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0年8月20~21日武漢宋史年會會議論文南宋四總領所與供軍財賦的收支(中文提要)雷家聖南宋「御前諸軍」為核心的軍事體系中,負責提供軍需財賦者,則為總領所。南宋時期,設置了淮東、淮西、湖廣、四川四總領所,負責提供御前諸軍各都統司的軍需財賦。東南三總領所的職權,與四川總領所有所不同。東南三總領所權力有限,財政上的政策皆仰賴戶部之命令而行。至於四川總領所,得以「擅取予之權」,四川地區的財賦幾乎皆由四川總領所掌管,這是因為南宋行在臨安偏在東部,對於西部的四川鞭長莫及,故採取的特殊作法。四總領所之中,四川總領所,則是以四川各路之財賦,供應興州、興元府、金州各都統司的財賦需求。湖廣總領所的財賦來源,則是廣南東西路、荊湖南北路,江南西路、京西路共六路,以提供鄂州、江州、荊南各都統司的軍馬錢糧。淮東總領所的財賦,係來自江南東路、浙西路,為鎮江都統司提供財賦;淮西總領所的財賦來源,為江南東路、江南西路,為建康府、池州都統司提供財賦。故汪聖鐸先生認為:運路的分散,是南宋轉運財賦的特色。至於總領所的組織架構,總領之下,設有大軍倉、大軍庫等倉儲機構。並有審計院負責核對軍士俸祿數目,由糧料院負責發放。此外,總領所本身也從事商業活動,榷貨務都茶場、熟藥局等機構,亦由總領所管轄。故南宋的四總領所,透過對財賦徵收、支放,對南宋的軍事需求與經濟流通,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22010年8月20~21日武漢宋史年會會議論文南宋四總領所與供軍財賦的收支雷家聖一、前言宋代的軍事制度,北宋與南宋有相當大的差異。北宋時期,以禁軍為作戰之主力。不過,靖康之禍以後,南宋高宗流徙東南,軍事制度也多所更易。高宗時期,軍事組織歷經御營司、神武諸軍、行營護軍等多次調整,最後在紹興十一年(1141)之後,確立了「御前諸軍」九都統司的體制。而北宋以來的「係將禁兵」則為地方州郡之兵,重要性已不如北宋時期;「不係將禁兵」與廂兵則為地方雜役,地位更為卑下。南宋以「御前諸軍」為核心的軍事體系中,負責提供軍需財賦者,則為總領所。關於總領所的研究,本人已陸續撰寫〈南宋高宗收兵權與總領所的設置〉(《逢甲人文社會學報》第16期,2008年6月,頁133-158)、〈從轉運使到總領所-兩宋制錢穀政策之比較〉(「國際宋史研討會暨中國宋史研究會第十三屆年會」,昆明:雲南大學歷史系主辦,2008年7月)、〈南宋四川總領所地位的演變-以總領所與宣撫司、制置司的關係為中心〉(《台灣師大歷史學報》第41期,2009年6月,頁27-68)等論文,現在再就南宋四總領所的組織架構、供軍財賦的來源、供應對象等問題,做一詳細的探討,以期使我們對總領所的組織與運作,得到更清楚的認識。二、總領所的財賦來源南宋的總領所,共有淮東(楚州,後移鎮江府)、淮西(建康府)、湖廣(鄂州)、四川(利州)四處,其中東南三總領所,設置於紹興十一年五月,至於四川總領所,則設於紹興十五年(1145)。總領所的財賦來源,《宋會要輯稿》記載:(紹興十一)年五月四日,詔以胡紡為司農少卿,總領淮東軍馬錢糧。吳彥璋為太府少卿,總領淮西、江東軍馬錢糧。曾慥為太府卿,總領湖廣、江西、京西財賦,湖北、京西軍馬錢糧。1紹興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高宗又下詔:「以汪召嗣為太府少卿,總領四川財賦、1徐松(輯)《宋會要輯稿.職官》(北京:中華書局,1957)41之45、46。3軍馬錢糧。」2從以上記載中,我們可以看出文字上的差異,以湖廣總領所為例,湖廣總領曾慥「總領湖廣、江西、京西財賦,湖北、京西軍馬錢糧」,所謂「湖北、京西軍馬錢糧」,指的是駐紮於湖北、京西路的鄂州、荊南、江州三都統司的錢糧,由湖廣總領所支付;而「總領湖廣、江西、京西財賦」,則指的是湖廣總領所的財賦來源,為湖廣、江西、京西諸路。據日本學者內河久平認為:宋代的「湖廣」包括荊湖南北路、廣南東西路,與明清的「湖廣」只包含湖北、湖南不同。