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修正總說明現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本辦法係為協助中低收入家庭子女就學,減輕其籌措教育經費之負擔,為照顧經濟弱勢學生,減輕其經濟負擔,並配合現行實務運作,爰修正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條文,其修正要點如次:一、為減輕收入未達一定金額者及低收入戶者之經濟負擔,該申請本貸款之學生,增列得酌予調降其貸款利率及其償還貸款期限由原貸款一學期者得以一年計,修正延長為一年六個月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條)二、本辦法九十四年八月八日修正前原有「已償還者,由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註銷紀錄」之規定,惟為避免學生心存僥倖而於九十四年八月八日修正予以刪除,但基於照顧學生立場,承貸銀行現行實務作業仍維持舊有規定,鑒於現有規定與實務作業有所不同,恐造成適用疑慮,爰回復原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一條)第1頁,共4頁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第十條申請本貸款之學生於各階段學業完成後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應於各階段貸款償還期起算日前通知承貸銀行,並依規定向承貸銀行償還貸款:一、繼續在國內升學者,得至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償還。二、服義務兵役者,得至服役期滿後償還。三、參加教育實習者,得至實習期滿後償還。四、因故退學或休學者,應於退學或休學後償還。五、出國留學、出國定居或出國就業者應於出國前一次償還。但成績優異,並獲政府考選、外國政府機構或國外學校提供留學獎助學金者,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繼續在國外升學,至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償還。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第五款但書之情形,除在職專班之學生應於學業完成即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外,其餘貸款學生應自事實完第十條申請本貸款之學生於各階段學業完成後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應於各階段貸款償還期起算日前通知承貸銀行,並依規定向承貸銀行償還貸款:一、繼續在國內升學者,得至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償還。二、服義務兵役者,得至服役期滿後償還。三、參加教育實習者,得至實習期滿後償還。四、因故退學或休學者,應於退學或休學後償還。五、出國留學、出國定居或出國就業者應於出國前一次償還。但成績優異,並獲政府考選、外國政府機構或國外學校提供留學獎助學金者,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繼續在國外升學,至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償還。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第五款但書之情形,除在職專班之學生應於學業完成即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外,其餘貸款學生應自事實完一、為減輕收入未達一定金額者及低收入戶者之經濟負擔,第三項增列酌予調降其貸款利率,並於第四項增列其償還貸款期限由原貸款一學期者得以一年計,修正延長為一年六個月。二、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及第六項未修正。第2頁,共4頁成日後滿一年之次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貸款學生於償還期起算日前一年度收入未達一定金額者或持低收入戶證明者,得酌予展延一定期限後償還,或調降其貸款利率;其一定金額、期限及貸款利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償還貸款期限為貸款一學期者得以一年計,符合前項所定資格者得以一年六個月計,餘此類推;償還期間之利息由學生自付。學生於原償還期起算日前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而未依規定之期限通知承貸銀行,致有逾期情事者,得檢附證明文件,向承貸銀行申請並經其同意後,依第二項規定期限償還本息。學生於原償還期起算日後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且未按原定期限償還者,應先償還有各款事實前已到期之本息、違約金後,依第二項規定期限償還未到期之本息。成日後滿一年之次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貸款學生於償還期起算日前一年度收入未達一定金額者或持低收入戶證明者,得酌予展延一定期限後償還,其一定金額及一定期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償還貸款期限為貸款一學期者得以一年計,餘此類推;償還期間之利息由學生自付。學生於原償還期起算日前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而未依規定之期限通知承貸銀行,致有逾期情事者,得檢附證明文件,向承貸銀行申請並經其同意後,依第二項規定期限償還本息。學生於原償還期起算日後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且未按原定期限償還者,應先償還有各款事實前已到期之本息、違約金後,依第二項規定期限償還未到期之本息。第十一條學生或保證人未依貸款契約償還借款者,由承貸銀行依法追繳,並將資料送請財團第十一條學生或保證人未依貸款契約償還借款者,由承貸銀行依法追繳,並將資料送請財團法一、經查一般性貸款業務,未依貸款契約償還借款者,將列為金融債信不良往來戶,第3頁,共4頁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建檔,列為金融債信不良往來戶,已償還者,由承貸銀行通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註銷紀錄。學生於開始分期償還後,其年收入未達前條第三項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金額者或持低收入戶證明者,得向承貸銀行申請緩繳本金,該緩繳期間每次為一年,以三次為限;學生倘有逾期情事,應先還清逾期金額後,始得申請緩繳,緩繳期間之利息由申請人負擔。學校應於學生在校時,持續宣導償還貸款之重要性,並於離校時,通知本人及其保證人曾貸款之金額,以協助銀行防止逾期放款之產生。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建檔,列為金融債信不良往來戶。學生於開始分期償還後,其年收入未達前條第二項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金額者或持低收入戶證明者,得向承貸銀行申請緩繳本金,該緩繳期間每次為一年,以三次為限;學生倘有逾期情事,應先還清逾期金額後,始得申請緩繳,緩繳期間之利息由申請人負擔。學校應於學生在校時,持續宣導償還貸款之重要性,並於離校時,通知本人及其保證人曾貸款之金額,以協助銀行防止逾期放款之產生。如已償還者,通案需三年才能註銷該紀錄,惟就學貸款因本辦法九十四年八月八日修正前定有「已償還者,由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註銷紀錄」之規定,故已償還者可立即註銷該紀錄,九十四年八月八日當次修正係為避免學生心存僥倖而予刪除,惟基於照顧學生立場,承貸銀行現行實務作業仍維持舊有規定,鑒於現行規定與實務作業有所不同,恐造成適用疑慮,爰於第一項恢復原規定,增列「已償還者,由承貸銀行通知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註銷紀錄。」之規定。二、第二項酌作修正及第三項未修正。第4頁,共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