农经管理中心管理。村集体其他资金设立“代理中心结算专户”(分村设明细账)管理。第十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准设置账外账和“小金库”,不准隐瞒收入、坐收坐支、以収抵支;不准私分、截留、挪用集体资金。第十四条村级开支实行预算审批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年初要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和筹资筹劳预算。村集体经济组织编制年度预算应当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理财小组讨论通过,乡(镇)农经管理中心审核,区经管站备案。日常开支,由各村按双月制定开支预算,报乡(镇)农经管理中心审核员进行复审,根据各村资金计划使用情况及开支事项、数量的合理性进行相应调整,审核通过后,由乡(镇)农经管理中心在各村转湖中支付现金给村作为预算期间备用金。现金支出,实行“乡、村两级联合印鉴”控制制度,缺少乡(镇)农经管理中心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任何一级印鉴都不能办理村级帐户的现金支付或转账业务。经济业务发生后,开支票据或原始凭证要经过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主管领导签批,村民主理财小组监督盖章,乡(镇)农经管理中心审核员审核合格后方可入账。年末决算时,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将决算上报乡(镇)农经管理中心审批,区经管站备案。第十五条实行统一报报账记账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坚持按双月报账,乡(镇)农经管理中心统一记账。超过两个月没有入账的支出单据,在无特殊理由的情况下,乡(镇)农经管理中心不得入账,由当事人自己负责。第十六条建立票据“领、用、村、销”制度,严格票据管理。村集体的各项收支必须严格使用市农业经营管理部门监制的专用收据和领条。支出单据必须是税务部门监制的正规发票或财政、农业部门等监制的专用票据,不准白条据入账。第十七条农业税附加和村级转移支付资金属于村集体资金,用于村干部及误工补贴人员的报酬、村办公经费、五保护供养,节余部分用于偿还债务和其他公益事业支出。实行乡(镇)管村用制度,由乡(镇)农经管理中心统一管理、按村核算。农业税附加和村级转移支付资金要专户存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平调、挤占和挪用。农业税征收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确保农业税和正税与附加同步征收,并将农业税附加和村级转移支付资金及时足额拨付给乡(镇)农经管理中心。第十八条建立风险基金制度。各乡(镇)要在丰年以村为单位从农业税附加中提取10%--20%的以丰补欠基金,用于灾年的五保户供养、干部工资和办公经费开支。第十九条农业税附加中的五保户费用开支是指符合五保条件,且才村内分散居住的农户。供养内容:(一)供给粮油和燃料;(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用品和零用钱;(三)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房;(四)及时治疗疾病,对生活不能自理者有人照料;(五)妥善处理丧葬事宜(五保户对象是未成年人的,还应该保障接受义务教育)。供养标准,各村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总额控制,正常费用每人每年不许超过1200元。第二十条办公经费主要用于本村办公中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开支,具体包括:办公费、差旅费、取暖费、水电费、电话费、报刊费等。办公经费实行总量控制、定项限额、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管理办法。村办公经费总额每年不准超过15000元,其中:办公费最高不准超过3500元差旅费最高不准超过4000元取暖费最高不准超过3000元电话费最高不准超过1500元水电费最高不准超过1500元报刊费最高不准超过1500元超支部分由相关负责人承担,不允许用村集体资金核销。第二十一条控制村级干部培训和参观考察。区直各部门涉农收费培训必须报区农民负担领导小组审核、审批。上几各部门涉农收费培训也必须具备农民负担行政主管部门的批件。培训费用实行谁培训谁负担,不得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报销费用。村干部外出考察要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一事一议”讨论决定,并报乡(镇)农经管理中心审核,乡(镇)主管领导批准,否则村集体不负担考察费用。乡(镇)集体组织村干部外出考察、招商等,必须经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主管领导批准。第二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不允许购置非生产性车辆。确因发展经济需要购置的,须经村“两委”会研究提出,村名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乡(镇)政府审批。对由车辆的村,年初要制定费用支出预算,经村名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上报乡(镇)农经管理中心审核。执行中要严格按照预算标准采取费用包干的办法,超额部分由包干人负担,不允许用村集体资金核销。第二十三条村干部一律不准用公款购买手机、传呼机和报销手机费、传呼费、出租车费、租用小汽车费等。取消村级招待费。区、乡(镇)政府工作人员下乡一律不准在村里就餐。第二十四条村干部报酬实行定额补贴和误工补贴。每村享受定额补贴报酬人员仅限于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村会计三人,其余村干部及因公误工人员享受因公误工补贴报酬。村干部定额补贴报酬标准为不超过本村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5倍。其他村干部及因公误工人员的误工补贴报酬总额不得超过定额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二。取消专职村民组长,村组干部实行交叉任职。第二十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产品物资都必须建立明细账。每半年要对固定资产和库存物资进行一次盘点清查,对丢失损坏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生产性固定资产,要按国家规定的折旧率按年提取折旧。固定资产(含村办企业)的租赁、承包、参股、变卖、报废、购建,必须经村“两委”班子研究提出,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农经管理中心评估、审批后执行。第二十六条集体林木(防护林、护路林、薪炭林和经济林等),都要依据其存在的特点,建立必要的管护制度,能承包的要竞价承包,不能承包的,要建立必要的管护责任制,也可以抵顶债务,由债权人进行管护。第二十七条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变卖、租赁,村办企业的发包、租赁、出售等,要经村两委班子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后,在资产评估、合理作价基础上和乡(镇)农经管理中心的指导监督下进行公开招投标、拍卖或抵顶债务,要体现公开、公正、效益的原则,防止集体资产流失。第二十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金,如经营收入,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租赁、变卖收入,土地征用补偿费及投资效益等,必须在10日内存入“代理中心结算账户”,主要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经济和偿还村级债务。第二十九条严禁村集体经济组织抬款,严格控制村集体经济组织贷款,不准公贷私用、私贷公还,不准用抬、贷款为农户垫付税费,也不得将农户所欠税款记入农户往来账。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高利抬款,对所发生的抬款一律由经办人负责。对1998年8月15日后发生的抬款,一律按农村信用社同期贷款利率计息。第三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积极组织本村干部进行债权回收,债权回收资金必须在10日内上交“代理中心结算专户”存储,用于偿还本村债务(债务偿还还应本着先本金后利息,按比例偿还原则),逾期不交,按挪用公款论处。第三十一条各村偿还债务需要用款时,由村填制《偿还申报单》,附有债权人执有的原始单据,由乡(镇)农经管理中心审核并跟踪监督执行。还债后,村会计要及时向债权人索要原始借款单据上报给乡(镇)农经管理中心入账。第三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必须实行公开制度。公开内容主要包括:(一)财务收支预算及执行情况;(二)重大投资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三)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租赁和出售情况;(四)村级债权债务情况;(五)税费减免情况;(六)扶贫救济款发放情况;(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收入、用途和使用情况;(八)代收代缴资金情况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