故湖廣總領所的財賦來源,則是廣南東西路、荊湖南北路,江南西路、京西路共六路。3這一作法始自紹興十一年總領所正式設置之前,據《宋會要輯稿》的記載:(紹興)七年十月十七日,詔薛弼、霍蠡同共總領措置五路應干財賦,仍常留一員在鄂州本司拘催本軍合得錢糧,應副支用。以中書門下省言:「霍蠡總領岳飛軍錢糧,二廣、荊湖、江西五路錢物浩瀚,恐有失陷留滯,合差官措置拘催。」故有是命。4由詔書中可知,紹興七年時,駐紮湖北的岳飛一軍,其財賦的來源是兩廣(廣南東、西路)、荊湖(南、北路)、江西五路的賦稅,到了紹興十一年湖廣總領所正式設置,即負責供應鄂州駐紮御前諸軍(以岳飛舊部為主)所需的軍需財賦。紹興三十年,荊南府駐紮御前諸軍(以劉錡舊部為主)、江州駐紮御前諸軍(以岳飛舊部之水軍為主)相繼設立,同樣由湖廣總領所供應軍需財賦,而財賦的來源多了京西路,共為六路。5至於四川總領所,則是以四川諸路(利州路、潼川府路、成都府路、夔州路)的財賦,供應四川興州、興元府、金州三都統司的軍馬錢糧,理論上為自給自足的局面。寧宗開禧北伐後,因興州都統制吳曦叛亂,朝廷於亂平後,將興州改為沔州,又將沔州都統制司的部分兵力,移司利州,由利州副都統制統率。故在開禧北伐之後,四川總領所要供應沔州、利州、興元府、金州四都統司的軍需財賦。6不過,關於淮東、淮西總領所,前引《宋會要輯稿》只記載淮東總領胡紡「總領淮東軍馬錢糧」,淮西總領吳彥璋「總領淮西、江東軍馬錢糧」,並未說明財賦來源。內河久平曾徵引《宋會要輯稿.職官.總領所》乾道元年八月二十五日的記載:中書門下省言:勘會淮東總領所,係是拘催江東、浙西州郡錢米,雖有指揮,許按發違慢官吏,及浙西官亦許薦舉,緣官稱未正,事權不專,乞依鄂州總領官例,於銜內添「浙西、江東財賦」六字,將合舉官員數於二路2《宋會要輯稿.職官》41之47。3(日)內河久平《南宋總領所考─南宋政權と地方武將との勢力關係をめぐって》,收於《史潮》第78、79合併號,頁8-9。4《宋會要輯稿.職官》41之45。5關於鄂州御前諸軍的設置,參見王曾瑜《宋朝兵制初探》(北京:中華書局,1983),頁149-150。6關於四川御前諸軍的設置與調整,參見王曾瑜《宋朝兵制初探》,頁146-149。4通舉,餘並依舊。從之。7可見淮東總領所的財賦來源,除淮南東路本身之外,還包括兩浙西路以及江南東路部分地區。此外,內河久平又引《建炎以來繫年要錄》卷184的記載:池州大軍歲用米十四萬四千石,係於吉、信州、南安軍科撥。建康府大軍歲用米五十五萬餘石,係於吉、撫、饒州、建昌軍科撥。8內河氏指出:信、饒二州屬江南東路,吉、撫二州與南安、建昌二府屬江南西路,故淮西總領所的財賦來源,除淮南西路本身之外,還包括江南西路以及江南東路部分地區。南宋各路的財賦,除了福建路、兩浙東路的財賦完全由中央控制之外,其餘各路的財賦大多送至四總領所,以滿足御前諸軍的需要。朝廷從這些路分中得到的財賦,實際上非常有限。故南宋財賦的轉輸,為四川諸路供四川總領所,京西、湖廣、江西供湖廣總領所,江東、浙西供淮東總領所,江東、江西供淮西總領所,而浙東、福建供行在臨安,猶如五條輸送帶將南宋全國的財賦運至四總領所與臨安。故汪聖鐸先生認為:運路的分散,是南宋轉運財賦的特色。9總領所所需之財賦交由地方官府籌辦,財賦的來源甚多。以四川總領所為例:四川總領所贍軍錢并金帛,以紹興休兵支出計之,一歲之費大約二千六百六十五萬緡。其五百五十六萬緡酒課,三百七十五萬緡鹽課,四百餘萬緡糴本(二稅上科),一百四萬緡茶司錢,二百三十一萬緡經總制錢(按:經制錢為宣和三年經制使陳遘所設)、總制錢為紹興五年總制使孟庾所創),九十萬緡錢引兌界貼頭錢(按:四川的紙幣「錢引」,使用時有「界」的限制,每界到期時,百姓需持舊錢引換取新錢引,並繳納手續費,稱為兌界貼頭錢),二十四萬緡三路提稱錢(按:紹興十四年,四川益、梓、利三路茶鹽酒課及佃租官田應輸錢引者,每千別輸三十錢為鑄本),十萬緡西河州鹽錢。10可見財賦來源,大致包括兩稅正稅(糴本)、雜稅(經總制錢、三路提稱錢)、茶鹽酒課及其他(兌界貼頭錢等)。這些財賦的徵收與運送,由各州的通判負其責。