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增值税申报与抵扣政策盘点一、增值税暂行条例1月1日起正式实施增值税税制中的老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年11月5日发布后,国务院要求修订后的《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这位老大这次的变化是很大的。《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有:1、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2.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3.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4、补充了有关农产品和运输费用扣除率、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资格认定等规定;5、取消了已不再执行的对来料加工、来料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设备的免税规定;6.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由10日延长至15日。推荐阅读: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点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因应新条例进行调整2008年12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3]53号)印发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票表比对准备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141号)所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格式、填报内容及说明进行了修订,使之适用于转型后的增值税政策与管理。推荐阅读: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2、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调整3、新增值税纳税申报操作提示三、2月1日起启用调整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票表比对2008年12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4号)。《通知》规定,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国税发[2005]61号)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2009年1月征期仍使用现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票表比对规定,调整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票表比对规定自2009年2月1日起执行。推荐阅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4号)四、废旧物资发票不再作为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凭证2008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1号公告)。《公告》规定的主要内容:1、自2009年1月1日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不得开具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专用发票)。2、纳税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3、自2009年4月1日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推荐阅读: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1号公告)2、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开具发票有何新要求3、废旧物资增值税退税应提交的资料4、废旧物资回收按什么比例退还缴纳的增值税五、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2009年2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9]83号)。《通知》规定主要内容:自2009年4月1日起,试点地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自2009年5月起,每个月申报期内,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索取上月《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清单》,清单内容包括相符、留待继续比对、稽核异常的海关缴款书数据,以便纳税人申报抵扣税款。推荐阅读:1、标有两个单位名称的海关完税凭证怎样抵扣2、海关完税凭证丢失怎么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3、使用农产品抵扣凭证和海关专用缴款书的注意点4、海关进口增值税须“先比对后抵扣”吗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9]83号)六、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2009年2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2009]10号)。对2009年1月1日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条例实施细则实施后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部分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所引用的条例及细则条款依据进行了修改。《通知》修改的主要内容:1、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可按照小规模纳税人3%的增值税征收率征收增值税。“2、外国企业来华参展后销售展品按小规模纳税人所适用的3%征收率。3、明确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4、企业增购专用发票必须按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5、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按3%征收率计算预缴税款推荐阅读:1、“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税务处理区别2、“非正常损失”,新条例规定更具体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2009]10号)七、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抵扣期限延长至180天2009年11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通知》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推荐阅读: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2、抵扣期限延至180日三大事项需注意3、2010年增值税发票抵扣期限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