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郴州市农村经济管理局郴州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郴农经发[2009]19号郴州市农村经济管理局关于印发《郴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农经局:现将《郴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等资料样本二00九年七月十四日文件2郴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保护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湘办发[2009]15号、湘农办[2009]30号、郴发[2008]10号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流转”),包括已颁发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耕地及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并经依法登记取得承包经营权证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三条县乡农经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农村土地流转的指导、管理与服务。县乡要依托农经管理部门设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作为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场所,具体负责农村土地流转政策咨询、信息服务、资格审查、合同鉴证、纠纷调解和档案管理等工作。村要确定土地流转管理员,负责相关的服务工作。第四条农村土地流转应当在确保家庭承包经营制度长期稳定的前提下进行,并遵循下列原则:(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农村土地经营权承包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是否流转以及流转的对象、方式、时间、收益处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阻碍承包方或未3经承包方授权而代替承包方进行土地流转,土地流转收益全部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和扣缴;(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五)对撂荒一年以上的承包土地,村组集体组织可组织代耕,代耕收入及国家各种补贴归代耕者所有。对举家长期外出且失去联系农户的撂荒土地,可由村组集体组织代为流转,但不得改变土地承包关系。第五条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第二章流转方式第六条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转包、互换、入股、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一)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二)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4(三)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四)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五)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第七条通过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并变更和更新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进行再流转。通过转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需征得承包方的同意方可进行再流转。第三章流转程序第八条规范的农村土地流转应包括以下程序:(一)协商洽谈。承包方与受让方应就流转方式、期限、价格、权利和义务等进行平等自愿协商,达成流转意向。(二)资格审查。县乡农经管理部门(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要对拟流转农村土地的双方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的内容为转出方是否依法取得所流转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流转受让方是否具备资质。其中,单宗流转面积100亩以下的由乡镇经管站(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审查;100亩以上(含100亩)由县级农经局(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审查。审查的重点,一是资5质审查,即审查流转受让方法人资格、注册地址、信誉度、资金实力、技术水平、经营管理能力和履约能力等;二是项目审查,即审查实施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总体规划等。资格审查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三)合同订立。经审查合格后,流转期限一年以上的,双方按平等协商意愿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流转合同示范文本格式见附件。流转当事人应向乡镇经管站(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申请鉴证。期限在一年之内的流转,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但承包方要将流转情况及时交村土地流转管理员和乡镇经管站(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备案。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经管站(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各执一份。(四)资料归档。农村土地流转相关资料要及时交乡镇经管站(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备案归档。归档的资料包括:1、承包方的申请;2、承包方有稳定非农职业和稳定收入来源的情况说明;3、受让方的资信材料及农业经营能力的资料;4、公示、公告的资料;5、村民代表大会的记录及表决资料;6、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答复意见;7、乡镇的审批意见;8、流转合同;9、承包合同及经营权证的变更、注销及换发的全部资料;10、各种委托证书等资料;11、其他流转资料;6第九条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还要增加以下程序:(一)如转让的受让方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要将双方协商拟转让土地的地块名称、面积、四至边界、转让价款及受让方的基本情况在本村(组)的显要位置进行公示(样式见附件),时间为15天。(二)承包方向发包方递交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或互换申请,属转让的,承包方还应提交其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详细说明给发包方,以便审查。(三)发包方同意转让或互换的,应在承包方的申请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并加盖村组公章;不同意的,应当于10日内向承包方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如转让的受让方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组)收到申请后,应及时召开全体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对该宗转让土地进行讨论和表决。然后将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的书面意见报乡镇经管站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要明确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并加盖行政公章。之后进行签订合同、资料归档等程序。第十条承包方委托个人、社会中介组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等流转还要增加以下程序:(一)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向发包方递交由户主签字或盖章的委托流转申请书;(二)发包方讨论是否接受委托,并将讨论结果在15日内通知承包方;(三)决定接受委托的,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流转委托协议,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委托双方签字盖章;7(四)发包方在接受委托后三个月内,将流转农户、待流转地块等基本情况以适当形式向村内外公告;(五)愿意接受流转土地的,在公告的有效期内提交承接土地的申请;(六)公告期限结束后,发包方应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及时召集已提交承接土地申请且具备承接资格的受让方磋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受让方签订委托流转书面流转合同。第四章流转的管理与服务第十一条乡镇经管站(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流转情况,农村土地流转后需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的,各级农经管理部门(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要及时办理。第十二条各级农经管理部门(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要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信息服务体系,以《郴州新农村网(农经管理)》()为平台,及时搜集发布,充分应用农村土地流转的供求信息。有流转意向的农户和需要承接流转土地的各经营主体可将相关信息直接上传或委托农经管理部门上传到《郴州新农村网(农经管理)》()免费发布。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置电子屏幕滚动播放土地流转信息及相关法规政策和知识信息。村要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信息栏,及时公布土地流转信息及相关法规政策信息。第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可以约定为直接以现金支付;也可以约定为粮食等农产品或者其他物品;还可以约定以粮食等农产品或者其他物8品计价,兑现货币。以粮食计价的,以本地区粮食主管部门公布的粮食收购价为基准价。县乡农经管理部门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供求状况及农业生产各业效益情况,合理确定农村土地流转的区域性指导价格。第十四条乡镇经管站要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流转档案的收集、立卷、归档和保管工作,要做到装订规范、存放安全、方便查找。第十五条从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向市农村经济管理局备案并接受其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第十六条农村土地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乡村提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农村经济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主题词:农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郴州市农村经济管理局2009年7月15日印发9附件:湖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填写说明1、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印制的合同条款为提示性条款,供流转当事人约定时采用。签约之前,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由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解释。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双方当事人自身的民事法律行为,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当事人可向法律专家咨询。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双方当事人可以对合同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增补或删减。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有空白行的供双方当事人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5、流转面积采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面积。6、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要对本合同各原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7、术语解释。转包:指承包期内,承包方将承包期内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条件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经营,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权利和关系不变。租赁:指承包期内,承包方将承包的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互换:指承包期内,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进行交换。转让:指承包期内,承包方经发包方同意,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入股:指承包期内,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它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组成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填写说明附在每类示范合同书前,供流转双方签10定合同时参照使用。)湖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租赁)合同合同编号:甲方(转包方、出租方):住所:联系电话:乙方(接包方、承租方):住所: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租赁)事宜,订立本合同。一、转包(租赁)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甲方愿意将其承包的位于镇村组的亩土地(详见下表)承包经营权转包(租赁)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生产经营。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甲方通过以下方式取得:1、以家庭承包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