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相关税收政策盘点目录一、企业所得税二、流转税三、个人所得税四、其他税种热点问题一、企业所得税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一、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实行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64号)中华人9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行“实际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执行。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四、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企业纳税年度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已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企业所得税预缴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本公告施行时间2012年1月1日起注意:小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的政策适用于2012-2015年度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解析:实习生必须在本企业受雇任职;返聘离退休人员必须在本企业任职;劳务派遣支付的工资,用人单位可以作为工资薪金计提三项经费的基数。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解析:本条款要注意银行收取的顾问费、咨询费等,必须要真实、合法,实践中要有协议、收费标准等来证实。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解析:这条规定突破了“《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的限额规定。四、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解析:这条就遵循了财税[2009]29号文的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限额5%。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解析:这个条明确了筹建期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及广告宣传费的所得税处理,这个和正常经营期间的有所不同。不过,筹建期是不确认损益的,只能放到筹建结束再处理,但这又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筹建期的费用直接进“管理费用”相矛盾。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解析:应扣未扣的支出可以追溯5年,需要专项申报。举例:某企业2009年度未申报的股权转让损失的处理:(1)收集证据(2)中介机构鉴证报告(3)专项申报(以前年度损失必须专项申报)(4)调整09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5)追补抵扣或申请退税七、关于企业不征税收入管理问题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解析: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是不能税前扣除的,尤其在研发项目有财政专项拨款的情况下,建议确认收入比较有利。相关链接:税法上不征税收入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财税[2011]70号)(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免税收入是指属于企业的应税所得但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网友WUCZ]问:企业研发费用中得到政府拨款资助的部分能否加计扣除?我公司目前开展的研发项目中,部分研发费用得到政府补助(如集成电路研发基金拨款),公司在收到政府拨款的当期作为征税收入处理的,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问:收到政府拨款(征税处理)对应的研发费用是否能申请加计扣除?烦请省局领导给予明确,谢谢![NO.24][范久红]:谢谢您的提问。根据总局《企业研究开发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附表《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第36项要求,“从有关部门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用专项拨款”应为加计扣除额的减项,即:从有关部门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用专项拨款,无论是否作为征税收入还是不征收收入,均不得加计扣除。[2012-9-1416:28:02]八、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解析:实际工作中,发生的真实合理且属于企业本身经营过程中取得收入而发生的必要支出,除了税法有特殊规定的,一般都可以扣除。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年度举例:财企[2009]242号:………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中并没有正列举此类费用。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年度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welcometousethesePowerPointtemplates,NewContentdesign,10yearsexperience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这个文主要明确了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企业的所得税问题,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在等待期内按照配比原则,在每期等待期末按公允价值分期确认成本费用,而税法可以扣除的一般都是要求实际支出才能税前扣除,因此股权激励的所得税处理要等到行权的时候才能税前扣除,个人按公允价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并入当期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一、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二、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三、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以前年度尚未处理的上述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处理;已经处理的,不再调整。解析:1、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的企业一般都有专门的财务、投资专家团队,具备建账核算的能力和优势,且此类交易的痕迹较为明显,比较容易核算清楚,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导向,应实行查账征收。当然,这条规定主要是不允许对企业整体所得事先核定,对于企业出现《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仍然可以依法对其某项所得实行事后核定。2、股票转让按收入全额核定,而不是差额,主要因为核定征收是对收入核定一个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3、对于偶尔从事股票交易的企业而言,如果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实行按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按其主营业务确定应税所得率,对企业而言税收负担影响不大。实行这样的规定目的是鼓励企业建章建制,实行查账征收。关于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5号为了提高征收效率,降低征收成本和纳税人负担,现将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本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解析:1、对政策性搬迁进行了定义并列举范围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2、两类收入应确认为搬迁收入收入:搬迁补偿收入和资产处置收入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具体包括:(一)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二)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三)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四)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五)其他补偿收入。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3、两类支出可确认为搬迁费用40号公告规定:搬迁费用支出及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可以作为搬迁费用。搬迁费用支出,是指企业搬迁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资产处置支出,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各类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变卖及处置各类资产的净值、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等支出。企业由于搬迁而报废的资产,如无转让价值,其净值作为企业的资产处置支出。4、搬迁资产税务处理的重大变化40号公告规定: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原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