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青岛狮子会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经2006年6月29日理事会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青岛狮子会(以下简称本会)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省市有关财经法规法制,结合狮子会章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的方针;自觉接受残联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银行等部门的检查监督以及本会理事会和全体会员的检查监督。第三条本会财务工作由司库统一管理,会长要尊重和支持司库的工作。第四条财务管理的主要职责:通过资金的筹集和运用,对本会的各项经济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对慈善捐款项目和行政费用分帐户单列,不得混淆。第二章收入管理第五条收入是指本会在开展业务及其它公益活动依法取得的2非偿还性资金。包括会费收入、捐赠收入、公益活动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含罚金)。各项收入要全部足额纳入财务管理,实行统一核算和集中管理。第六条本会的一切收入均应财务部门(司库)统一收费,统一核算,不得坐支,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应对各项业务收入设专人复核验证,对收费日报表、收费单据存根和银行缴款单必须三复核,确保各项业务收入准确,及时足额入帐。对领用的收费单据或发票,要建立登记领用制度。第三章支出管理第七条支出是指本会开展业务及服务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包括:救济支出、活动支出、、公益慈善支出、行政经费支出、其他支出、上划总会及联会支出等。要根据本会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依照年度财务预算(活动计划)进行费用控制,按资金运用的性质进行分类核算管理。第八条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开支的审批制度,完善审批手续,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各项资金的使用要划清资金渠道,专款专用。严禁白条单报销,各项开支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各项服务活动开支需由理事会审议通过,会长签字方可支付。第九条服务经费资助扶持项目实行项目负责制。必须由项目负责人和活动小组主席提出使用意见及预算报告、列明用途、资助标准、资助金额及预计达到效果目的,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后方可预借款项。做到事前有预算,事中有跟踪,事后有报告。项目执行完毕后要及时报帐,结清款项。按顺序经活动小组主席、服务项目主席、司库审核签名后,会长签字方可报销。其他经费由秘书签字、3司库审核签名后,会长签字方可报销。第四章资产管理第十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存款和现金的管理。银行存款和现金的管理要做好以下工作:(1)银行存款的收支要在取得凭证后立即入帐,并每日结出余额。(2)财会人员要及时进行银行存款对帐工作。每月编制财务报表,公布财务情况。(3)严格加强票据管理,妥善保管各种财务凭证。(4)现金收入要及时存入银行,不得以白条抵现金,不得随意挪用。第十一条固定资产的管理。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第十二条财务部门应按照固定资产明细分类设置明细账目,进行数量和金额双重控制;使用部门设置固定资产登记卡,建立健全帐卡核算制度。第五节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第十三条财务报告是反映本会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济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财务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本会年度的收入支出情况;本年度结束时本会的净资产;本财政年度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的支出概况;本会开展社区公益慈善服务活动的费用支出,要求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第十四条会计报表应由财务总监和司库审阅并签名盖章后报4送,要求报表装订整齐,报送及时。第六章财务监督与财务审计第十五条建立健全财务监督制度,设置财务审计人员。理事会和本会会员对每年的财务状况及异议有监督和审计权力。第十六条每年5月中旬财务部门将年度财务报告提交理事会审定,5月31日前将年度报告提交本会全体会员大会审计。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暂行规定由青岛狮子会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暂行规定自理事会扩大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青岛狮子会2006年六月二十九日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