據《兩朝備要》卷7《以通判主管總所財賦》條記載:「諸州起發總領所財賦,以通判為主管官。」11由於地方官府負擔的財賦數額甚為龐大,李心傳曾感嘆道:自軍興,計司(總領所)常患不給,凡郡邑皆以定額窠名予之,加賦增員,7《宋會要輯稿.職官》41之52。參見內河久平前引文,頁8。8李心傳《建炎以來繫年要錄》(北京:中華書局,1988)卷184,紹興三十年正月癸卯,頁3074。參見內河久平前引文,頁8。9參閱汪聖鐸《兩宋財政史》(北京:中華書局,1995)下冊,頁566-567。10李心傳《建炎以來朝野雜記》(北京:中華書局,2000)甲集卷17《四川總領所》,頁391。11參見龔延明《宋代官制詞典》(北京:中華書局,1997)頁468。5悉所不問,由是州縣始困。12總領所需要的龐大財賦,迫使地方官府只能用盡各種手段增加賦稅收入,使得百姓日益困苦。總領所的軍需財賦,除了由地方官府供應之外,如有不足,則由中央的戶部補充之。據李心傳《建炎以來朝野雜記》記載:淮東西、湖廣總領所,自休兵後,朝廷科撥諸州縣財賦及榷貨等錢與之。淮西歲費錢七百萬緡,米七十萬石。…至乾道中,淮西歲費已增為一千一百餘萬緡,而米猶如故。淮東總領所歲費為錢七百萬緡,米七十萬石。…湖廣總領所歲費九百六十餘萬緡,米九十萬石。…凡三總領所,歲用戶部經常錢九百萬緡,而榷貨所支不預。13淮東、淮西、湖廣三總領所,總計歲用錢二千七百六十萬緡以上,米二百三十萬石。而戶部每年補貼給三總領所的經常之費,則共計九百萬緡,約占三總領所歲費的三分之一。至於四川總領所,則財賦完全自籌。據李心傳《建炎以來朝野雜記》的記載:東南三總領所掌利權,皆有定數,然軍旅飢饉,則告乞於朝。惟四川在遠,錢幣又不通,故無事之際,計臣得以擅取予之權;而一遇軍興,朝廷亦不問。14四川總領所雖然在財賦的政策上得以「擅取予之權」,有較大的自主權,但是如果遇到戰爭,軍費驟增,也須自行想辦法應付,「朝廷亦不問」。這是因為南宋行在臨安偏在東部,對於西部的四川鞭長莫及,故採取的特殊作法。三、總領所的組織架構與運作淮東、淮西、湖廣、四川四總領所,各有總領一人,為總領所之長官。屬官有幹辦公事、主管文字、準備差遣、準備差使等名。四川總領所,原有主管文字、幹辦公事各兩員,準備差遣、準備差使各一員,共六員,乾道三年十二月裁減兩員,並派一員至金州幹當簽廳公事。15所謂「簽廳」,為四川總領所之分司。16至於湖廣總領所,乾道元年湖廣總領司馬倬奏請設置幹辦公事、準備差遣各一員。17淮東總領所原有幹辦公事一員,孝宗乾道五年八月五日,淮東總領呂權奏請增置準備差遣一員。18淮西總領所原有幹辦公事二員,乾道五年三月六日,淮西總12李心傳《建炎以來朝野雜記》甲集卷17《諸州軍資庫》,頁393。13李心傳《建炎以來朝野雜記》甲集卷17《淮東西湖廣總領所》,頁390。14李心傳《建炎以來朝野雜記》甲集卷17《四川總領所》,頁393。15《宋會要輯稿.職官》41之54。16參見龔延明《宋代官制詞典》,「四川總領所魚關簽廳」條,頁469。17《宋會要輯稿.職官》41之52。18《宋會要輯稿.職官》41之55。6領葉衡奏准增置準備差遣一員,19淳祐三年又增置主管文字一員。20幹辦公事、主管文字、準備差遣、準備差使等幕僚之下,又有「吏」,淮東九人,淮西、湖廣十人,四川二十人。21除了幹辦公事、主管文字、準備差遣、準備差使等幕僚之外,總領還有其他屬官,例如據《至順鎮江志》的記載,淮西總領的屬官尚有監糧料院官一員,監大軍倉一員,監倉門一員,斗面官一員,監大軍甲仗庫一員,酒官四員,榷貨務監官二員,監務門一員,圍田幹官二員。22這些官員各有專門之職掌,並有專責之機構。現將總領所之下屬機構介紹如下:1.糧料院:北宋時期,中央設有諸司、馬軍、步軍糧料院,「掌以法式頒廩祿,凡文武百官、諸司、諸軍奉料,以券準給。」23亦即掌管中央官吏與馬、步軍軍士的俸祿發放。此外,地方上各州也有糧料院的設置。24南宋時,淮東、淮西、湖廣、四川四總領所之下設有「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