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外经济补偿金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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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9ask.cn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额外经济补偿金适用——经济补偿金,额外是否赔?【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王某于2003年1月到机械厂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最后一次续签期限延长至2010年8月31日。王某称2007年8月25日机械厂口头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机械厂称2007年8月企业经营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向王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由于其拒绝签收,故于20()7年9月3日、9月11日分别以邮寄和公告的形式向王某送达了上述通知。王某申请仲裁主张2007年9月、10月工资332l元及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争议焦点:1.机械厂应否支付拖欠工资的救济补偿金?2.机械厂应否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救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裁判要点】1.机械厂应向王某支付拖欠的工资及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方所签劳动合同有效。机械厂未向王某支付2007年9月和10月的工资332l元,除应立即支付外,还应一并支付上述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830.25元。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9ask.cn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2.机械厂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机械厂2007年8月25日口头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的规定,机械厂应向王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2,290元。由于未按规定向王某支付上述经济补偿金,还应一并支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11,145元。【裁判依据或参考】1.部门规范性文件。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执行劳部发[1994]481号和劳部发[1995]223号文件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1996年9月11日劳办发[1996]186号):“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先克扣劳动者工资,又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应分别情况,按照相应的规定向劳动者作出补偿或赔偿。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按照《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三条的规定,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并且按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第六条的规定,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的赔偿金。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工资收入损失的,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二、三条的规定,除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全额支付外,并应加付给劳动者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9ask.cn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1995年1月1日劳部发[1994.]481号)第3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2.地方性司法文件。广东广州中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参考意见》(2009年10月)第13条:“对于劳动者依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主张的未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50%额外经济补偿金和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工资的25%额外经济补偿金,一般不予支持;对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主张用人单位未按劳动行政部门要求支付劳动报酬、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而加付的50%一100%赔偿金,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北京高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09年8月17日)第27条:“由于原劳动部制定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尚未被修改或废止,因此劳动者因追索劳动报酬要求用人单位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或因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仍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浙江杭州中院《杭州地区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实务问题的处理意见》(2009年7月2日)第11条:“如劳动者未能举证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故意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补偿金的事实,则对劳动者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额外经济补偿金的诉请,一般不予支持。”山东高院《2,008年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鲁高法[2009]243号)第3条:“……关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是否同时并用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9ask.cn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十八条和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可以判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赔金,赔偿的标准为经济补偿金的二倍。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山东高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05年11月23日鲁高法[2005]201号)第1条:“……对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因劳动者过失性解除的外,用人单均应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拒不支付的还要支持劳动者请求的额外经济补偿金。”广东广州中院《广州市法院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的若干问题》(2005年)第6条:“发放额外经济补偿金(或者加发25%的经济补偿金),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我们认为,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发放额外经济补偿金,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适用25%,的经济补偿金和50%的经济补偿金的原则应有所区别。原劳动部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也即,只要单位具有克扣、无故拖欠工资和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情况的,就应判令其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但是,原劳动部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必须按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9ask.cn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我们认为,对此种情形是否发放额外经济补偿金应从严把握。只有在可以认定单位主观上有克扣、拖欠和拒不支付的故意时,才对其课以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的义务。第二,用人单位不当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又不愿再继续原劳动合同的,单位是否应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对此实践中也有不同的意见。我们认为,额外经济补偿金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责任,也是对单位的加重责任。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不宜对单位判处支付该额外经济补偿金。”3.相关案例。2009年9月上海某劳动合同纠纷案,法院认为:根据查明情况,周某系制药公司以其无法继续在原场所上班而需调换工作原因离开岗位,双方劳动关系仍存续,且亦要求制药公司应及时告知周某调换工作岗位的决定情况,故应由制药公司举证证明其已经通知周某调换及到新岗位班的证据,但是制药公司对此未举证,故制药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所依据的周某持续旷工事由不能成立,其解除劳动关系没有法律依据。因周某于2008年月1日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不可能恢复,基于此,现周某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应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故制药公司不仅应支付周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而且还应赔偿周某至2008年4月30日期间的工资损失,但对于25%的补偿金,没有依据。对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应根据周某的工作年限,按照劳动关系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合计为9175.39元。2008年11月山东某劳动争议案,法院认为:双方于2007年11月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劳动合同法》尚未实施,故本案不适用该法关于解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9ask.cn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规定,而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根据《劳动法》和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之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燕某在工程处工作十五年零八个月,故工程处应支付燕某经济补偿金2.88万元(12年×2400元)。因工程处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故工程处还应支付燕某额外经济补偿金1.44万元(2.88万元×50%)。2008年2月四川某劳动争议案,法院认为:杜某进入贸易公司工作,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事实劳动关系。杜某被贸易公司裁员而解除劳动关系,贸易公司应当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支付杜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664元×10个月=16640元。贸易公司基于杜某“辞职”而没有发给杜某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并非故意拖欠,故对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贸易公司不应支付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0'7年8月广东某劳动争议案,法院认为:因额外经济补偿金带有惩罚性,对于用人单位应当签订而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者可得到何种赔偿,目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尚未明确,即双方对此情况造成劳动合同终止应否给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存在争议,而公路管理站并没有故意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主观恶意,因此植某请求公路管理站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因缺乏依据而不予支持。2007年6月浙江某劳动争议案,法院认为:关于10月份的工资,根据周某当月的出勤,机械公司应按1022元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9ask.cn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支付。对于11月份的工资,根据周某的出勤,其工资应为317.54元(1022元÷20.92天×6.5天)。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时机械公司就应当及时结清周某10月、11月份的工资,机械公司至今未付存在拖欠事实,故机械公司应当支付周某上述两个月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334.89元。对于周某的额外经济补偿金请求,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10条的规定,额外经济补偿金是针对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情形的,而拖欠工资只有经济补偿金而无额外经济补偿金,故周某的该项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007年1月湖北某劳动争议案,法院认为:商业公司向法院提交辞职申请虽然系复印件,但该内容说明商业公司因减员通知喻某回家,可视为商业公司系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喻某要求商业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喻某将经济补偿金表述为辞退补偿金不妥,经济补偿金应为680元年×3.5年=2380元。因双方未就经济补偿金达成一致意见,故喻某要求赔偿加倍赔偿金无法律依据。2004年福建某劳动争议案,幼儿园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李某主张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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